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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与我国法律硕士联考之比较研究

2015-07-06戴一飞

中国考试 2015年6期
关键词:入学考试法学院专业学位

戴一飞

LSAT 全称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是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考试,也是目前美国四大研究生入学考试之一。①一般认为,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包括四类:GRE、GMAT、LSAT和MCAT。这项考试诞生于1947年,定位于学能测验(Aptitude Test),是法学院JD②Juris Doctor(法律博士)的简称,相当于国内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层次。培养模式的入门选拔机制,③美国法学院的其他学位,如LLM,不要求申请者提供LSAT成绩。参见http://www.lsac.org/llm/degree/jd-llm-difference。由LSAC(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即美国法学院招生委员会)主办,向包括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在内的220所法学院提供评价服务。[1]LSAT难度大、历时长、对答题速度要求极为苛刻,而正是这项堪称美国“最难”的考试影响着各大法学院的排名、毕业生的就业乃至就业后的起薪,它承担了筛选普通法实践者的功能,也塑造着美国式的法律精英体制。

法律硕士联考(下文简称“法硕联考”)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入学考试,1996年2月第一次组织考试,起初为体现试点高校与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在法律人才选拔中的自主性,被冠以“联合考试”之名,伴随法硕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今的“联考”已与全国“统考”没有实质性区别。[2]该项考试原先由我国司法部等部门委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2004年后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近几年,由于国家对于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力度加大,参加法硕联考(包括非法学和法学两种类型)的考生数量稳步增长,2015年的考生人数共计41326人。④数据来源教育部考试中心。2014年法硕联考(非法学)报考人数为27555人,(法学)为12012人。2013年法硕联考(非法学)报考人数为27872人,(法学)为9191人;2012年法硕联考(非法学)报考人数为28113人,(法学)为5957人。未来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将从以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3]作为法律硕士的入门选拔机制,法硕联考正为更多人所关注。

本文拟简要分析LSAT的特点,将其与对应的同类考试制度——法律硕士联考进行比较,以期在借鉴LSAT考试经验与评价理念的基础上,提出对未来法律硕士联考改革的建议。

1 两类考试的共通性

将LSAT与我国的法硕联考相比较,是基于二者的共通性:首先,LSAT与法硕联考都是为相似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提供考试与评价服务。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的法硕制度与美国的JD制度是同源的。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国家亟须大批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和复合人才,着眼于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法硕制度应运而生。制度的创设者在比较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种成熟做法之后,最终选择借鉴美国JD的培养模式,并致力于将法律硕士打造成为中国的JD。[4]然而,尽管法律硕士承袭了JD的研究生教育层次定位,也吸纳了跨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却在移植过程中摒弃了LSAT的评价方式,转而采用颇具中国特色的学科专业知识考核的选拔路径;其次,LSAT与法硕联考的考核目标具有一致性。由于两种考试的功能相似,二者在设置考核内容时也设定了相近的标准。LSAC官网表示,LSAT旨在测量那些对于在法学院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的技能;[5]法硕联考的“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6];第三,LSAT与法硕联考皆为选拔性考试。无论考试内容如何设计,鉴别和区分考生始终是这两项考试的主要任务。LSAT采用的是标准分转换方式,以抵消考试平行性差异带来的误差。法硕联考则直接使用原始分由高至低划定国家分数线;最后,LSAT与法硕联考的考生群体结构相仿。①这一点主要针对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而言,笔者将其称为传统的法硕联考,以区别2010年出现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之后的法硕联考。传统的法律硕士联考不面向法科毕业生开放,换言之,只有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才可以报考这项考试,是真正意义上的跨专业考试。至于LSAT,更是如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研究生层次,本科不设法学专业,而申请JD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因而LSAT考生皆为跨专业考生,而且其本科专业结构更为复杂和多元。

