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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消费者知情权比较研究

2015-07-13郭桂环

北方法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知情权转基因

郭桂环

摘要: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实施了不同的标签制度:强制标签与自愿标签。这两种标签制度分别建立在消费者需要知情和消费者有权知情的法理基础之上。需要知情是以产品为基础,确保消费者对客观真实的风险知情;而有权知情往往以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以风险预防为原则管理风险以减少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受到该国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影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在即,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因地制宜地实施强制标签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强制标签风险预防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4-0105-08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不断下降。因此,消费者对食品的感知风险不断上升,对食品信息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同时,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关注已经不仅仅局限在食品是否安全、品质是否良好等这些物理特征上,而是扩展到食品的生产过程和方法等无形的特征上。目前,利用转基因技术所生产的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我国消费者也日益关心这一问题。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①标示制度,但针对转基因食品②至今没有规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我国要进行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需要知情还是有权知情;二是风险的决策权是赋予政府还是由消费者自己做主。

一、食品标签与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一)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的生产方式日益多样化。食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需要通过食品标签提供的信息,以帮助其做出最符合其本意的购买活动。消费者对食品的认知,受到产品的内在属性、外在指标及卖方提供的信息影响。食品的内在属性涉及到一系列广泛的属性,包括食品安全、营养、便利性、成分以及过程属性等。③Nelson(1970年)④和Darby and Karni(1973年)⑤按照消费者获得有关这些属性信息的难易程度将产品特征分为三类:搜寻属性、经验属性和信任属性。搜寻属性是消费者在购买之前,通过产品比较即可获得产品的特征,例如产品的颜色、形状等。经验属性是指只有消费后才可以获得的产品特征信息,例如产品的味道、质量等,这类产品特征往往与生产企业的声誉密切相关。信任属性是指非常难获得的产品特征,即使是消费以后也很难获得,例如食品安全、食品营养成分等。一般而言,对于搜索属性和经验属性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以实现,而信任属性要想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转化为搜寻属性则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允许生产者以一个并非高不可攀的成本为他们的产品贴上标签,并能因标签而获利。所以,大多数信任属性一般要求外部干预得以实现。因此,政府往往在食品信任属性上实施强制标签制度,使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标签获得这些食品特征。⑥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型、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食品内在信息最直观的体现。食品标签大致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强制标签、政府主导型自愿标签和私营部门主导型自愿标签。⑦强制标签往往被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外部化问题,自愿标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是否予以标注的标签制度。政府到底采取强制标签还是自愿标签主要涉及到两个因素之间的平衡:政策目标的重要性、通过与工业合作实现这个目标的程度。例如,企业不愿标注使自己遭受不利益的内容,像各类警示标签,就必须实施强制标签制度;而作为保护环境政策目标的生态标签,由于不同的监管哲理,欧美适用了不同的标签制度。美国主要依靠私营部门和消费者的购买偏好,使用自愿标签来实现政策目标;欧盟则利用强制标签,使消费者迅速统一信息并防止消费者混淆。⑧

(二)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

食品法律管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食品安全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管部门,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按照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出是否允许其入市的决定。而食品标签立法的作用确是多方面的,它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例如食品过敏原标签、食品营养标签等。但这种食品安全只与特定的消费者相关,是通过标签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以知情选择权来实现。而食品标签的其他内容,则与食品安全无关,例如,食品名称、食品产地等,这些信息的提供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就转基因食品立法而言,各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基本相同,即任何转基因生物要想商业化种植或进入市场都必须经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转基因标签则是对已经批准入市的食品(即被监管部门认为是安全的食品)实施标示的问题。因此,转基因食品标签只是各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的一个部分,转基因食品标签问题已经不是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问题,即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实现。

(三)食品标签中的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群中处于前导性和基础性地位,是消费者保护的核心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实现时,消费者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实现。⑨食品标签是食品内在信息的最直观的体现,向消费者传递信息,起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作用。国外将食品标签和消费者知情权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主要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不同的标签制度开始的。

