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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租赁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2015-07-09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刘洋郭克禄李英宝

中国商论 2015年27期
关键词:租赁自贸区保税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 刘洋 郭克禄 李英宝

营改增下租赁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 刘洋 郭克禄 李英宝

摘要:2012年1月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工作中,交通运输和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均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后,在各地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我国融资租赁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本文以租赁公司与航空公司为例,在分析营改增相关政策、保税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定量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租赁业务较银行贷款与跨境租赁的优势,对税收链条与结构进行剖析,提出银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 自贸区 保税 租赁 税收链条

1 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1]。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部分征收增值税。对于提供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长期以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服务形态不断涌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按照营业额缴税的方式也使得重复征税的问题日益突显。为了盘活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减轻结构性税负,我国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2013年8月试点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2014年1月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 与民航业相关的营改增政策

2.1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对于民航业而言,本次税改中紧密相关的增值税改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航空运输服务,即航空公司利用飞机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范畴,税率为11%,但国际及港澳台航线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2)航空地面服务,即航空公司、机场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起降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税率为6%;

(3)通用航空服务,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税率为6%;

(4)飞机租赁(干租)服务,即租赁公司对航空公司提供的飞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范畴,税率为17%。

2.2对航空公司经营的影响

2.2.1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口径发生变化

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在增值税环境下,收入和成本均以扣除增值税之外的净额确认入账。境内航线运输服务价款中的90.09%确认为收入,9.91%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国际和港澳台航线运输服务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通用航空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价款中94.34%确认为收入,5.66%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成本的计算口径同样发生变化。

2.2.2成本支出中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在增值税环境下,航空公司需缴增值税额等于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航空公司引进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运输飞机需缴纳5%(2013年8月30日前为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进通用飞机和空载重量低于25吨的运输飞机(支线飞机)则要缴纳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营业税环境下,高昂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显著提高了通用飞机和支线飞机的引进成本。2014年底,我国支线飞机占运输机队的比重不足8%,大量的支线航班由干线飞机执飞。营改增后,航空公司引进飞机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通用飞机和支线飞机的引进成本将大幅降低[2]。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在飞机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需就其向境内航空公司收取的经营租赁租金或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航空公司可依据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如果租赁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增值税金额有很大出入(即多开票、少缴税),飞机租赁业务将因为其减税作用更具吸引力。

2.2.3 国际和港澳台航线更具吸引力

营改增前,国际和港澳台航线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发生的成本支出全部计入成本,其中包括成本支出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部分。营改增后,国际和港澳台航线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航空公司所实现的全部价款计入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零,但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国际和港澳台航线成本支出产生的增值税,包括飞机境内起降、航油、飞机引进、飞机租赁、飞机维修等环节的增值税,均可用于抵扣航空公司国内航线运输服务或其他业务的销项税额。因此航空公司经营国际和港澳台航线的成本大幅度降低。

3 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兴起

我国现代租赁业开始于1981年,快速发展则在2005年以后。根据政府监管的差异,目前我国租赁公司可划分为三类:一是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二是由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审批和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

长期以来,受国内融资成本、监管政策、税负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国内飞机融资市场基本为境外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垄断。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国外流动性稀缺和融资成本上升,部分航空公司转向国内市场融资,但也以银行贷款为主。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始后,在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我国飞机租赁市场迅速发展壮大,大量境内租赁公司取代境内银行和境外租赁公司成为我国飞机融资市场的主力。截至2014年底,我国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2202家,租赁合同余额达到32000亿元。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凭借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良好的服务和优惠的税收条件吸引了大量的飞机租赁公司。截至2014年底,东疆保税区累计完成456架飞机的租赁业务,2014年新增租赁飞机175架,约占我国引进运输飞机数量的1/3,已成为我国飞机租赁业务的主要聚集地,占据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约90%的份额。

表1 我国租赁行业历史发展数据

4 飞机保税租赁的优势

4.1保税租赁的含义和作用

保税是指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于境内指定的场所(保税区域)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进口环节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它具备如下几个特征:货物由境外进口;出租人位于保税区域;承租人位于境内保税区外的地区;以租赁方式报关,延迟缴纳进口环节税费。

我国航空公司所运营的运输飞机绝大部分从国外采购,直升机、公务机和其他通用飞机也大部分从国外引进。飞机进口时需缴纳1%~5%的关税和5%~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利用我国保税区“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以租赁方式报关进口飞机可以显著减少引进方的初期资金投入。

