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
2015-07-02袁梦倩
袁梦倩
“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
袁梦倩
大数据使“隐私”的边界与隐私保护的内涵变得更为复杂。近年来欧盟提出的关于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扩展了隐私保护的内涵。“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社会意涵。而围绕它的争议又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对隐私边界的重新协商,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与调和。
被遗忘权 大数据 数字化记忆 隐私
大数据正在开启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引领着各个领域的变革。大数据的数据集是“庞大的、多样化的、复杂的、纵深的和/或分布式的,由各类仪器设备、传感器、网上交易、电子邮件、视频、点击流,以及现在与未来所有可以利用的数字化信号源产生”的数据合集。①与传统数据相比,大数据真正的新颖之处在于“4V”,即数据量(Volume)、时效性(Velocity)、多变性(Variety)、可疑性(Veracity),低成本高效率的数据采集带来数据体量的爆炸。②然而,它的核心却不在数据规模之大,而在于其所蕴含的计算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即利用海量、多样、非结构化、高增长的信息资源,通过数据挖掘,从原本看似不相关的数据发现有价值的联系,从而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预测与判断,是一种“现实性的挖掘”(reality mining)。③可以说,20年前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所提出的“数字化生存④(Being Digital)在今天已经真正变成了现实,我们个人的各种信息都在被数字化,被记录、挖掘与分析。
大数据能够将琐碎的个人信息迅速汇聚起来,个人的习惯、偏好、关系和社交网络等可以成为数据主体现实与未来行动的线索,潜藏着巨大的价值。因此,个人信息成为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学术机构等竞相追逐的资源。正如欧盟委员会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委员库内娃(Meglena Kuneva)所言,“个人信息成为网络的新石油,数字世界的新货币。”⑤与此同时,大数据也给个人隐私这一古老的话题带来更大的挑战。我们处在一个前所未有、难以想象的数据收集和监控之中,有关“隐私”的边界与隐私保护的内涵也变得更为复杂。近年来欧盟所提出的关于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扩展了隐私保护的内涵,是在新的媒介环境中对主体自主控制信息的赋权,而围绕它的争议又在实践中不断重新形塑隐私的边界。
数字化生存的困境: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
大数据正在打造一种全新的公共服务与商业环境,推动人类数字化生活。合理利用和分析大数据,可以使政府机构对城市、交通、医疗、民生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得更精确,并通过数据分析制定切合社会形势的公共政策,从而提高政府效能;企业也可以借助大数据,更精确地定位消费者,进行精准营销,不仅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也可以大幅度提高企业利润。
然而,几乎所有的技术变革都是双刃剑,它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美好的结果,也会由此引发新的危机。无所不在的数字摄取工具、精准的地理定位系统、云存储和云计算等又将人们拖入一个难以遁形的透明时空之中。随着人们对社交网络和智能电子设备的依赖日益增强,其行为、语言、地理位置甚至身体、心理特征等信息都可以便捷地被记录。一言以蔽之,互联网上到处印刻着个人日常生活的痕迹。就移动通讯设备而言,苹果手机(iPhone)可以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即使用户关闭系统,手机仍然可以继续收集数据;运用这些信息,可以拼接出一个人在具体时间段里每个小时时间线所做的事情。⑥麻省理工学院的伊夫·亚历山大等人的研究亦证实,尽管位置数据的匿名化是可以实现的,但只要通过同一手机的四个不同的位置数据点就可以精确定位其拥有者。⑦并且,通过智能地整合登录数据、cookies数据与IP地址,Google能够以极高的准确率将时间跨度很远的多次搜索请求与某个人关联起来。⑧除此之外,大数据的采集、挖掘更是使得个人产生的信息超出了其控制范围成为组织之间交易的商品。在索瑞尔诉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Sorrell v. IMS Health, Inc.)一案中,医疗处方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促使医疗人员及第三方集中关注患者的“顾客行为模式”并从事相关数据挖掘活动。⑨这样的案例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在这个越来越被大数据驱动的社会,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被遗忘权”的意义:数字化记忆的伦理
首先,“被遗忘权”不是主体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更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边界的权利,进一步地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也就是说,与纯粹的“隐私权”的权能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是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隐私边界
(一)与“言论自由”之争
(二)与“公共利益”之争
(三)与“信息公开”之争
结 语
大数据带来了社会公共服务、商业模式以及个体行为方式的变革,打破了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并引发隐私边界的动态变化,而“被遗忘权”作为一种对数据收集、处理和保存加以限制的权利,是一种重新形塑、调节隐私保护机制的策略。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并不是简单的冲突关系,也存在着一种合作与妥协、无意识和有意识的共谋关系。这些关于“被遗忘权”的争议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对隐私边界的重新协商,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与调和。
而更为重要的是,“被遗忘权”赋予数据主体向数据控制者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权,与数据控制者希望收集与挖掘数据主体隐私,两者之间的动力与权力相差悬殊。收集、挖掘、分析大数据的权力掌握在政府、企业等中介机构里,而不在普通人手中。比如,在拥有云计算的大数据时代,海量的个人数据可以给互联网公司带来巨额利润,互联网公司自然会坚持最大程度地收集和挖掘个人数据;尽管可能面临侵权受罚的风险,但从成本—收益的视角来看是微不足道的。在立法仍然存在模糊地带的情况下,期待互联网商业霸权能够自觉地维护网络用户的隐私并不现实。
总之,大数据时代需要一个全新的机制来保护个人隐私,这需要政府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限制。相较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立法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科技发展的步伐。尽管“被遗忘权”存在与其他权利和价值的冲突、概念模糊、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但它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媒介环境中保护个人隐私基本权利的范式,因此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摸索和发展。
①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Core Techniques and Technologies for Advancing Big Data Science & Engineering”, http://www.nsf.gov/pubs/2012/nsf12499/nsf12499.pdf(accessed May 5, 2015).
②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ig Data and Privacy: A Technological Perspective”,https://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PCAST/pcast_big_data_and_privacy_-_may_2014.pdf(accessed May 5, 2015).
③Nathan Eagle and Alex Pentland, “Reality Mining: Sensing Complex Social Systems”,PersonalandUbiquitousComputing10(2006): 255-268.
④Nicholas Negroponte,BeingDigitaz,New York: Knopf, 1996.
⑤Meglena Kuneva,“KeynoteSpeech(March 31, 2009)”,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09-156_en.htm (accessed May 5, 2015).
⑥Eyder Peralta, “Reports: There’s No Way To Keep iPhone From Collecting Location Data”, http://www.npr.org/sections/thetwo-way/2011/04/25/135712946/reports-theres-no-way-to-keep-iphone-from-collecting-location-data(accessed 28 April, 2015).
⑦Yves-Alexandre de Montjoye et al., “Unique in the Crowd: The privacy bounds of human mobility”, http://www.nature.com/srep/2013/130325/srep01376/full/srep01376.html?ial=1(accessed 28 April, 2015).
⑨David Orentilcher, “Prescription Data Mining and the Protection of Patients’ Interests”,JournalofLaw,MedicineandEthics38.1 (2010): 74-84.
⑩Daniel Nippes, “Big Data Compounds Privacy Problem”, http://dataconomy.com/big-data-compounds-privacy-problem/(accessed 28 April, 2015).
〔责任编辑:成 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社交网络的青年群体日常社会——文化实践研究”(项目号:14BXW043)的阶段性成果。
袁梦倩,香港中文大学文化研究系博士,daisyyuan@cuhk.edu.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