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第一个反腐败机构
2015-07-13
新长征 2015年3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做到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新中国成立后,在不同领域也存在着少数经不住考验、腐败蜕化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始终没有停止铲除腐败这一毒瘤的脚步,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大力倡导公仆意识和廉政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个反腐败机构应运而生。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旨在实行党内监督。《决定》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随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相继成立,并配合党的各项工作逐步有序展开,在反腐败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工作被取消和停顿下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建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出陈云等100名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是:维护党规党纪,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扬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切实搞好党风。这是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坚决抵制和铲除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