4.2保税租赁相对于跨境租赁的优势

4.2.1进口环节税费

对于海关来说,境外及保税区均属“关外”。通过保税区实现的保税租赁和通过境外实现的跨境租赁引进飞机都可以实现进口环节税费的延迟缴纳,在这一点上两者完全相同。

4.2.2增值税及附加

我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均适用境外企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占增值税税额的10%。

在航空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均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公司在飞机租赁业务中所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增值税抵扣,即租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成为承租人的租赁成本。但合计占增值税额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最终转嫁给承租人。

尽管境内、境外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的税率一致,但实际上在确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境内出租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从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境外出租人无法扣除,附加税基也有所不同。

4.2.3 企业所得税

对于行政管辖来说,保税区属于“境内”。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保税区内的出租人属于居民企业,境外的出租人属于非居民企业。作为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出租人则需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全额租金(经营租赁)或利息(融资租赁)缴纳10%(如政府间协议税率低则执行协议税率)的预提所得税,境内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保税租赁,不存在预提所得税,出租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出租人自行缴纳,与承租人无关。

我国租赁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虽然可获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占所得税总额的40%)的部分或全部返还,但税负水平还是明显高于飞机租赁业务较为集中的爱尔兰(税率12.5%,通过延迟纳税实际税负接近0%)、新加坡(优惠税率5%)等地。我国政府对跨境租赁业务征收预提所得税使境外租赁公司在所得税上的优势完全丧失。

4.2.4 融资性保税租赁相对于银行直接贷款的优势

目前,我国的营改增正处于试点阶段,交通运输和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均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但银行业尚未实行营改增。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所获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增值税额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承租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但通过向银行直接贷款支付银行利息所获得的是普通发票,无法用于增值税抵扣。下面以一个假设的例子来说明这两种融资方式的差别。

假设银行A为航空公司C从境外引进的一架B737-800飞机提供的融资条件为:贷款金额5000美元,期限10年,年利率4.00%,分20次等额还本。某租赁公司希望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方式参与融资,通过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B接受银行A的贷款,再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航空公司C提供融资,租赁利率提高至4.20%。

在十年贷款期内,银行A收取的贷款利息总额为1050万美元,航空公司C向出租人B支付的融资租赁利息为1102.50万美元,但航空公司C收到的出租人B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含增值税160.19万美元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航空公司C应缴纳的增值税,航空公司实际的利息成本降至942.31万美元,相当于利率3.59%的水平。

在本例中,出租人获得的利息净收入(含增值税)为52.50万美元,应缴纳17%的增值税合计7.63万美元,另需缴纳增值税额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76万美元,合计8.39万美元。出租人B所在的保税区以财政奖励的方式给予出租人B增值税及附加全额返还。这样,出租人B实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负为0%。

从这个假设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出租人在仅缴纳7.63万美元增值税(事实上获得保税区的全部或部分奖励返还)的条件下,向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包含了160.19万美元的增值税。银行按4.00%的利率收取利息,出租人未出资但加收0.20%,但航空公司实际的成本却相当于3.59%的利率。

上例所示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测算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售后回租的条件,融资租赁本金部分也要计入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出租人还要就承租人偿还的租赁本金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出租人购置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由于银行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银行贷款利息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政府在对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制设计中,将贷款利息直接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实际上相当于将贷款利息按照与租赁业务收入相同的税率(即17%)进行增值税抵扣,这样就造成了出租人“少缴税、多开票”的现象而形成税收漏洞。各保税区给予租赁公司的税收奖励返还政策使这一漏洞进一步扩大。基于以上分析,目前的飞机保税租赁实质上是一种税务租赁。

除了前述的在增值税方面的优势外,融资性保税租赁相对于银行贷款还有另外一个优势,那就是其延迟缴纳进口环节税费的功能。

5 当前飞机保税租赁业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5.1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税负水平大幅度提高

在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计算营业税所采用的营业额为出租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

营改增试点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税负大幅上升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5.1.1 纳税基数的变化

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原来都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待遇,即以租金全额减去设备购置价款、贷款利息等的差额作为计算营业税的基数(营业额)。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纳税基数的计算口径基本与原来相同。对于经营租赁,设备购置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但贷款利息无法抵减,税基较原来扩大。

5.1.2 税率的提高

增值税税率17%,为销售额的14.53%(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原来营业税税率的2.91倍。