消费者应该对自己所食用食品的信息知情,似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但消费者想要知道的信息可能是易变的、无限的,如果仅以消费者的利益而实施强制标签,那么要求披露的信息将是无穷尽的。⑩对消费者而言,知情权虽然是其实现正确选择食品、安全消费食品的前提和保障,但这并不表明消费者有权利通过强制标签、不计成本知道任何信息。即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不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各种利益和义务之间平衡,包括对公众需求的积极回应、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等,并决定给予消费者获得特定信息的积极权利是否适当。

二、转基因食品标签的不同制度:自愿标签VS强制标签

各国针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不同的标签制度:自愿标签和强制标签。美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等国实施的是自愿标签制度;欧盟、韩国、日本等国实施的是强制标签制度。实施强制标签制度的优点是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必须对食品信息进行标注,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但其弊端在于成本高昂。自愿标签制度下由生产者或经营者自由决定是否予以标注,如果对食品信息加以标注带来不利影响,则生产者或经营者一般不予标注。食品标签的内容主要由两种力量决定:一是市场力量的驱动:食品的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自愿加以标注以告知和吸引消费者;二是政府出于监管目的要求标签必须按照一定形式标注特定内容,以达到市场稳定及保护消费者等目的。但这两种决定标签内容的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动态的,即强制标签与自愿标签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一)美国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制度

美国食品标签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食品安全检验局。食品安全检验局主要负责肉类、禽类产品和蛋类产品,而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产品。美国主要的食品标签法是1938年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B11该法第四章对食品标签作出了多项规定,属于基础性的食品安全法规。FDA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其职责是保证食品安全、健康、卫生及合适的标签,以确保公众健康。B12

1.科学原则与实质影响原则

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节(n)指出标签不能揭示产品的“实质(facts material)”就会带来误导,第403(a)(1)指出如果标签是不真实的或有误导性的,那么标签就是错误的。但何谓“实质”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产品特征或生产方法都可被描述为产品的“实质”。 产品的“实质”经FDA解释为:(1) 产品会给消费者健康或环境安全带来变化; (2) 标签信息的陈述可能误导消费;(3)标签可能导致消费者期望其成为某相似产品,而实际上二者在某个或某些特征上大为不同。由此可以看出,FDA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实质”时才需要进行标示。即只有当科学证据表明食品存在某种或多种健康或安全隐患或者某种信息的遗漏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时,FDA才通过强制标签的形式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以使其对此知情。而在没有明显的安全风险或误导的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应该受到限制。B13FDA这一做法得到美国法院判例的支持,理由就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并没有授权FDA以单纯的消费者利益作为强制标签的基础。B14因此,FDA和美国司法判例并没有赋予“实质”以宽泛的含义。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同时采取“合理的科学原则”,要求以科学为基础的规则,在此基础上才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即科学是管制的基石,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存在风险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可以采取管制措施。Henry I.Miller 认为规制新技术的唯一基础是“合理的科学”,而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是有偏见的,不科学的,风险预防原则和法律的基本观念“除非证明有罪,否则无罪”相冲突,不能作为规则制定的基础。B15

由上可以看出,美国是以产品为基础,以科学为视角,使用客观、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聚焦于真实的风险。只要在科学上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则就是安全的。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实质等同的评估原则,即针对转基因食品致敏性、营养成分、有毒物质方面与非转基因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在没有实质差别的情况下,就应该给予同等对待。既然转基因食物和传统食物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就没有给转基因食品贴标签的必要。该类转基因食品的规范框架就应该与同类传统食品的规范框架等同。因此,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法律。美国实行的是安全推定原则。美国只要求与传统食品实质不同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而针对实质相同的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签制度。

2.法院判例对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制度的支持

美国FDA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签制度的做法,得到法院判例的支持。

Stauber v. Shalala案中,一些牛奶消费者对FDA拒绝针对注射Rbgh(重组牛生长激素)的牛所生产的牛奶实施强制标签制度提出质疑。原告认为,单独的消费者利益足够成为强制标签的理由, “决定一项产品与这类产品有实质区别,如果有这样的区别而且消费者想知道这一区别,这种情况下标签是合适的……”而法院认为如果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两种产品存在实质区别,仅将标签制度建立在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是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B16

