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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形式与治理保障

2015-07-15李济广

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有制股份制国企改革

李济广

摘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决定了国有经济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国有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范围必须有利于提升而不是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和总效率决定的。片面强调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在一般经济领域平等竞争,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公有制比重不高的情况下,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必得放大国有资本的规模和比重,国有资本保值必须做到社会总量保值,公有资本增值率需要高于非公有资本的增值率。混合所有制不是搞好国有经济的必备前提,增强国有资本竞争力不能搭私人资本便车,混合所有制企业并非公有资本比重越低治理效果越好,公有资本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容易被侵蚀,并失去国有资本功能。不管混合与否,都必须保证国有股最终所有者的民主监管权力,由国家进行制度干预和必要的经营决策约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公有制;股份制;国企改革;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 02-0049-10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对混合所有制做了较为细致的阐述,这使混合所有制问题前所未有地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些地方和企业也推出重磅举措,然而,学术界对于围有经济如何实施混合所有制却是分歧重重。

对于实施混合所有制的基本主张,大体有以下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应主要发展私有资本控股的混合经济,并与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相结合。如认为,国有企业不是社会主义的基础,除极少数企业因国家战略需要而控股外,国家应一律以参股为主,在上市公司等领域还应向小股东转变。国有资本要有序退出,为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的融合创造条件;要减少国有经济比重,竞争性国企要进行资产置换。第二类观点主张保证国有经济的一定地位但比重要缩小。如认为,通过混合所有制导致国有经济萎缩和名存实亡,导致非公有制经济名不副实或者权益受损,都是错误的,但国有企业应该尽可能减少在一般性竞争行业中的规模;要适当减持国有股份占比很高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尽可能吸收新的战略投资者;关系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应绝对控股,体现国家战略导向的可以相对控股,其他大部分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没有必要控股的,可参股甚至全部退出。可将部分股权奖励给内部员工;竞争性国有企业不给予任何政策支持,不必追求绝对控股。第三种观点主张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如提出,所有改革措施必须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应把国有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理解为对国有经济进行私有化改造;坚持国资控股,有利于优化资本配置效率,创造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新优势。

笔者认为,国有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做法必须有益于而不是有损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和效率所决定的,也是由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不同参股度的效应所决定的;不管是否实行混合所有制,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都以人民参与管理、领导相互制衡和国家制度干预为保障。

一、国有经济实施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与形式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国有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之所在,而要想有效实现这些目的,必须正确理解这些目的,并根据这些目的区分不同情形决定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和范围。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国有经济或国有资本的功能主要不在于维护国家安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提供公益服务等局部性作用。如果建立公有制只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控制经济命脉,提供公益服务,不会引致共产党的建立,不会引发共产党人160多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也能接受这一点。国有经济是当前公有制经济的基本部分,国有经济要承担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功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功能是可以迅速、协调、稳定地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公有制消除剩余价值的追求从而可以成为生态文明的制度保障,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实现人民群众民主平等的制度前提。正因为公有制经济具有这些重大功能,我们党才会把公有制或共产主义作为基本纲领,因为国有资本的功能不是少数国有企业所能达成的,我们党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不坚持共产制为主体,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也就失去了持续存在的历史必要性。

因此,国有经济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要放大国有资本功能,首先要放大而不是缩小公有资本的规模和比重,同时国有资本要支配更多的私人资本。虽然每个企业的具体做法可以不同,但一般而言,不同的做法对国有资本的规模和比重的影响是不同的。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应是已有的国有资本和已有的私人资本相结合,因而不改变社会所有制结构,但是如果不断吸收居民储蓄使之转化为国有企业中的个人资本,单方面向公众发行股票而又没有新增财政性国有资本投资;无端出售国有资产或减持国有股,将国有股置换为私有股;非必要地大规模引进所谓战略投资者,那都会削弱国有资本的主体地位。

