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差异
2015-07-09张金桐
摘 要: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严峻,伴随着政府政策引导与社会观念的转变,大学生创业意识,就业方向也悄然发生转变。但是教育、学习、资金和环境的局限,阻碍了大学生创业的脚步,资源较分散,创业教育活动形式单一等等问题都是困扰大学生创业的难题。通过对宁波大学生创业的调查研究,我们旨在了解在校大学生在创业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分析大学生创业现状问题,最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创业;大学生现状;意见
一、会计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目前,会计对视同销售的处理不外乎两种方法,其一,根据销售依据确认销售收入;其二是不需要对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前者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需要依照销售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原则将销售成本进行结转;后者虽不用确认销售收入,但销售成本仍需要结转,并按计税价格核算销售额,纳入征税范围。但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具体应该采用哪种方法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核算,应根据业务的本质进行区分,首先该项业务是企业对外交易或是就其企业内部的交易,其次企业是否从该项业务中获得相关利益。但会计在依照两项判断标准对业务进行区分并选择相应的核算方法时,也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注意,比如:企业将资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同一业务,但根据职工的划分的不同,选择的核算方法也存在差异。若职工归属于企业外部则应对该项业务按一定标准确认收入,若职工归属与企业内部,则不需要确认收入,只需将销货成本进行结转。
一般情况会计需要将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包括两种:其一,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以及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作企业内集体福利或者用于企业内个人消费。其二,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外购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或股利分配。会计上对此类行为的处理为:借方科目为“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贷方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还应将相关业务成本予以结转,借方科目为“主营业务成本”,贷方科目为“库存商品”。
二、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
1.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从税法的角度上来看,视同销售行为实现了销售,间接地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并且企业也享受了此类特殊行为带来的利益成果,因此税法上将其视为销售,并按照一定核算标准对其进行核算并纳税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应按企业近期销售同类或类似货物的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核算。其次,若企业视同销售的货物金额在本企业无法取得参照,则可以按其他企业近期销售的同类货物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进行核算。第三,严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核算计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中因视同销售业务而形成的经济利益应依照市值予以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法上对视同销售行为不应确认收入但应按一定核算标准核算并交纳增值税,此外还需要结转成本的情形包括两种:其一,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以及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作非应税项目,例如:不动产。其二,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外购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则应按相应标准核算并交纳增值税,税法上处理为:借方科目为:“在建工程(不动产)”、“营业外支出(捐赠)”贷方科目为“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而此时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应按公允价值为计价标准。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的相关补充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者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这六种情形。从上面知道,因企业的资产由于很多因素,以至于本该属于企业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原本的资产就不再属于企业的内置资产的应按税法局的规定视同销售,然后来确定这些不属于企业内置资产换来的收入。并按照收入的多少来按规定的比例纳税。如果企业在转移资产所有权时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来确定企业的收入额。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所发生的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通常会被视视同销售,如:捐赠、赞助、集资、偿债、样品损耗、广告消费、员工福利、企业分红等,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事,企业如果将资产转移或是赠送给他人,因为资产性质的改变,已经转赠出去的资产将不再算为内置资产,这种转增行为也会被视作销售行为。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通过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来看,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規定的五个条件,然而视同销售不能满足这五个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比如:收入金额无法可靠计量等,因此会计上并不将视同销售做收入处理。但按照税法上的相关规定,当商品、货物发出之后企业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向对方索取到货款凭证(发票)时,税法上应对其确认收入并核算应缴纳的相应增值税。对于售后回购以及售后回租的相关业务,会计上定义为该项业务为融资交易,会计处理上对该类业务不确认收入,对于由该类业务受到的相关款项,企业应将其作负债处理。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可以在企业发出商品、货物后,企业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向对方索取到货款凭证(发票)时,税法上应对其确认收入并核算应缴纳的相应增值税。此外,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一段时间后得知买方企业资金运转不畅,可能暂时无法偿还货款,这时企业对业务的核算应计入“发出商品”,而不确认收入。但若是企业在发出商品、货物后取得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将该笔业务确认收入,并按相应的金额核算并交纳增值税。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对视同销售的处理与税法中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存在差异。