International Dairy Foods Association v.Amestoy案中,乳制品生产商联合作为原告,针对佛蒙特州要求乳制品生产商对于使用合成生产激素所生产的乳制品予以标注的法令提出申诉,B17认为该法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商务条款。该法院认为,如果仅以消费者的利益而实施强制标签,那么要求披露的信息将是无穷尽的。B18

Alliance for Bio-Integrity v. Shalala案中,原告(个人和组织联盟)针对FDA不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签制度的行为提出质疑。B19原告认为,FDA应该考虑消费者广泛的利益对转基因食品实施标签制度。法院认为,FDA将消费者利益排除在“实质改变”决定的考虑因素之外的规则解释是有效的。B20FDA只以消费者要求为依据而采取强制标签的权利受到限制。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美国,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消费者知情权并没有超过生产者的言论自由和州际贸易的权利。而没有正当的政府利益,FDA不能强制言论或者限制言论。B21因此,只有当科学证据证明某种产品的特性与其对应的传统食品存在实质性不同时,FDA才考虑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不能成为要求实施强制标签的充分理由。保护消费者和转基因食品相关的知情权在于监督自愿标签的准确性,而不是过于广泛的没有意义的强制标签。B22

3.美国近期实践对转基因自愿标签的挑战

美国国内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签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也存在争议,2002年,俄勒冈州针对转基因食品标签进行了公众投票,70%反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签。2012年加利福尼亚州、2013年华盛顿州、2014年科罗拉多州和俄勒冈州的选民同样拒绝在类似问题上进行投票。但美国佛蒙特州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实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该法案将于2016年生效,届时或将成为美国第一个实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的法案。另外,康奈狄克州和缅因州则通过立法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签。但这两州法案生效需要前置条件,即要求其他五个州通过类似法才生效。但生物技术公司所组成的联盟声称该法律违反宪法,将会导致50个州的标签不一致。因此,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签制度的州立法将面临进一步的挑战。

(二)欧盟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

1.欧盟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概况

欧盟食品标签立法通常包括两种形式:指令(directive)和法规(regulation),指令对所有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需要成员国转化立法,法规则对成员国有直接的约束力。欧盟食品标签法包括“横向”和“纵向”两种体系,“横向”体系适用于多种食品的标签通用要求,“纵向”体系是指针对各种特定食品的标签要求。2011年10月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No1169/2011B23是关于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法规,规定了食品信息特别是食品标签管理的一般原则、要求和责任,属于“横向”法规体系。而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属于纵向食品标签法规,主要包括:(EC)No1829/2003和(EC)No1830/2003,明确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强制标签制度:转基因生物组成或者包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不包括转基因成分含量不高于0.9%并且转基因成分存在是偶然的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食品),需要针对不同情况按法规中有关要求强制标示“转基因”字样。

2.保护消费者原则与预防原则

欧盟在致力于自由贸易的同时,确保对消费者高水平的保护。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对消费者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指出通过增进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权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并明确承认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有别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权的独立权利。因此,《阿姆斯特丹条约》确实提到了消费者知情权,它是一个“原则”上的权利。欧盟以消费者知情权为理论基础形成了完善的食品标签规则体系。[(EU)No1169/2011的序言]

预防原则起源于德国环境法,其核心理念是:由于人类健康和环境方面的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因此,必须谨慎对待。科学本身也具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所以,科学证据不能作为决策中的唯一衡量原则;政府在科学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应有所作为防止损害的发生,绝不能等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为。欧盟基于预防原则,以转基因食品是否进入市场流通为界限,专门确立了审批制度和标识制度:前者负责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前的安全性把关,后者负责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后的信息披露和追踪性管理。B24

三、食品强制标签制度的不同法理基础:需要知情VS有权知情

(一)科学理性学派与社会理性学派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项新的技术,其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历来存在争议,各国针对转基因产品都会进行风险分析。Grant Isaac把风险分析范式分为两种:科学理性学派和社会理性学派。B25科学理性学派认为食品强制标签应该以需要知情为基础;例如构成成分的变化或威胁,比如过敏等,这是以产品为基础的。以预防的方法评估风险,确保消费者对真实客观的风险知情。而社会理性学派认为,标签应该以知情权为基础,以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以风险预防原则管理风险以迎合消费者感知的风险。