能够扩充公有制经济规模和比重、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解困性权益融资。如果一个公有制企业遇到资金困难,又不能通过债务途径融资或债务融资成本无法承受,那么就可以通过权益途径筹资获取资金,如果不便于对公有资本筹资就可以对私人资本融资。二是发展规模经济。为了改变一些行业小、散、乱的状态,例如防止资源行业乱开采,国有资本可以通过收购、联合等途径控制更多的生产份额,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合并或重组,也可以达到实现规模经济的目的。三是控制更多社会资本。为了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控制一些重要行业或敏感行业如门户网站,国有资本应通过收购私企、大比重入股私企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资本保值绝不是一个静态时点概念,国有资本持续保值、总体保值才能符合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要求。把国有企业按值卖掉,所得货币如果没有用于国有企业投资而是用于非生产用途,即便没有下落不明,这个国有资本的“值”也没有了,谈不上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股卖给私人后,如果股本金收归国有资本预算,即使用于社会保障和其它民生事业开支消耗掉,国有资本总量和比重也会减少。如果把国有资本低价出售或赠送给职工、经营管理负责人,低价出售给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对社会而言同样会造成国有资本减值。所以,国有资本——不是“国有资产”——总量保值才是真正的保值,能够维护国有资本主体地位的保值,才是国有资本保值的目标。

保证国有资本在发展混合经济过程中总体保值的条件是:确保国有资本在重组、联合、出席过程中的民主性、公开性、竞争性;国有资产出售后将其所得再投资于国有经济;不将国有股份赠送或低价售予职工,对领导干部的激励不赠予股权或低价售予股权。当然,导致国有资本价值在社会总资本价值中比重下降的事情不是完全不能做。例如有时不得不发行或增发股权或股票,这时国有资本比重暂时的下降有利于国有资本的长期保值增值。

在投资者投资经营过程中,增值的核心问题是增值率。所以一般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项目,只有预计收益率大于、至少不小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或不小于机会成本加上风险报酬,才是值得实施的。没有客观需求和效益可行性,为混合而混合,将降低国有经济活力。同时,国有资本的整体收益率,需要适应国有资本占主体的需要。如果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都在增值,但公有资本的增值速度低于非公有制资本的增值速度,公有资本比重会不断缩小,终有一天,公有制资本将变成一个无足轻重的存在。公有资本增值率高于非公有资本的增值率,对国有经济整体而言才是有效的增值。

企业不同类型资本增值速度不等于社会不同类型资本增值速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巾,私人股东不仅股息红利而且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都必然转化为私人资本性财产,而国有股的收益的一部分则会由财政所拿走,部分国有股还会划转到社保基金。此外,如果私人企业不断关闭不断新建,而公有制企业虽必有破产但很少新建,两种资本总量消长的长期演化,逻辑上公有资本将趋近于零。所以,国有资本总量增值要求国有股不向社保划转;在公有制比重不高的情况下,国有股分红所得应完全用于发展公有制经济,民生开支只能出自税费;财政还应有经营性经济建设支出。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提高国有资本竞争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里的核心是取长补短,实现取长补短才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公有资本的角度看,取长补短的目的可以说主要是提高竞争力。企业之间通过权益融资、联合、收购可以实现资金、技术、人才、土地、商誉、信贷、市场等方面的资源互补,从而提高竞争力。这些资源互补可以是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也可以是相同所有制不同企业之间的。

不过,通过资源互补提高竞争力具有个案性、特殊性和偶然性。许多学者和财经评论家关注混合所有制,更多地是着眼于在企业机制方面建立持久的竞争力。由于真正的所有者全体公民不

便都去亲自监控企业,而代理人可能会监守自盗、不负责任,不少人认为这种短处可以由私有资本所有者的参与来克服。但私人资本所有者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那些公众公司的负责人,独资或家族控股企业派到子公司的代表,私人性大公司那些分管领导、中层干部、分公司领导,都不是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也都不一致。王健林创建数百个万达分店,一个家族成员都没有。西方很多公众公司,相对大一点的股东对企业都难以掌控甚或不想掌控,企业完全掌控在企业管理层手里,至于那些大批小股民,更都是消极的存在。

