论企业文化的“经营之道”
2015-07-16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刘宝成
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刘宝成
论企业文化的“经营之道”
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刘宝成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企业把信息化作为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但是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文化往往成为企业成败与否的关键。如何形成企业的自身价值,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者关注的课题。当然,企业的价值不仅包括其经营活动,也涵盖了其在内部管理中的方方面面。如果一个企业有了自己的价值原则,所有员工都有了共同遵守的价值准绳,从而使企业能够有效地进行实践,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企业文化的价值原则体现为企业的“经营之道”。所谓“经营之道”,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员工所应具有的价值原则,这是一个较为具体的层面,从生产原则和产品原则的角度可以把它分为专、敬、精、雅四个方面。
关键词:企业文化 经营之道 生产原则 产品原则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企业把信息化作为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但是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文化往往成为企业成败与否的关键。如何形成企业的自身价值,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者关注的课题。当然,企业的价值不仅包括其经营活动,也涵盖了其在内部管理中的方方面面。如果一个企业有了自己的价值原则,所有员工都有了共同遵守的价值准绳,从而使企业能够有效地进行实践,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企业文化的价值原则体现为企业的“经营之道”。所谓“经营之道”,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员工所应具有的价值原则,这是一个较为具体的层面,从生产原则和产品原则的角度可以把它分为专、敬、精、雅四个方面。
经营原则一般可以分为生产原则和产品原则。虽然现代社会不直接生产商品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以“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说间接生产产品,也是要关注生产原则和产品原则的。产品原则作为企业经营和销售的基础,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如果产品的价值不高,也就是产品满足不了主体(客户)的需求,那么企业的经营活动将会变得十分困难。所以经营原则所囊括的生产原则和产品原则是缺一不可的,所谓“专敬为本,精雅为用”。
1 生产原则
1.1 专
对任何企业来说,只有专业的工作品质才是赢得未来的关键。就像上文提到的,经营原则包括产品原则和生产原则,一个企业,只有具备良好的产品质量,才能在未来市场中占据份额,而同样的,任何员工,只有具备了专业精神,才能在企业内部的竞争中赢取主动,赢取未来。当员工普遍拥有了专业精神,才能形成整个企业的专业精神,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BHF银行经济学家梅斯特表示,成功的专业服务性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主要区别是:成功的企业始终严格坚持真正的专业精神,而并不是因为成功的企业有与众不同的目标,采取了精明的企业战略或者特殊的经营管理模式。
专业首先得体现个体员工的专业精神。《ENN》杂志编辑埃尔沙·克兰斯说:“专业精神就是在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对工作极其热爱和投入的品质,具有专业精神的人对工作有近乎疯狂的热爱,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达到一种忘我的境界。”作为员工,个体都应该具有“专家”般的工作水平和工作精神,因为员工是代表本企业,甚至是本行业最高的专业水平,是最应该且需要具有权威和专业精神的人。员工们不但要凭自己的专业水平在企业内部做到出类拔萃,而且应该在本行业内部也是佼佼者。
但是,专业体现在两个方面:技能和专业精神。技能是员工的硬性指标,是指员工在完成工作时所具备的能力。但是,拥有专业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只有专业技能,没有专业精神,只能完成企业或者管理者所交代的基本工作。由于没有专业精神的引领,这些基本工作的质量也保证不了,更不用说额外的创新型工作和成就了。所以说,要做好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或者创造更大的工作价值,仅仅拥有专业技能还不行,还要具备专业精神。这种专业精神是对自己本领域工作不断地探索和追求的精神;是一种永不满足,追求完美的精神;是一种对专业和工作高度热爱,看做终身事业的精神。
当员工具备了专业的品质之后,整个企业也会慢慢地形成一种专业的生产原则。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某些措施增强员工的专业精神:(1)根据商定的实施标准,指导、管理专业人员。企业可以根据各个部门的业绩对特定员工进行指导和管理,而不是仅仅针对部分负责人的个人业绩。(2)增加团队精神。尽可能让员工参加一些项目小组,并且分派不同的任务,让员工能有一些团队合作的机会。(3)考核客户满意程度。管理人员应了解客户对服务项目和员工的满意程度,根据客户的反馈,做好员工的咨询和管理工作。(4)考核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管理人员可以根据每位员工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逐年提高对员工的要求。(5)相应投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应尽可能多地争取经营项目,让员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并且理论联系实际地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精神。(6)适度地容忍和原则的不可逾越。管理人员应允许员工某些程度的失败,但却不应容忍员工的懈怠。