2 产生方式不同

2.1 LSAT是标准化考试进程和招生规模扩张的产物

和大多数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美国标准化考试一样,LSAT的出现也受到了“测量运动”的启发,其雏形为法学院的校内学能测验。当时诸多著名法学院,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等纷纷利用学能测验辅助招生。由爱荷华大学心理学家George D.Stoddard和内卡罗莱纳大学法学院院长Merton L.Ferson共同研发的一项专门用于辅助法学院招生的测验,是最早出现的法学院入学考试。1930年,耶鲁大学也自行设计出法学院招生考试,考试内容上与Stoddard-Ferson测验颇为相似。[7]相关文献记载了耶鲁法律学能测验的考试内容,参见表1。[8]

Stoddard-Ferson测验和耶鲁测验是LSAT的前身,二者奠定了LSAT注重考查同义词与反义词(synonyms and antonyms)、词汇类比(verbal analogies)、阅读理解与记忆(reading comprehension and recall)的传统。[9]根据表1,耶鲁测验中还包含一类以法律材料为背景的试题,即legalistic material,它是介于逻辑能力考查与法律专业知识考查之间的一种题型,答题时考生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原则性知识,也需要对法律语言有精准的把握,这一点与LSAT略有不同。心理测量理论已在当时被充分应用于这类测验,对信度与效度的追求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数据显示,耶鲁测试的信度一直保持在0.95以上,测验成绩与法学院一年级期末成绩的相关度①在测试的效度研究方面,美国的法学院一直非常关心三个数据的相关性,即一年级的期末成绩、法律学能测验成绩以及本科高年级阶段的平均成绩之间的相关度,早在20世纪上半叶就有相关研究,数据记录也很完备。也可达0.64,视为有效。[10]

表1 The Yale Legal Aptitude Test(耶鲁法律学能测验)

LSAT出现的另一个原因来自美国法学院的招生需求。校内学能测验出现之前,法学院几乎没有入学门槛,但凡可以支付起学费,就能够被录取。法学院的淘汰程序被设置在入学后的一年级期末,一些不再适宜就读法学院的学生,就此离开,淘汰率高达40%。[11]这种做法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法学院专业化的提高,显得越来越落后,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二战”结束后,大批退伍军人借助国家资助进入法学院学习,到1947年,法学院的学生人数已达51051人,远超以前的规模。[12]各大法学院希望通过建立入学前淘汰机制,选择最适合法律职业的学生。校内学能测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种需求,但因受制于测验开发、数据统计和经费的局限,一直未能大规模运用,创设统一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已是众望所归。

1945年5月17 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招生办主任Frank H.Bowles向当时的大学入学考试委员会(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ard)提出建议,希望创设“法律能力测验(a law capacity test)”。建议中,他提出了设立这种能力测验的七项标准:1.高预测值,即相关系数在0.7以上;2.对学习法律之能力进行测量;3.信度高;4.测验时长不超过90分钟;5.结果应对法律的习得有指导和观察价值;6.测试结果易于解释;7.成本低。[13]这一建议直到1947年夏天才得到正式回应,随后举行的三次重要联合会议就具体的创设事宜展开了讨论。1947年11月,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联合ETS,创立了LSAT,并于次年的2月和5月举行第一次LSAT考试。表2列举了1948年LSAT的考核内容。[14]

第一次考试时,还明确了哪些内容不是LSAT的测量对象,即文化背景知识、专业领域知识、道德、情感品质以及书写的准确性。[15]原先在耶鲁测验中出现的以法律材料为背景的试题并没有被LSAT所采纳。

2.2 法硕联考附属于法硕制度的产生

如果说LSAT是基于教育测量理论的发展和法学院招生规模的扩张,自下而上出现的标准化考试,那么法硕联考则是国家顶层设计的产物,带有强烈的时代痕迹,这一产生背景直接导致法硕联考在考核方式和实际运行方面与LSAT有诸多不同。

法硕联考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国家亟须大批复合型法律人才。1993年之前全国法学研究生的招生规模长期维持在每年300人左右,这一规模连补给高校科研教员都不够。如果没有外力干预,单凭法学教育的自然增长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16]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于1995年创立。第一届法律硕士招生考试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负责,针对政法系统、法律本科、非法律本科三类考生,设置了不同的联考科目,参见表3。