因此,国有企业通过利用私人资本所有者的治理积极性提高竞争力,只有在企业治理状态非常不好而又难以改观的情形下,才可尝试引进私有大资本;引进家族企业可能会比引进公众公司或子公司效果好;也许给私人资本所有者设置一票否决权,才有可能使其治理作用得到发挥。

国有企业并非只有通过让私人资本所有者发挥治理作用才能保证自己的竞争力。公有资本已与市场经济融合就证明国有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足够的竞争力。公有制企业完全可以像公有的海尔、私有的万达一样靠严密的管理机制保证竞争力。

二、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性与公有资本的主体要求

公有资本应否在社会总资本及企业中占主体,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在公有制经济是否有效率。

(一)企业效率的衡量及其与所有制经济总体经济效率的差异

研究所有制效率差异一个常见方法是以利润率为核心研究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效率差异。其实利润率是所有者的效益而非企业效率。经济效率的基本含义是投入产出之比,经济产出是新创造的财富,其度量值就是新创造的价值,而利润只是新价值的一小部分,通常更大的部分是劳动者报酬和税收。国有企业劳动报酬水平一直以来较高,比私有企业缴纳了多得多的社会保险费,税收比重也高,虽然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利润率没有固定的差异,但利润效益差异代表不了效率差异。此外,国有企业还承担了航天、卫星、高铁等公共设施和重大国家项目,但往往不盈利或盈利少、盈利慢的建设工作,很多国企还承担一定的公益性,例如提供低价票,有时用货币衡量的效率看起来似乎也较低,但国有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率比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效率高。多年来不少论文也运用投入产出之比的口径计量不同所有制工商企业效率的高低,其结论各不相同,其中一些论文的结论是国有企业效率低。分析表明,这些研究往往存在逻辑性错误,乃至数据错误和公式错误,但即便这些研究是正确的,也得不出公有制效率低的结论来。因为一种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投入产出之比不等于一种所有制经济总体的经济投入产出之比。

一方面,私有制经济整体实际投入大于企业名义投入之和。从劳动投入看,我国的私营企业工人单位劳动报酬低,同时加班加点非常严重,劳动投入多但用货币计量的劳动投入少,资本较高的“效率”是用超额劳动换来的。在资源投入中,地方政府对外资和私营资本招商引资给了非常多的土地优惠和基础设施投入,这些投入在企业效率计量中也不会计算进去。非公企业的大量偷税、税收减免和不安全产品也降低了他们的成本。此外,不管哪个国家,私营企业破产几率都大大高于国有企业,企业在年中破产关闭了,年终已无资产负债表因而会在有关数据库中消失,破产关闭造成的损失是社会成本损耗但不会在所有制绩效计量中体现出来。据一些研究者统计,发达国家新企业只有一半能坚持18个月,中国私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

另一方面,私有制经济整体实际投入产出之比小于企业名义投入产出之比的平均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就像凯恩斯所描述的,有时对资本未来收益预期乐观,使资本品和消费品生产过多,而当资本边际效率崩溃时,投资量便急剧减退,形成经济危机和经济周期。在生产过剩发生时,产品积压损毁、产能与房屋闲置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当经济不景气时,居民购买力不足,资本缺乏获取利润的信心,不愿扩大生产,美国2007年发生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增发天量货币,可这些货币基本上都变成了在银行睡大觉的超额准备金,企业根本不愿意借这些钱去投资,所以经济好几年一直停滞不前,结果,企业投入产出之比也许不低但宏观经济增速缓慢,社会总产出低。也就是,私有制经济的整体发展往往不顺利。苏联和中国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产出早已为大量的数据所证实,也为大量的研究文献所论证,只是受众面广的媒体不太刊登。

(二)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产出和总效率

一种所有制的产出不仅包括经济产出,而且包括社会关系产出、政治关系产出和生态产l

(1)所有制包括社会成员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置的关系,也就是管理、决策和监督的权力。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平等、自尊、参与也是人的极为重要的需求。在私人企业里,老板和员工的关系是雇佣和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而公有的企业则要求形成完全平等和民主的关系,以及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密切结合,即稳定的就业。