2.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处理与会计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方式大致一样。但应注意以下问题:企业在采用成本模式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进行核算时,对于企业换出资产税法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只需将换出资产按其账面价值进行结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也是其换入资产的会计入账成本。而根据税法要求,企业则应按视同销售核算企业转让资产所得。会计上与税法上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在实际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企业仍需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交纳相关税款。
四、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建议
1.建立税收征管会计观
会计核算是税收得以实施的基础,从这一点上就要求会计准则必须主动适应宏观经济的需要而做出相应的改善,主要为税收提供更全面、准确、具体的信息。其核心的方面无外乎就是一定要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真实,这些信息必须是存在客观事实。因此为了降低会税双方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差异,会计准则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应做好优化措施,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在优化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会计准则在实际优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将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适当缩小。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利用会计政策来实施利润操纵,为征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阻碍。将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进行适当的缩小,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进行企业利润操纵。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在对某些事项的处理上拥有一定的选择权,比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等,这就造成了企业会计对于同一经济业务的处理方法变得多样,企业会计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因此笔者认为,要使会税两者之间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差异得到降低,会计准则应适当对其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进行控制。
(2)企业会计应加强对税收的支持程度,首先企业会计应加强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加大对税收的支持程度。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对于税收征管来说能有效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对于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提高对会计与税收方面的征管的效率,降低对企业征税成本。笔者认为,要通过企业会计对信息披露来实现其对税收征管的支持,首先会计准则应在原有的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进行条款增加或调整,使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逐渐完善,其中对于企业交易双方之间的会计信息披露應着重强调,让企业会计信息对企业的业务交易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反映。进而实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2.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建设过程中相互协调,相互借鉴
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两个部分之间在具体目标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也导致制定的法规出现冲突这一现象在所难免。但就其根本目标而言两个部门关于法规的制定也存在一致性,这也使得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变得可能。因此加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二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是降低二者差异的有效途径之一。笔者认为,税法上对相关业务的处理可以借鉴会计对业务的处理方式,在确认、计量、核算的过程中严格遵循谨性原则,对企业的资产、收益、负债、费用做到合理评估。只有将税收制度不断的进行完善,与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相互靠拢,才能是二者对视同销售处理差异有效降低。
3.构建适宜的纳税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企业、公司纳税信息的需求日渐高涨,越来越多的人要求企业、公司对其纳税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但对于此观点目前学术界也存在两种呼声:其一,持反对意见,这一部分人认为,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正是处于信息量高度膨胀的特殊时期,如果企业、公司对其纳税信息过多的披露,不仅不能被市场完全消化,反而面临被竞争对手采集并充分利用,对行业发展以及市场的公平竞争都是一种威胁。其二,则认为企业、公司对其纳税信息进行披露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相关经营管理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众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经济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督,能有效防止企业、公司一些不法行为的产生。基于此两种观点,笔者对第二种观点较为赞同,但笔者认为,企业应对其纳税信息进行披露的同时,也应有相应的赖以遵循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纳税信息披露提供一定的保障。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内容、方式、方法等,通过这种方式也能使企业纳税信息披露更为真实、规范。
五、结语
本课题的研究会计与税法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差异为研究点,通过对相关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的处理上是否确认收入以及是否征纳税款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二者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存在的差异。笔者认为,要使二者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存在的差异得到解决,首先应在企业内建立起税收征管的会计观,加强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程度;其次,税法在对相关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应借鉴会计上业务处理时所遵循的谨慎性原则,将税收制度不断的进行完善,与会计准则相互协调、相互靠拢;最后,企业还可以建立起适宜的纳税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相关部门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苏强.企业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辨析[J].财会月刊,2008(28).
[2]初国清.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之新思路[J].财会月刊,2008(28).
作者简介:张金桐(1993.12- ),女,汉,重庆,本科,方向:财务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