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下期租合同租金支付及撤船权法律问题解析
2015-07-08刘青
刘青
【摘 要】 分析期租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以及船舶所有人撤船权的相关合同条款,从英国法合同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实践经验,解释NYPE 46格式中的租金支付条款、承租人可以扣除租金的情况、撤船条款,以及反技巧性条款内容和撤船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都应当对合约条款进行研究,并结合航运市场情况,作出相应决策。
【关键词】 租金支付;撤船权;英国法;反技巧性条款
船舶所有人在签订租船合同将船舶期租给租家后,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承租人是否能够准时、足额支付租金。在期租合同(NYPE 46格式)中,第5条约定了船舶所有人撤船的合同权利“Payment of said hire to be made in New York in cash in United States Currency, semi-monthly in advance, and for the last half month or part of same the approximate amount of hire, and should same not cover the actual time, hire is to be paid for the balance day by day, as it becomes due, if so required by owners, unless bank guarantee or deposit is made by the Charterers, otherwise failing the punctual and regular payment of the hire,or bank guarantee, or on any breach of this Charter Party, the Owners shall be at liberty to withdraw the vessel from the service of the Charterers,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claim they (the Owners) may otherwise have on the Charterers …”(除非承租人已提供银行担保或保证金,否则,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提供银行担保,或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时,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船舶从承租人进行的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可能拥有的向承租人索赔的权利。)
1 租金支付条款及其解释
1.1 条款概述
英国合同法尊重合同效力,合同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终止。
在英国法下,合同一方违约而另一方能否终止合同,主要看违反的是何种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Condition)、保证条款(Warranty),以及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若一方违反的是合同的保证条款,另一方无权终止合同,只可索赔损失;当一方违反合同的条件条款时,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索赔损失。中间条款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如果违反的话,视违反程度如何,确定是否能解除合同。
英国法认为,承租人未准时、足额地支付租金,违反了租金支付条款,仅产生违反保证条款的效果,船舶所有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欠下的租金和利息等损失,船舶所有人虽然可以提起仲裁追索,但在多数情况下仲裁程序须经历较漫长的过程,即使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仍可能面临承租人上诉或者执行困难的问题。船舶所有人若想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和避免麻烦,需要在订立合同之时,提升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这一条款的地位。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在期租合同中约定一个合同的解除权,即撤船权,明确约定当承租人未准时、足额地支付租金时,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一定的宽限期内等待承租人弥补其违约行为这一过错;如果超过宽限期而租金仍未支付的,船舶所有人此时可以行使选择权,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即行使撤船权,也可以选择弃权(right of waiver),默认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肯定租约的继续存在。根据英国法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成文法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2 条款解释
1.2.1 In Cash
对“In Cash”的含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字面所指的“现金”之意,而应理解为可供立刻无条件使用的资金,即“…the unconditional right to the immediate use of the funds transferred”(The Brimnes [1972] 2 Lloyds Rep.465)。NYPE 93格式已改为“in funds available to the Owners on the due date”。对于承租人来说,仅仅安排支付租金是不够的,应当确保船舶所有人收到并可以使用。
1.2.2 In Advance (预付)
承租人必须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指定的银行在每一期租金应付之日前或者当天收到该期租金。如果租金到期的前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者银行休息日,则承租人务必在假期的前一天提早支付足额租金,这样才符合“预付”的要求。
1.2.3 Punctual Payment (准时付款)
承租人应当在租金到期日或者到期日之前支付租金。
(1) Due Date(到期日):期租合同约定每隔一段时间预付分期租金。NYPE 46格式规定分期租金每半个月预付一次(semimonthly in advance),“月”的解释是日历月(calendar month)。因此,NYPE 46格式对于付款的要求是:在某月的某天交船,一个月付一次租金,下一期的租金应该在下个月的同一天到期(“the corresponding day in the succeeding month”――Cockburn法官在Freeman v. Reed一案中所述);若无对应日期,则为下月最后一日。由于这样的计算方式存在不明确之处,如对长月和短月时间的计算可能会发生错误;因此,NYPE 93格式对此作了更细化的约定:租金15天预付一次(15 days in advance)。这种计算方式较为明确,很多NYPE 46格式的附加条款也会作这样的约定。
(2)午夜规则:承租人有权在到期日当天24点前才支付租金(如有可能),而非交船的特定时点。在The Afovos [1983] 1 Lloyds Rep 335一案中,Lord Denning认为:“the general rule was that when payment had to be made on a certain day, it could be made at any time up to midnight”。
(3) 绝对义务:只要船舶所有人未按时收到租金即视为承租人违约,且不论承租人能否控制,是否存在故意或疏忽、过失行为。除了因船舶所有人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或者中间银行的过失导致船舶所有人未能按时收到租金以外,承租人都应承担责任。
