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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公司处理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流程指引(一)

2015-07-08张建军朱诗环

水运管理 2015年5期
关键词:码头船舶

张建军 朱诗环

【摘 要】 针对船舶触碰码头纠纷存在的问题,以码头公司为研究对象,提出在应对此类案件时码头公司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流程。在此基础上,分析应急处理流程中有关注意事项:证据保全、扣押船舶、担保的获取、码头检测和修复、损失确定及索赔途径等。及时、准确地处理好船舶触碰码头纠纷,可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 船舶;触碰;码头

船舶触碰码头纠纷具有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处理周期长、法律法规针对性规定较少且不够明确、处理途径和手段多样化等特点。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好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特撰写本指引。

1 应急处理

在船舶触碰码头后,码头所属公司(以下简称码头公司)应迅速进行以下应急处理:

(1)码头值班人员须立即向码头公司领导和调度室报告,码头公司及时向上级公司业务部、法律事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包括肇事船舶名称、所有人、经营人、船籍港、船舶总吨位,以及触碰的检验过程和预估损失,并及时提供现场相关设施或船舶损失的照片)。

(2)通知船方代理,并要求代理告知船方,或要求船长直接告知船方。

(3)通知拖船待命,并备好主机。做好火灾、物料泄漏(特别是油污)的应急处理准备。必要时,在取得海事部门的书面指令或者肇事船舶船长的确认书(申请书)的前提下,提供抢险救助等服务:①海事部门指令救助的,应在救助前或者险情排除后要求船长对相关救助内容、救助方法、救助工具、救助工作量,以及计费方法、救助费用进行确认;②船长申请救助的,应在救助前对基本的救助内容和计费办法进行确认,并签订救助协议。

(4)委托律师或咨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尽早介入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对规范、合法地开展制订应对策略、保全证据、获取担保、估算损失等纠纷处理前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可确保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

(5)通知保险公司。

(6)证据保全。

(7)起草事故经过及明显的损失情况材料,复印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等资料,并让船长签字确认。

(8)向海事、港口、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需请求海事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划分责任,并出具事故责任报告书。

2 证据保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船舶触碰码头案件处理中,即使船方承认全部责任,在碰撞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大小、有无他因等方面也可能会存在争议。应重视证据收集,利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故证据保全是第一要务。

2.1 证据分类

2.1.1 救助费用证据

(1)见前文(3)所述;

(2)投入人员的清单:指挥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等,应列明人数、岗位、工班等;

(3)投入设备的清单:吊机、工程车辆、发电机、抽水泵等,应列明数量、单位、工班、损耗等;

(4)投入拖船的清单:拖船名称、主机功率、备车时间、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

上述证据同时适用外聘单位的协助施救。

2.1.2 码头触碰损失证据

(1)检测费用:检测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2)设计费用:设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3)修理费用:招标书、投标书、修理合同、监理合同、结算书、支付凭证、保险公司委托的评估报告等;

(4)营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5)审计报告。

2.1.3 事故证据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船员适任证书等。由于该类证据基本上可以在海事部门取得,公司应当跟进海事部门的调查,消除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局面的问题。

2.1.4 其他证据

因该事故而产生的来往邮件、信件、传真、聊天记录等书面记录,以及电话录音、录像、会谈记录等证据。

2.2 证据保全的基本方法

调取监控录像并刻制光盘;事故现场和会谈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文字描述;到相关职能部门(如海事部门)调取资料;调取航海日志;调取各种船舶证书资料;制作会谈记录或纪要;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必要时,请求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

2.3 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

(1)应符合诉讼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

(2)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以免证据灭失;

(3)应尽可能保全证据原件,确实不能的,可通过复印、复制等方式保全,但应做到与原件一致或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所有保全的证据应由船上船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必要时由船方代理盖章确认;

(5)如已委托律师,证据保全应在律师的参与或指导下进行。

3 扣押船舶

船舶扣押是海事诉讼独有的一种财产保全形式,分为诉前扣押和诉讼中扣押两种。在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案件中,主要牵涉到诉前扣押船舶(即诉前财产保全)。

3.1 诉前扣押船舶

(1)码头公司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船舶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①诉前保全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被扣押船舶的名称、国籍;申请扣押船舶的主要理由;损失或请求的大概数额,包括组成、内容、分类;要求被申请人或被扣押船舶提供担保的数额和担保的货币种类;申请人的保证条款;法院的名称和申请的时间;被申请扣押船舶停泊的地点和可能离港的时间。