1.2 敬
敬业进取精神是企业的内在动力。所谓敬业进取精神,就是员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企业应促使员工养成这种敬业进取的价值理念。敬业进取理念的核心,是要求员工勤奋和努力,因而勤奋努力和敬业是等价的。敬业进取的标志就是勤奋努力,如果每个员工都能勤奋努力,必定使企业充满活力。我们观察其他一些企业后就会发现,员工的勤奋努力是及其重要的。我国原有的一些国有企业之所以没有动力,就是由于体制的原因,致使员工缺乏敬业进取精神,都是混日子,造成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低下,或者生产成本过高,缺乏竞争力。
我们可以把敬业进取分为两个部分:敬业属于职业道德范畴,而进取则强调人的勤奋。敬业和进取实际上是内在的统一的,也就是要强调德与能的统一。但是,敬业进取是以敬业为核心的,如果员工不敬业,那么实际能力就发挥不到正当的地方去。从小的方面着手,敬业进取可以分为几个小块:(1)忠于职守、热爱本职。(2)热忱服务、文明生产。(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4)钻研业务、提高技能。(5)积极进取、勇于竞争。(6)锐意改革、开拓创新。(7)团结协作、互助友爱。(8)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等。企业管理者可以在这几点的基础上对员工的敬业进取精神进行适当的考核。
但是,企业怎么样去努力提高员工的敬业进取精神呢?例如在公司制度层面,可以按照以下三点来实行:首先是要在制度安排中真正实现奖勤罚懒,也就是使敬业进取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地位,而那些缺乏敬业进取精神的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在企业制度安排中充分体现敬业进取的原则。其次是要把敬业进取理念作为企业制度选择人的标准,可以适当安排敬业进取理念强的人进入重要岗位,反之则被淘汰。另外,在企业制度安排上将敬业进取作为人格的基本点来看待,在制度上承认敬业进取是人性的基本准则之一。所以,在企业制度安排上可以通过重视敬业进取的态度来对员工进行导向。
2 产品原则
2.1 精
产品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中心。因此,一个企业整体形象的完美还应当表现在产品的精美上。总的来说,产品的精美特征表现在其内在、外在质量的高度和谐统一。这种统一有五个方面:(1)产品的功能美。这就需要通过产品的适当的外形来表现。(2)产品的造型结构美。第一,企业生产的产品造型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要求。一切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是产品造型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二,产品造型应符合造型艺术的形式法则,就是高雅,这点将在下面阐述。第三,产品造型应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产品应追求简练,不必过分复杂。(3)产品的材质美。(4)产品的色彩美。对人来说,各种色彩可以呈现不同的性格特征,色彩也会对人的心理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说,有色彩的冷暖、色彩的面积感、色彩的空间感、色彩的重量感、色彩的清洁感等。所以,如果色彩正确,产品会给人以一种十分舒适之感,而且会令人产生联想,所以产品的色彩也是十分重要的。(5)产品的包装美。产品的包装并不仅仅是一只漂亮的盒子、一幅美丽的图案,而且是一种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整体美的媒介。通过独特的包装,能够将产品独特的艺术语言准确、充分地表现给客户,所以包装具有“即时达意”的展示功能。可以说,产品的包装可以按照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等方面来衡量。
从内涵来说,所谓“精”就是指产品的超越性,即产品在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的不可代替性,企业的产品要主张精益求精,不断地追求产品的精致,才会在本领域内脱颖而出成为佼佼者。
2.2 雅
高雅是艺术性特色产品所独有的产品原则,即在做到产品精美的基础上还要追求产品的高端雅致。产品的高雅体现在几个方面:(1)材质的高雅。(2)内涵的高雅。(3)设计高雅。设计高雅包括产品本身设计的高雅和包装的高雅。其主要是通过对产品和包装的艺术性追求来实现的。
3 结语
从哲学意义上来讲,价值文化是关于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观念。也就是说,客体的某种属性如果满足了主体需要,那客体就对主体具有价值。企业价值原则既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员工所共同推崇的群体价值原则,它对整个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价值和作用的评判标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方向和行动指南,所以如何挖掘企业的共享价值原则,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企业文化的价值原则体现为企业的“经营之道”,企业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企业的“经营之道”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崔元丽.论我国中小企业如何构建自身的企业文化[J].改革与开放,2010(7).
[2] 冯立兵.我国中小企业文化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07.
[3] 苏雪.我国中小企业文化建设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3.
作者简介:刘宝成(1984-),男,汉族,安徽庐江人,中国计量学院人文社科学院中国哲学研究所,主要从事思想与文化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4(b)-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