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视角不同是因为对科学和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理解不同。科学理性主张技术能够革新和提高效率,而提高效率则能带来经济发展、高收入。科学理性的前提假设是科学产生的事实比文化议题更优越,科学可以将真正的安全问题与偏好以及文化偏见区分开来。社会理性认为,科学只是社会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科学和技术能够带来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也可能扰乱规范体系,例如道德、伦理和宗教关切。B26

(二)欧美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不同法理基础及其比较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度,涉及到消费者和生产者两方面的利益。对于生产者而言,标识本身会增加成本,同时消费者可能对标识的产品持谨慎态度,因此,生产者对强制标识持反对态度。对消费者而言,强制标识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做出正确选择。面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欧美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美国转基因标签制度的建立是以科学理性为基础的,将食品强制标签制度建立在需要知情的基础上,其食品立法关注的是食品本身的特性,而不是生产食品使用的方法。B27其好处是依靠科学来识别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信息,使用独立于主观政治影响的客观、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防止造成误解或防范真实风险的发生。但同时存在缺陷,消费者无法从物理外观上区分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因而该制度无法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欧盟的食品标签制度秉持了其一贯的立法原则:贴近民众,尊重民众偏好,采取了社会理性学派的观点。其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以消费者知情权为基础,按照生产方法和过程、以风险预防原则来迎合消费者,进而减少消费者的感知风险。即欧盟的食品标签立法除了需要反映真实风险以外,还要关注文化偏好和感知风险。风险管理不能只建立在科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的风险评估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其他有关的合理因素也应该考虑。B28因此,欧盟关于转基因技术的监管主要是一种政治决策的过程,可以起到缓解公众的感知风险的作用,而不管这种风险是否被证实。B29但欧盟的食品标签制度同样也存在缺陷,即其标注成本高昂。

四、转基因食品不同标签制度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一)新颖食品的风险决策:政府包办VS自己做主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以及克隆等新颖食品的标签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涉及风险、政府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利用新技术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存在风险问题的本身是客观的,但政府和消费者如何看待这种风险却存在差异。政府往往依赖科学的判断,而科学不能证明某项技术是绝对安全的,科学只能证明没有证据表明有危害,即实行的是无罪推定。而消费者对风险的判断往往受多种因素影响,其感知的风险往往和科学认定的真实风险之间存在差异。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对风险进行判断的权利到底应该由谁来行使?即当一项新的技术,科学上认为是安全的,而大多数民众对此表示怀疑时,政府有没有权利替民众做出决定?还是应该给予民众足够的信息,然后由其进行选择?

(二)美欧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风险决策的分配及原因分析

具体到转基因问题,美国将强制标签制度建立在需要知情的基础上,只有存在真实风险的情况下才实施强制标签制度。即美国的食品标签政策是由政府决定真相,民众由于缺乏和自身利益相关信息而处于无知状态。从技术发展和经济角度考虑,理论上美国在转基因问题上的政策是比较理想的。因为美国的政策关注真实风险,防止误导消费者,促进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美国在转基因食品标签问题上的态度是只要相应的监管机制到位,并足以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消费者是不需要知情甚至是不想知情的。而欧盟的转基因标签制度则是建立在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其立场是安全和健康规则要反映公众的态度,即使这些规则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是站不住脚的。简而言之,在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方面,美国是政府包办,而欧盟让消费者自己做主。美欧之所以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着特定的原因。在食品安全方面,美国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较欧盟高,政府能否替民众作出是否安全的抉择取决于此。由于20世纪90年代的疯牛病、二恶英等事件的影响,使欧洲民众对食品安全更为看重,对政府更不信任。因此,欧盟民众希望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己选择。一些民意调查印证了这一观点,美国民众对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更自信。B30近年来,美国各州关于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的立法尝试大多以失败告终,进一步反应了民众支持政府来决定风险的做法。