怎样更快更好地培养高级法律人才,是早期法硕制度承载的重要使命,法硕联考自然也要响应这一制度安排。为加快入校后的培养速度,需要考生入学前就对法律专业知识有相当完整的了解和掌握,联考可以督促考生提前接触和学习法律;法硕专业学位在当时还和在职学位双轨并行,在职考生多为政法队伍的工作人员,本身就是学习和应用法律的主体。基于这些现实,法硕联考最终选择了成就考试的考核路径,即以法律专业知识作为考核内容。

表2 LSAT(1948 version)

表3 第一届法硕联考科目

法硕联考本身并不直接为招生者提供评价服务,二十年过去了,它仍然只是研究生考试初试“统考”课程的一门,是法律硕士招生的初试环节,它的价值存在于国家每年为其划定的分数线,以及招生者结合复试成绩赋予初试的录取比重安排。法硕联考只是附属于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的入门考试。

3 考核内容不同

3.1 LSAT评定学能

LSAT是学能考试,具体而言,是评定学习法律之能力的考试。一次完整的LSAT测试历时近四小时,包含百余道选择题和一道写作题,选择题部分由分析推理题(Analytical reasoning questions)、逻辑推理题(Logical reasoning questions)和阅读理解题(Reading comprehension questions)三种题型组成。LSAT每种题型的设计理念都与法律职业的技能训练密切相关。分析推理题以事实和规则为素材,让考生根据给出的事实和规则判断哪些情形的出现是可能的,哪些是必然的。三段论推理是典型的法律思维方法: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律条款与合同约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两者结合得出结论,对演绎推理能力的测试至关重要。[17]法律技能训练还包含论证技巧的掌握,分析、评价、建构等,基于这一理由,LSAT设计了逻辑推理题。该题型是对考生的分析能力、批判性评价能力以及论证能力的考核。阅读能力是LSAT鉴别考生的又一标准。由于案卷、法律条文、合同、判决书、证据材料等最终都将以文本形式呈现,阅读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阅读通常是高强度的脑力活动,内容更为复杂,需要运用比较、分析、归纳以及应用等思维方法。出于这些考虑,阅读理解成为LSAT的第三种题型。[18]写作题是LAST设计中的特别之处,也很能体现其学能考试的理念。LSAT写作题的题干通常会给出两种对立的观点,要求考生做出选择,证成自己观点,驳斥对方观点。这一题型在实际考试时不计入总分,但考生的作答情况将寄送所申请的法学院,招生者可以据此判断考生的写作能力。设计这一题型,基于以下四点理由:一、接受法学院教育和从事法律职业格外看重写作能力;二、在考试环境下完成写作,可以真实有效地反映考生的写作水平;三、写作样本可以帮助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四、有助于向申请者提出改进写作技巧的诊断性意见。[19]这样的设计,既避免了大规模评判写作题带来的主观误差,也提供给招生者有关申请者写作能力最真实的佐证材料。

LSAT考试的具体内容与学科专业考试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尽管LSAT是法学院的入学考试,但上述四种题型均不涉及对专业问题的考查。分析推理题的题干通常设置一些假设情景(scenario),要求考生根据情景做出判断或是提出方案。这类题目虽然体现为对逻辑能力的考查,但却与逻辑学训练没有直接关系,作答并不以经过专门的逻辑训练为前提。逻辑推理题部分亦是如此。阅读理解部分的材料选择也是非专业性的,内容涉及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领域,有关法律的文本自然也在其中,只是此处的法律文本仅作为阅读材料,作答完全不涉及专业内容上的判断。

3.2 法硕联考考核知识

目前的法硕联考包含两类考试、四份试卷——非法学卷的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法学卷的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具体科目类别、考试范围,如表4所示。