(2)收入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公有制是分配平等和共同富裕的前提。让富人少收入1元钱,低收入者多收入1元钱,富人减少的效用小于低收入者增加的效用。就增进人类的幸福这一生产的最终目的而言,共同富裕具有突出的帕累托效率,使同样的产出形成更多的人类幸。福

(3)在私有制社会中,政治关系总是为富有阶级所操控,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富有阶级与一般大众的区别,就没有人能够操控政治关系,真正的政治民主才有可能实现。

(4)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以及当代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的大量文献证明,社会生态破坏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利润追求,根本解决生态问题有赖于共产主义在全球的胜利。与企业主利润多两个百分点相比,人类社会更需要公有制经济总效率带来人际平等、共同富裕、人民民主和生态文明等重要产出。

由于公有制经济具有额外社会性产出,其总产出率远大于私有经济的总产出率,如果片面强调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一般经济领域平等竞争,“一视同仁”,就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占主体,才会有整个国家公有制经济占主体。更多的公有控股及更大比重的国有资本,将让社会在更大程度上按照公有制的逻辑行事。在财力、资源、准入、精力等方面给予公有制更多的支持,才会更好地增大社会总福利。

“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等于把国有控股企业变成非公有资本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本身就在不断创立和发展,中央《决定》中的这句话就是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标题之下的。中央《决定》讲“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允许”而非强制国有经济变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他所有制经济”也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原私营企业也可以参进公有资本。

(三)现实的国有资本比重和地位对发展混合经济的要求

不少学者运用大量数据计量和描述了公有制经济现实中的低比重状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规定要求改革举措考虑到这种现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我们的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按照恩格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解释,这里“科学”意指社会主义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所揭示的当代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具有现实性,不是虚无缥缈的“理想”。一个常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就是公有制。周恩来同志用“什么是”的表达方式准确而明确地定义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是公有制:“什么叫做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就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取消了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归国家所有了,就是农业、手工业集体化了”。

当然,集体所有制是否为公有制还可研究,社会主义制度的其它特征以及四项基本原则都是由公有制这一基本内涵派生出来的。政治课课本清楚地写道,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公有资本比重不高的情况下,进一步的改革如果不把国有资本的比重作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必然造成全面颠覆的后果。

三、公有资本参股度与混合所有制的效应

不同所有制资本互相混合的数量结构,可有多种类型,这些不同类型对实现国有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具有不同的效果和影响。

(一)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公资本治理作用十分有限

1.一个国有控股股东+分散的私人中小股东。对这种形式,学术界很多人抨击其“一股独大”,也有人用计量研究和数据资料证明股权集中度高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一些人认为国企股改上市提高了效率,认为股份制改革改善了企业治理,也有些人认为股份制企业治理机制并没有根本改变。那些要求“攻坚”,改变国有资本控股状态,甚至让国有股退出的主张,实际就是以先前的改革基本无效作为假设前提。抛开这些分歧,各种观点都不会否认的是,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分散的中小股东治理作用接近于无。

2.几个国有大股东+分散的私人中小股东,或几个国有(或集体)大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国有资本代表来自于两、三个以上的不同大股东,不受制于同一政府或同一持股机构,并由此企业领导层不受制于董事长一个人,是可能起到一些制衡作用的。但很多人不满意这种股份构成,认为公有资本代表者不具有或者不能充分具有剩余索取权,因而激励不足。其实,国有企业领导人从来不缺乏积极性,即使在计划时期,国有企业领导人也往往是干劲十足。目前,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非常具体,经济利益激励力度也非常大,董事长、总经理等出于自己的自尊、升迁、保位置、更多奖励性报酬等动机,并不会尸位素餐。可做对比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没有那么大的市场压力和利益机制,也都是非常注重自己的政绩,只不过企业考核指标更实在,不是形式主义所能应付的。当然,目前国有企业决策制度、办事制度的约束机制缺陷很大,而科学约束机制的建立并不一定依赖股权性质的变更。