②码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③初步证明请求权利的主要证据。主要包括: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书;码头损坏的初步检验报告;提单或其他运输凭证;与案件有关的、能证明债权的合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权证明;来往的有关函电,包括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等;其他能证明债权的主要证据;如申请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人的所有其他船舶,则应提供相应证据,并应符合上述规定。

④码头公司对扣船申请所作的保证书和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或资信证明。

(2)若被扣押的船舶属国内船舶,在法院实施扣押后的15天内,码头公司应提起诉讼;若被扣押的船舶是涉外船舶,在法院裁定准许扣船后的30天内,码头公司应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扣押船舶即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在法定期限内码头公司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立即释放被扣押船舶,码头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被扣押船舶在被扣押期间产生的损失。

(3)被申请人向法院或码头公司提供足额的担保后,法院才能释放船舶;在法定扣押期限内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足额担保,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码头公司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可向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4)为防止扣船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码头公司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时,除船员工资、人身伤害等案件外,应根据海事法院的要求提供反担保。在扣船实践中,码头公司为节省费用或一时不能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可向法院提交限额担保,如提交扣船10天或30天的有关担保费用。如果扣船超过该期间,被扣押船舶即处于无反担保的状态,法院会要求追加担保的数额,不追加担保的,法院将解除对船舶的扣押。

3.2 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针对国内、国外船舶采取不同的扣押方式。国内船舶可采取船舶活扣押,即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部门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对涉外船舶则不能采取船舶活扣押方式,而应将船舶扣押在港口前沿或锚地,并由有关政府机关对船舶进行监管,以防止船舶私自启航移动。

(2)必要时,可对船舶进行二次扣押。二次扣押的法定条件是: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担保人有可能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

4 担保的获取

由于船舶触碰码头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只有在受损码头修复完毕,甚至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时间跨度长,而将肇事船舶长期扣押在码头显然是不可能的。为确保所受损失能得到实际赔付,肇事船舶方需要在船舶离港前向受损码头公司提供足额担保。

4.1 担保方式

担保可通过船港双方协商或法院扣船的方式取得。通过船港双方协商取得的担保,如船港双方未能协商解决赔偿事项,码头公司应自触碰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保证、抵押或质押。以现金方式担保的,现金通常为人民币,也可以是硬通货币,船方应将担保金存入码头公司可控的银行账户中。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审查担保物的价值及变现可能性,办妥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保函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属实践中最常见的保证担保方式,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大型企业提供;保函应当在船舶离港前取得,若对方未能及时提供的,码头公司则应当采取扣船措施。

4.2 保函审核

码头公司在接受保函前,必须对保函的出具主体、保函措辞进行严格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担保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2)尽可能接受境内第三方出具的保函。若保函直接由境外担保人出具,可能会产生境外强制执行问题。境外强制执行历时久、手续繁、法律障碍多,还会产生许多额外成本,执行不到位的风险远大于境内强制执行。因此,码头公司一般不应直接接受境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

(3)保函的受益人应广泛覆盖所有可能受损害方。除码头公司是当然的受益人外,保函的受益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涵盖码头公司的保险公司、码头的租赁经营人、其他因此可能遭受损害的受害人。

(4)不得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除和解协议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等条件外,保函不得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设置其他条件,即一旦确定赔偿数额,担保人就应该无条件支付赔偿款,全面履行担保义务。

(5)担保金额应足以赔偿相关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除3种法定情形外,码头公司不得二次扣押肇事船舶。一旦肇事船舶离开码头,再增加担保金额就会相当困难。即使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重复扣押肇事船舶,也必须待肇事船舶再次进入我国海域才允许;如果肇事船舶不再进入我国海域甚至被拆解了,那么,受害人就只能望船兴叹。保函的担保金额必须充分,应至少超过估算损失的50%以上。

(6)担保事项应当分为救助费用保函和码头损失保函。需要注意的是,救助货物所产生的救助费用的支付主体为货主,因此,在放货之前,码头公司应当取得货主或货主保险人的保函,而非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保险公司的保函。

(7)保函应列明相关附随内容。保函中常见的附随信息有:

①船方指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方。为避免产生未来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域外送达障碍,应在保函中确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方一般为船方指定的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

②将被担保人与肇事船舶的基本信息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籍证书,船检证书,航海日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所有相关公司的注册证明文件和/或其他资料。如果是复印件,还应要求担保人盖章确认。

③光船承租人基本信息。船方应明确在触碰事故发生时肇事船舶是否存在光船承租人。若存在,应列明光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若不存在,则应声明不存在光船承租人,同时承诺“因声明不实,实际上存在光船承租人,由担保人承担应由光船承租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④保函的效力及有效期(有效期一般应约定到纠纷全部解决之日)、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等。

(8)保函须为正本,且不可撤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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