四份试卷共包含10种题型,如表5所示。

表4和表5直观地反映出法硕联考考核专业法律知识的特点。法硕联考从实施之初到现在,在考试科目范围和内容上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专业性。2003年教育部对研考初试科目做了精简性调整,法硕联考将刑法学和民法学整合为专业基础课,将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整合为综合课,就此确定了未来十几年法硕联考的内容与形式。2010年起,法硕专业学位增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类型,联考中也相应设置了针对法本考生的法硕(法学)联考,尽管(法学)卷在题型上与(非法学)卷不完全一致,但在本质上仍是知识测验、成就测验,考查的依旧是考生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表4 法硕联考科目类别、考试范围

表5 题型

法硕(法学)联考考核专业知识无可厚非,毕竟考生都是法学出身,但(非法学)联考考核专业知识则显得过于牵强,(非法学)联考考生均毕业于非法律专业,理工农医,各有不同,攻读法硕专业学位是为改变原先所学专业,从事法律职业。针对(非法学)考生考核专业法律知识,无非是在“考人欲学却未学之学问”[20],迫使考生提前“自学成才”,考生不得不囫囵吞枣、填鸭式备考,而命题者也缺乏命题标准,尽管有所谓的考试大纲,但对于试卷难度和广度的把握,仍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试探着命制符合这类特殊考生的试题。

4 评价取向不同:LSAT的前瞻性与法硕联考的检测性

LSAT选取的是一种预测型路径,具有前瞻性,而法硕联考则采用一种总结性的检测路径。美国在运用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通常会预设本科阶段GPA的证明力,标准化考试不再对专业性内容加以考核。LSAT在向招生者提供成绩报告的同时,也为考生提供“学能”衡量服务,考生可以通过考试,预测自己是否适合法学院的学习或者能否胜任法律职业。

与之相反,法硕联考采用的是一种检测性的评价取向。法硕联考规定了具体的考试科目: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和民法,在设计题目内容的时候也是围绕着这些科目展开的,全部题目都是专业性问题。一次考试、两份试卷就对考生五门法学基础科目的掌握情况作了一个全面总结,至于LSAT所关注的演绎推理能力、论证能力、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联考反倒没有设计专门试题。只是考生在作答专业试题的同时,运用到一定的分析能力、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法硕联考所采取的这种检测型路径,向招生者提供的是考生现阶段对法律专业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而非考生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潜质。

5 结语

美国LSAT与我国法硕联考各自承担着本国法律硕士的选拔评价工作,负责遴选未来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上文已从制度的产生、运行及定位等角度,分别对两种考试进行了比较和剖析。历史地看,LSAT之幸在于理论准备与实践需求的结合恰逢时机,不仅及时满足了当时法学院招生规模的增长和法学教育专业化的发展,也提前为应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大规模招生做好了准备;相比之下,法硕联考的出现则显得被动得多,域外的制度借鉴与移植受制于现实需求,因而并不彻底,尽管满足了前期的社会需要,却造成后续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考人欲学却未学之学问”始终是法硕联考(非法学)的痼疾。

当前正值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大发展时期,法律硕士作为国家最早出现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专业学位之一,必定会在未来展现出更强劲的发展势头。如今的法律硕士制度已发展成为包含(非法学)和(法学)两种专业学位,采取分类考试、分类培养的制度体系,究竟应否在(非法学)联考中纳入学能测验的内容,怎样厘清(非法学)和(法学)联考的关系,如何在联考中设计更为科学的考核标准,值得决策者深思熟虑。我们曾与借鉴LSAT擦肩而过,如今继续探究LSAT的发展规律,分析学能考试的优缺点,对于改革法律硕士联考其实仍有意义。

[1] About the 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EB/OL].http://www.lsac.org/aboutlsac/about-l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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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bout the LSAT[EB/OL].http://www.lsac.org/jd/lsat/about-the-ls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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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3] William P.LaPiana,A History of the 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 and the LSAT[EB/OL].http://www.lsac.org/docs/defaultsource/publications-(lsac-resources)/history-lsac-lsat.pdf.

[8][10][11] Albert B.Crawford&Tom Jay Gorham,“The Yale Legal Aptitude Test”,The Yale Law Journal,49(1940):1237-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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