1.3 承租人可扣租的情况
1.3.1 一般原则
船舶在交付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就应连续、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扣减,直至还船。NYPE 46格式的第4条规定:“That the charterers shall pay for the use and hire of the said vessel at the rate of … commencing on and from the day of her delivery… hire to continue until the hour of the day of her redelivery…”
1.3.2 具体情况
(1)根据租约明示扣除: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为了取得所租用船舶的经营使用权,若船舶处于不能正常营运的状态而使得承租人无法使用船舶,或者影响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达到一定程度,承租人有权停付租金或相应减少租金的支付;除非船舶的这种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例如NYPE 46格式第15条停租条款、第65~67条规定的垫付港口使费及2.5%佣金、第20条船舶所有人应承担的燃油费用,以及在附加条款内可能约定的Deviation、Capture/Seizure/Arrest/Requisition、Detention等。除非有明确约定,预计产生的费用、遭受的时间损失不可以提前扣除。
(2)根据法律规定扣除:衡平法允许的对冲(equitable set-off)适用于当船舶所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承租人船舶使用权被剥夺或损害时,承租人可在租金中扣除其遭受的时间损失;但与使用船舶无关的损失,承租人不得从租金中扣除,如货损(The Nanfri [1978] 2 Lloyds Rep 132)、未付的经纪费等。
2 撤船条款及其解释
2.1 条款概述
根据英国法,租金支付条款属于保证条款,当承租人未足额、准时支付租金时,船舶所有人在法律上的救济仅限于索赔。船舶所有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在租约中约定撤船权加以改变,即NYPE 46格式第5条的约定。
(1)撤船权是租约中一种明示权利,是船舶所有人的选择权,由船舶所有人自主行使,不受承租人限制。
(2)船舶所有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届满后,才可行使撤船权。船舶所有人过早撤船或者过晚撤船,均意味着其错误地行使选择权,其发出的撤船通知无效,甚至还会面临被指控毁约的风险。船舶所有人为谨慎行使撤船权,通常会咨询律师,以至在租金到期之日三四天后才发出撤船通知,这被认为是合理的时间,而不视作是过晚地发出撤船通知。此外,若租金迟迟未收到,船舶所有人因此向银行查询而拖延了两三天才撤船,也不视作是过晚地发出撤船通知。
(3)撤船权仅在承租人未准时、足额支付租金时产生,在承租人未及时支付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无权撤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每一次非法扣租、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都会使船舶所有人行使撤船权利。若船舶所有人一直接受承租人迟付租金、不合理扣租等情况,而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而导致双方之间形成惯例,船舶所有人可能会丧失撤船权。
(5)撤船通知应当送达承租人以及船长,虽然标准合同范本没有提及,但送达船长十分必要。在期租合同下,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船长和船员们应当听从承租人的指示。只有将撤船通知送达船长,船长才不必再听从承租人的指示;若不及时告知船长船舶已被撤回的事实,船长可能还会与承租人联系,确认航次的详细信息,或是继续听从承租人的指示装卸货物。船长作为船舶所有人的雇员,向承租人确认船舶运营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承租人的误解,使承租人认为船舶所有人已经放弃了撤船权;因此,船舶所有人也有必要向船长送达撤船通知。此外,撤船通知应发给转租人(sub-charterer),以保证第三方及时获知承租人丧失对船舶的使用权、签发提单的权利等。
2.2 反技巧性条款(Anti-technicality Clause)
船舶所有人撤船行为通常会给承租人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承租人为保护自身利益,防止或限制船舶所有人利用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所产生的技术性失误而任意行使撤船权,在租约中加入“反技巧性”条款。此条款的作用是规定船舶所有人在发现承租人未准时、足额支付租金时,应给予承租人警告,在警告发出后的规定时限内,承租人应予以纠正。若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或者支付不足的,船舶所有人才可以行使撤船权。
反技巧性条款内容通常为:“Where there is failure to make punctual and regular payment of hire due to oversight, negligence, errors or omissions on the part of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bankers, the Charterers shall be given by the Owners … clear banking days written notice to rectify the failure, and where so rectified within those … days following the Owners notice, the payment shall stand as punctual and regular. Failure by the Charterers to pay the hire within … days of their receiving the Owners notice as provided herein, shall entitle the Owners to withdraw as set forth above.”根据此条款,只有在承租人存在过失时,船舶所有人才可发出警告。如果承租人存在故意非法扣租行为,船舶所有人可以不发警告,直接行使撤船权。
对于反技巧性条款通知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条款要求,通知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的措辞必须非常明确,毫不含糊。通知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点:承租人未足额支付租金;除非全额租金在合同规定的宽限期内支付,否则,船舶所有人将行使撤船权。针对欠款数额及宽限期的届满日等内容,船舶所有人不必在通知中说明。
2.3 行使撤船权的法律后果
船舶所有人在行使撤船权后,与承租人之间的期租合同即宣告解除,租约终止,船舶所有人应及时退回承租人多付的租金。当船上有货物且签发的提单已转让时,船舶所有人应履行对合法提单持有人的义务,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未签发提单的,只要货物在船上,船舶所有人有托管责任,应妥善保管货物。笔者认为,船舶所有人在因租金支付问题需要行使撤船权时,最好把握空载时机将船舶撤回。
3 结 语
在实践中,期租合同的撤船问题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尤其在航运市场动荡的背景下更甚。在租船市场严重低迷时,承租人往往希望“逃离”租约而重新签订租金更低的期租合同,因此,经常以迟延支付租金或非法扣除租金方式逼迫船舶所有人;而在租船市场活跃时,承租人支付租金往往特别谨慎,不希望船舶所有人因找出瑕疵而行使撤船权,以更高的价格出租船舶。
不论对于船舶所有人还是承租人来说,租金支付及撤船权都是极其重要的合同条款,在双方履行合同时必须谨慎研究条款,以避免由于疏忽而造成巨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