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2015-07-09董子苇
摘 要:本课题的研究,笔者分别从确认条件、范围、金额、时间几个方面分析了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并在分析的基础上为促进会计上与税法上对收入处理的差异的解决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一、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
1.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
(1)会计方面:企业对流入的经济利益要确认收入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如交易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能夠可靠的计量,企业对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企业不能继续对商品实施控制,以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比较大。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五个条件,在会计上收入方能确认。
(2)所得税方面:税法上对收入的确认也要求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时,企业对商品的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实现转移,企业也不再对商品实施有效的控制,与交易相关收入以及成本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这里可以看出税法上对收入的确认并不考虑经济利益是否真实的流入企业这一条件(这也是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主要区别)。
(3)差异分析:将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所得税上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大致相同,较为直观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该经济利益必须“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大于50%。而税法上无此要求,这是由于其二者所处角度的差异所形成。所得税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税法征税并不考虑企业经济收入所伴随的风险,具有强制性。
2.在收入确认范围方面
(1)会计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范围只包含企业“日常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利益,这一点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二条也有明确的说明。这表明企业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不属于企业收入确认的范围。
(2)所得税方面: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所得税上收入确认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而非经营活动)。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所得税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与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所确认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
(3)差异比较: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范围只包含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如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或者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企业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盘盈、罚款等非日常活动形成的收入不包含在内。所得税法上规定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非营利性活动而形成的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在征税范围内。所得税法上为了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分开专门列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含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及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以及非营利公益组织形成的相关收入等。
3.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
(1)会计方面: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确认收入的时间上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来予以确认。一般情况下,会计上只要满足了收入确认的要求就能在当期确认收入。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况比如收取因代销手续费而形成的收入,企业双方对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都有规定,受托方在企业成功销售商品后有权收取手续费时确认收入,而委托方必须要在道道代销清单时方能予以确认。此外还有对售后回租、回购以及以旧换新等方式销售商品,其确认收入的时间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般情况下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此时应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的具体金额然后确认收入。
(2)所得税方面:所得税法上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也是遵循全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具体的规定并不包括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税法上收入确认时间与其结算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企业因销售商品而形成的经济收入,如果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结算,那么确认收入的时间应按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如果是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来结算,那么确认收入的时间应是按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来予以确认;如果是预收款的方式结算,那么确认收入的时间应是按企业发出商品的时间来予以确认。税法上关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具有明确的规定,收入的类型、收入的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一样。
(3)比较分析:会计准则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与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而带来的经济收益的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若企业因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按成本法予以核算的,该笔经济利益在当期确认投资损益。若企业采用的是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的收益,则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按照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然而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带来的经济收益一般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为收入确认时间。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知道,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而带来的经济收益的确认在一定程度上与收付实现制相吻合,偏离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4.在收入确认金额方面
(1)会计方面:收入金额的确认上新会计准则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应以交易双方交易时所签订的合同上的价格为收入的入账金额,当然合同上的所约定的价格为公允价格这是收入确认的首要前提。而对于延期收款的交易,其收入金额应以合同上约定的金额折现后的金额。从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到会计上对收入金额的确定主要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
(2)所得税方面:税法上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确认的金额,还包括营业外收入、价外费用以及视同销售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此外,如果在征税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法提供正当理由,那么征税方可以根据法定方法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予以重新核定,并以此核定依据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因此在金额上与会计上的收入金额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3)差异分析:会计上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主要以公允价值为准,这与税法上对收入金额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法上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也正因为税法上采用的这一计量标准,征税方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据法定的方法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予以调整。此外这二者在商业折扣的相关业务的处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会计上通常是按照扣除折扣费用后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会计上收入金额并予以确认;然而税法上关于商业折扣相关业务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则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规定企业在发生商业折扣的相关业务后,企业将商品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法上准予将折扣额进行抵扣,如果企业将商品销售额与折扣额分别开据发票,税法上将不对折扣额予以抵扣。再如,现金折扣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当企业财务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企业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付清货款而为购货方提供的一种债务扣除,会计上将扣除后的销售金额确认为收入,而对于实际折扣的金额作财务费用处理。然而税法对现金折扣的处理却与会计上不同,税法上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使本企业尽早收回货款而采取的措施,因而现今折扣所实际折扣的金额应属于企业的理财费用处理,因此税法上将涉及现金折扣的金额不影响税收,将销售的总金额作为收入金额并予以确认。此外二者对视同销售的相关业务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视同销售的相关业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则认为视同销售与其他业务一样实现了一定的价值,因此视同销售相关的业务带来的经济利益站在税法的角度应作为收入并予以确认。
二、解决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的建议
1.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两个部分之间在具体目标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也导致制定的法规出现冲突这一现象在所难免。但就其根本目标而言两个部门关于法规的制定也存在一致性,这也使得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变得可能。因此加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二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是降低二者差异的有效途径之一。笔者建议可以通过设立由两个机构的代表组成常设协调机构来促进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交流,加强法规出台以及执行的过程中的联系,对于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之间的协调和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会计准则要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加强对税收信息支持
以前的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一级有关的管理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竞争的加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逐渐向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变。然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的重点不尽相同,因此会计信息很难同时使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因此,必须在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三者之间应确立一个先后顺序。然而,无论是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还是从其制定的过程来看,新企业会计准则都是将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会计信息的首要使用者。也正是因为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会计信息对税收信息的支持度明显不足,在会计的处理上仅仅是通过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将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这不利于二者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也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上对收入处理上的差异的协调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信息对企业涉税信息的披露不足,这不仅对税收的征管和监控造成阻碍,对于股东以及债权人等重要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本企业税款征收的相关信息造成影响。因此企业的会计信息必须加强对企业涉税信息的披露来促进二者之间差异的协调。
3.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
要使得会计上与税法上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得到有效控制,首先应从根本上将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得到控制、协调。笔者认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的过程中,首先二者遵循的原则上应该相互靠近、相互吸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税法向企业会计准则的靠拢,进而实现拉近二者距离、减缓两者存在的差异。税法是针对企业经济业务形成的经济收益扣除相关成本后的经营成果进行纳税,为了防止企业偷税、漏税、避税的现象的发生,税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建立在将会计利润进行納税调整的基础之上。因此,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得以实现。此外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二者在所处地位上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实现了确保财政收入的目的,但也使企业所承担的负担和压力加重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笔者认为,税法上应减少企业纳税调整的项目,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向会计准则靠拢,双方合理吸收有益成分,以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企业利润为共同目标,这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和国家财政实现双赢。
三、结语
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着的差异是导致二者对收入的处理存在差异的根本性原因,只有加强两项制度之间差异的协调才能有效调整二者对收入处理存在差异。两种制度的相互协调是一个长期的博弈的过程,在协调的过程中二者进行合理的调整,相互靠近。只有将二者之前的差异从根源上加以控制,才能使后期的相关处理的差异的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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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光宏.浅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差异[J].中国农业会计,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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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子苇(1994.8- ),女,汉族,重庆武隆,本科,学生,财务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