3.第一国有大股东+不同所有制的几个大股东+分散的中小股东,或不同所有制若干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股权结构可能起到一定制衡作用和发挥不同所有制资本积极性的作用,但很不确切。在股份制企业,多占一票压死人,理论上,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股东,可以独自决定公司的任何事项,包括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他大股东派遣领导者,可以让非控股股东代表的意见完全被否决。有私营企业家表示,金融危机以后央企在收购了很多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被收购企业基本“没有好下场”,因为央企控股,其它股东的代表说了根本不算,经营根本参与不进去。所以,私有资本所有者如果不能控股,大多会不愿意参与混合,只有私有资本认为某个国有企业具有很大投资价值或人股成本很低,才可能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家王健林认为,只有私营企业联合在一起的股权大过了国企的股权,才能使整个管理机制发生变化,但那意味着国有资本降为参股者。

4.一个或几个大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散的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不管在中国作为投机者,还是在一些国家不同程度上成为投资者,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是没有,就是偶然有。一些投资机构,例如创投、风投和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到股份制企业当中去,主要是为了借上市获利,他们在企业上市前人股,待企业上市后股价大大高于投入的入股价时将股票卖出,获取利益几倍或几十倍。2006-2012年,中国这些机构上市退出后平均账面回报率分别达9.32、6.53、4.11、11. 40、8.04、7.22、4.38倍。一些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和重组机构也以同样途径借改制国有企业上市或重组获取惊人利益,而“战略”治理作用却往往表现不出来。也许把“战略投资者”的股票锁定期定为15年以上,锁定期结束也不能在公开市场出售,并且成为前三大股东,他们才配得上称为“战略投资者”,才会具有监督企业不合理行为的积极性。

5.几个私有大股东+公有参股股东+其他小股东,或,一个私有大股东+公有参股股东+其它小股东。对国有资本来说,参股不控股,似乎可以“政企分开”了,但企业已不是固有企业,企业将按私有资本的逻辑去行事,参股国有资本将不再发挥公有资本的功能,即稳定增K、共同富裕、生态文明、民主平等等功效。

(二)公有资本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容易被侵蚀

公有资本以参股的形式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形式一般不可取。除了私有控股并不必然提高治理效率但削弱公有制比重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公有资本有很大的概率为私人资本所侵蚀。例如在过去,外商投资企业整体上看起来效益不高,甚至往往发生亏损,可是这些合资企业持续经营,说明这些企业并非真的效益不高,而是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或母公司中去了,赚的是外资,亏的是中资,即所谓“被外资所利用”。控股股东或终极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被学术界作为公司治理的第二类代理问题来研究,大股东的侵占现象被西方学者称之为“掏空”或“隧道效应”。

控股股东侵占非控股股东利益、获取控制权收益的途径和做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控股股东任命自己和自己的关系人为高管并领取高薪,获得大量所谓激励性股份;通过关联交易(包括低息贷款)转移利益;通过低价购买公司股份进行资产转移,或让被控企业高价收购自己其他企业股份;通过信息控制、内幕交易、交易操纵等手段在股市从非控股股东身上榨取大量利益:要求被控公司为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让出有利的投资机会,缴纳高额的商标和标识使川费、资产租赁费和委托技改费;占用被控公司资金;为自己利益而改变公司政策,如通过多分红使母公司获取子公司资金,在增发新股和配股时,根据自己参与还是不参与而决定做低利润还是做高利润以调控股价等等。此外,不管是否控股,私人资本都可以通过行贿侵占国有股权益。

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所得利益被国内外学术界称为控股股东私有收益,由于公司控制权存在私有收益,在发生控制权转移时新股东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控股权。学者们用多种方法计量其程度,如:

(1)用控制性股权交易价格与非控制性股权即小额股份交易价格的溢价加以测度。如Hanouna、Sarin、Shapiro考察了美国等西方77国于1986年1月-2000年9月间证券市场发生的9566起并购事件,发现控制权交易价格平均比小额交易价格高20%-30%。雷星晖、王寅研究发现我国家族上市企业2000-2007年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达到30.56%,2007年下降到11.45%,接近德国、丹麦、瑞士等国的水平。