5.2政策不稳定

从目前形势看,相关政策存在很大的变动可能性。

5.2.1 营改增实施方案还将继续调整

营改增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自2012年1月开始试点以来方案内容已经历过数次调整,今后还会继续完善。尤其是下一步银行营改增之后,贷款利息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针对有形动产租赁相关的税收规定必将相应作出调整。

5.2.2 营改增后新形成的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分配面临调整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试点期间原100%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然全部归属地方。

目前,新的增值税与原有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执行不同的分配办法,一旦统一,营改增后新形成的增值税将部分归属中央,地方政府用于奖励返还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将大幅减少,财政补贴的力度将大打折扣。

5.2.3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确定性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对各地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其中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坚决予以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鉴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务院于2015年5月印发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决定“国发[2014]6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专项清理工作暂不执行。

从长期来看,保税区给予租赁公司的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政策的变动,不但会对新的租赁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也可能溯及既往而对存量的租赁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5.3 飞机租赁业务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在当前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设计中,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无设备购置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应在销项税额的计算中也将设备购置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对于经营性租赁和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之外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在设备购置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飞机来源及业务操作模式上的特殊性,在抵扣链条上却无法适应。

我国航空公司所引进的运输飞机几乎全部由境外采购,通用飞机也大部分由境外采购。飞机由境外引进时需缴纳5%或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跨境租赁或保税租赁方式引进时,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航空公司在支付租金时分期缴纳。租赁公司在飞机采购环节不存在与飞机价款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需就全部飞机价款缴纳17%的增值税(及附加)。即使在通常所说的“售后回租”中,飞机转让的方式是通过转让购机权益的方式实现的,租赁公司承接航空公司(承租人)的购机权益直接从制造商接受飞机,无法获得承租人开具的销售发票,不符合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售后回租”的条件,在融资性租赁中仍需就飞机价款缴纳增值税。

当飞机通过跨境租赁或保税租赁方式引进时,除了航空公司缴纳5%或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公司还需就飞机价款缴纳17%的增值税(跨境租赁中承租人航空公司为扣缴义务人)。这导致了飞机租赁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

5.4 租赁业的迅速膨胀导致竞争加剧

营改增前,参与飞机融资的境内主体是银行,国内租赁公司因无成本优势而很少参与。近年来,国内租赁业发展迅猛。飞机租赁业务因风险低、收益高而吸引了众多租赁公司的参与,且大多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参与其中。但我国的飞机融资市场毕竟规模有限,全行业每年新引进运输飞机约300架,美国和欧洲的政府出口信贷、日本税务租赁、境外租赁公司也将挤占部分市场份额,因此境内飞机租赁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已经出现明显的不理性现象,售后回租业务中飞机交易价格被不合理抬升,市场租金价格被不断压低,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比例也不断攀升,必要的风险防控手段也被迫放弃。飞机租赁业务的收益率急剧下降,风险暴露明显增大。

6 应对策略建议

6.1 顺应形势,积极参与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以及保税区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以保税区项目公司为载体实施的飞机保税租赁业务凭借其税务优势而取代了银行直接贷款成为国内飞机融资业务的主要模式,并抢回了长期被境外租赁公司垄断的国内飞机租赁市场。境内银行应该转换业务模式,与有实力的租赁公司合作,以间接的方式支持我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引进提供融资支持。

6.2 坚守收益和风险防控底线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飞机租赁业务已经从传统的低风险、高收益业务蜕变成为一项高风险、低收益业务。作为租赁业务风险的第一承担者,租赁公司应避免参与不理性的竞争,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可承受的损失。银行业应尽量选择资金实力雄厚、具有丰富飞机租赁经验的飞机租赁公司进行合作,避免因租赁合同的不严谨而带来项目风险。在飞机租赁项目操作上应严格控制贷款比例,避免将租赁公司不理性竞争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6.3 有效防范政策变动风险

飞机租赁业务的租期普遍在10~12年之间,而营改增试点方案正在不断变化中,保税区优惠政策也随时面临调整的风险。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中应增加政策变动风险分担的条款。因出租人的利润空间通常很薄,无力承担政策变动导致的成本上升,一般情况下政策变动风险主要由承租人承担,必要时也可提前解除租约。

参考文献

[1]严维国,徐杏雨.浅析“营改增”政策出台背景、试点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J].税务研究,2013 (02).

[2]李红.试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以航空运输行业为例[J].江苏商论,2012(21).

[3]中国租赁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编.2014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

中图分类号:F5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9(c)-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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