由于美国民众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赖,消费者考虑食品风险问题较少,从而导致感知风险和真实风险相差不大。而在真实风险和感知风险相差较大的国家,可以通过普及科学知识,继续提供更有力的证据等方法,使消费者真正感到安全。而不能由政府采用家长式的作风,以对消费者好的名义,使消费者处于不知情状态,强迫消费其不愿意消费的食品。在处理风险问题上,消费者并不是不理性的,大多数消费者是相信科学的。因此,在科学上认为是安全的,而消费者却感知到风险时,政府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使其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同时,允许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民众接受科学只是时间问题。

五、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不完善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规范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只是涉及到食品标签的一般法律规范,并没有具体规定转基因食品标签的问题。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标准,该标准第4.1.11其他标示内容的第二项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食品标签的一般立法并不能规范转基因食品标签问题。

2001年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转基因食品的范围,同时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但该办法已经失效。B312001年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B32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标示制度,但转基因生物与转基因食品是有区别的。只有当转基因生物或其直接加工产品能够直接食用时,才构成转基因食品。因此,该办法并没有解决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转基因立法面临的现实困境

1.经济利好VS民众反对

我国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本着“大胆研究,慎重推广”的原则行使,除了大规模产业化种植棉花外,农业部并没有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种植。而我国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越来越突出,农业必须突破耕地、水、热等资源约束,归根结底要靠科技创新和应用。B33所以,转基因技术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但大多数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持怀疑态度,反转基因的力量比较强大。因此,我国转基因立法面临着两难境地。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将是这一问题的不二选择,因为实施标签制度一方面允许生产者继续将转基因食品向国际国内市场投放,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从而在两者之间维系平衡。

2.风险交流不充分,消费者感知风险上升

作为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的态度和购买行为的一种心理因素,感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感知风险可能只是消费者主观的一种情绪,和真正的风险无关,但只有尊重这种情绪,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导致客观的真实风险与主观的感知风险不一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风险交流不充分、对食品供应链和监管者信心不足是主要的原因。B34信息公开对于风险交流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欧美实施了不同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但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他们都强调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信息,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因此,我国政府也应该尽可能地公开和转基因食品相关的信息,尽量减少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以促进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三)对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的几点建议

1.强制标签制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各国的食品标签规则因社会、文化、道德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在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上,欧美的做法并不相同,但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以最能反映本国利益的方式制定规则。就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情况而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消费者感知风险上升,对食品监管信心不足。消费者希望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因此,在我国实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2.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要设立阈值

在有转基因生物种植的国家,农产品生产过程不可能完全保证不包含转基因成分。即使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实行转基因成分的零容忍,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目前,实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的国家规定的阈值并不一致,其中欧盟的规定是0.9%,日本规定为5%。大于阀值的必须标注,标注非转基因标签的食品必须经过检测或提供证据。这样不但有利于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3.构建反向标签制度

我国市场上的 “非转基因”标签缺乏法律规范,影响了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实现。例如,一些花生油标注“非转基因”标签,实际上并没有转基因花生的存在。因此,反向标签同样需要规范。一些国家明确规定,没有对应转基因生物存在的传统食品上禁止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同时,对于标注“非转基因”的食品,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第三方认证。

对消费者而言,知情权是消费者实现正确选择食品、安全消费食品的前提和保障。同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不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各种利益和义务之间平衡。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增加消费者信心。所以,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关键在于监督标签的准确性。

Abstract:There are two GMF labeling systems on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mandatory labeling and voluntary labeling, which are respectively based on two legal grounds as need to know and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he need to know is product based, which ensures the consumer to know the actual risk inherent in the product; while the right to know is based on the process and producing method by managing the risk for prevention so as to reduce the consumers perceived risk. Since the choice of GMF labeling system is influenced by the countrys economy, politics and culture, as to our country, it is suggested that by taking reference from other countries, the legislation on GMF labeling legislation should implement the mandatory labeling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Key words:GMFvoluntary labelingmandatory labeling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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