(2)用大宗股权转移价与市场股价或股票价值的差额来衡量控股股东私有收益。如Dvck和Zingales研究了1990-2000年间39个国家412项大宗股权交易的溢价情况(<转让价格一该项交易宣布两天后的交易价格>/转让价格*转让股份比例),结论是大股东侵害程度平均为14%,各国在-4%(日本)和65%(巴西)之间。刘嘉威、渊华以2005-2009年94个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样本,在大宗股权交易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描述性统计发现2005-2009年我国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总体水平为26. 36%;股权出让方为国有独资时控制权私有收益要明显小于民营。

(3)用现金流量权相同而投票权不同的两种股票的价差来衡量控股股东私有收益。因为控制权首先表现为投票权,所以有控制性投票权的股票有更大的“价值”,也表现了控股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程度。如Lease等选择了30家美国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在1940-1978年的某些时候至少拥有两类投票权不同而现金流权利完全相等的股票,结果有优先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溢价平均是5.44%。Levy以同样方法分析了以色列股票市场1981年上半年的25家公司,发现投票权较大的股票平均溢价45.5%,有的公司高于100%,且投票权差异越大,投票权溢价越大。Nenova利用18个国家的661个样本研究后发现,控制权收益在0%(丹麦)和50%(墨西哥)之间。另外,陈仕萍研究了2005年-2009年783宗股权转让事件,发现协议转让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加权平均价格的每股净资产溢价只有3.30%,远远低于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净资产溢价。这个比率说明两个问题:或者协议定价“贱卖了”国有资产、或者样本公司中不良资产占比较大。

所以,尽管不能完全禁止国有资本以参股的形式与非公资本混合,但这种形式绝不是应予鼓励的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实际上,全世界参股股民的分红收益率总体上都不会超过存款和债券利率。如果国有资本大面积与私人控股资本混合,必将越混比重越小,如果公有资本只想依赖私人资本运行,终将使自己消蚀殆尽。

四、国有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治理保障

各种形式的资本组合都不会自动地带来治理机制的高效,科学的治理体制才是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很多人对公有制经济印象不佳,因为已有的公有制经济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产生不在于公有制本身,而在于现实的治理体制与公有制的性质不吻合。

(一)国有股产权代表监管不能取代国有股最终所有者的民主监管

人们通常把“国家所有”理解为“国家政权所有”,而实际上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句话就把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划等号。关于国家涵义的描述,比较清楚的是国家要素说,包括三要素(人民、土地、主权)说(如梁启超),再加一个政府为四要素说(如美国迦纳)。类似地,有教材将“国家”的基本含义定义为拥有共同语言、文化、种族或历史的社会群体,或享有共同领土和政府的人民。当我们说“美国这个国家”的时候,“国家”就是指拥有共同语言、文化、种族、政权的社会复合体,而不是指“执政机构或国家政权”。英语里“国家所有”有“national ownership”和“state ownership”两种说法,“national(国民的,全国人民的)ownership”才能体现全民所有的本质,而“state(国家政权)ownership”用于称帝王的“国家所有”才合适。一些人认为国有制不是公有制,实际上,“国家政权所有制”才不是马列主义的人民拥有和控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以,不能把“国家所有”解释为由若干领导干部组成的各级政府所有,“国家所有”只能是全国人民共同体所有。

当然,全体人民人数众多,需要国家政权及其专门机构出面组织全民所有制经济管理。但人民授权给国家\政府,国家\政府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持股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产权授权经营机构,授权经营机构再授权给企业自主经营,都不能完全授权。国家政权和授权经营机构享有出资人权益,不等于全体人民不再享有出资人权益。支配权是产权的重要内容,民主管理是公有制的当然内涵,所有者不掌握管理权、用人权、监督权和收益权,所有权就是虚幻的。私营企业所有者也是同样道理。国有企业存在的弊端方方面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所有者人民缺位”造成“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控制”。如果不让最终所有者人民参与国有资本监管,实施混合所有制也无法阻止国有资本流失的不息水流,效率也无法保证。而且,像苏联那样,人民实际上无权(习近平语),公有制社会主义终将被瓦解。

如果说过去全民监督成本过高,而在信息网络时代,企业和授权经营公司自己或通过监管机构详细公开决策、办事和财务信息,是轻而易举的,所有者在千里之外实施监督、参与决策成本也非常低。信息公开展示不了的问题,内部职工还有更多的了解。即使员工不持股,员工作为所有者最相关的一部分也应在决策否决、一定竞争性的选举、监督乃至管理过程中享有充分的权力。而单纯的职工持股,持股员工作为少数股权持有者根本制约不了决策,就像早年罔有企业上市时留给职工股份但任何作用都没起一样,也只能像股民一样放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参与;职工那一点点股份分红不会比奖金激励作用大。

主流经济学最为僵化的思潮之一是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企业制度当作公有制企业可以照搬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学家和财经评论者不断呼吁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是要求社会主义企业重走资本主义企业治理体制的老路。知识精英相信竞选和议会决策可以治理好庞大的美国,却不能认识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可以搞好企业。主流经济学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解放思想,无法想像南斯拉夫已经实践过的马列主义关于公有制经济民主管理的真知灼见可以实施——虽然南斯拉夫忽视了全民民主和国家监管——可谓过于保守。同时,一些权力精英或者坚持自己掌控企业,或者愿意将其交给资本家,但是不愿交给群众,这是私利在作怪。

(二)必须强化国有股的国家监管权力,实施制度干预和决策约束

实行混合所有制的目的不是政企分开,混合所有制不意味着国家的监督管理——监管包括管理——可以弱化,国家以管资本为主也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放弃股东的权责。作为所有者人民代表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以公有制为基本纲领的国家执政党、作为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纪委等,都有监管国有资本的权责。虽然很多文章强烈呼吁政府不要干预企业经营,我们却很难发现这些文章举出了多少政府不当干预企业经营的例证,仅只见到部分文章提到政府直接任命干部,说得清楚一点就是党组织任命干部。但问题是,那些大集团公司、授权经营公司,其领导班子国家或党中央不管谁来管呢?国家任命企业领导千部与持股公司任命企业董事会、企业董事会任命经理层到底有多大区别?现实巾十部任命存在的不足,在董事会任命干部时也未能避免,如果持股机构任命干部可以建立更好的机制,党委会和人大为什么就不能?

事实上,多年来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管所用精力过小,改变这一状况,要对国企加强制度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谁来规范呢?让企业自行规范吗?多年实践早已证明那是不可能做好的。不然的话,十八大以后中央作出一系列廉政规定并严格检查对国企也就没有必要了。企业的财富属于国家,企业则乐于自已多分配,各行业各企业所能控制的资金不同,国家不控制工资总额必然导致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现象愈演愈烈。20世纪90年代同家经贸委曾经在国有企业推行比价采购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可惜最后放任自流。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一个相当于公务员招聘那样的员工录用制度,尤其是堵塞面试漏洞,既公平又有效率。此外,企业内部干部任命制度、员工工资制度、决策制度,如无国家制度干预,其不合理现象也难以消除。国有控股企业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也需要以党中央为代表的国家机构予以推进,因为持股公司和企业负责人自己不愿被制衡。例如,将社会公众和职工纳入到国有资本产权权力主体的体系中(那种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出售企业资产或引入私人资本并授权董事长自主做出引资决策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国家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原则也不能绝对化。遏制和淘汰行业过剩产能,遏制企业不可行的项目、浪费性项目上马,在污染严重时减少投资项目,要求信贷加强支农等等,都离不开也正在进行必要的“干预”。在企业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更不能无保留地向企业放权。总之,把企业扔给市场和私人资本,即使那些消灭国企的主张不能得到实施,国有资本也将大部分自消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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