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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资产管理时代”我国信托公司战略定位分析

2015-06-27姜帆

会计之友 2015年12期
关键词:经营战略SWOT分析信托

姜帆

【摘 要】 2012年四季度证监会、保监会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放松管制”的“新政”,标志着“泛资产管理时代”的正式到来。“泛资产管理时代”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多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业务的机会,给信托公司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与挑战。文章试图采用管理学中的SWOT方法来分析我国信托公司面临的内外部环境,进而提出适合我国信托公司的战略定位。

【关键词】 信托; 经营战略; 专业化与多元化; 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2-0078-04

我国的信托行业自1979年成立首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至今已走过了30多年,经历了由繁荣到落寞、由落寞逐步走向健康规范发展的过程。随着2001年至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国信托公司的改革与发展逐渐步入快车道。从信托业协会统计的数据看,2012年全国66家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总规模达7.47万亿元,资产管理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机构。2013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再次实现突破,其资产管理总规模达到了10.91亿元,在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方面超过了银行理财部门,跃升至资产管理市场的首位。但是2012年四季度,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市场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以“放松管制”为主题的“新政”,旨在给除信托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松绑”,正式宣告“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同时也宣告信托公司“制度红利”的完结。“泛资产管理时代”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多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资产管理业务的机会,使信托公司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各信托公司应该尽快根据自身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优势和劣势调整其战略定位,实现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献回顾

肯尼斯·安德鲁斯(K.Andrews)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SWOT模型。该模型主要是分析和评估某对象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并结合内部资源、外部环境等因素定位被分析对象的资源优势和缺陷,进而分析得出面临的机遇及可能的挑战,以调整方法及可用资源确保实现最终的目标。

目前不少国内学者对信托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问题提出不少观点,李廷芳(2007)认为信托业尽管目前发展顺利,进而利用“功能—定位”逻辑方法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存在业务定位模糊和信托制度缺失等问题,前景并不乐观。白云(2014)在认真分析2013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状况的前提下,明确指出信托行业出现增速较前几年放缓、通道业务继续占比较高、风险事件频发等问题,因此认为随着实体经济下行而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加剧,信托行业的转型已迫在眉睫。

而在信托公司的定位方面,不同学者也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杨林枫等(2008)指出,从期限和风险收益特征上看,信托融资则介于公司上市融资和银行的贷款融资之间,因此可称信托产品的供应商是处于中间形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柯卡生(2010)在总结历年来信托业务定位后,指出信托公司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即为风险管理和自主管理。文献[6]提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现代金融运作架构,提供集“服务”、“融资”、“融物”为一体的长期金融服务以实现金融、理财、投资、社会服务以及协调经济关系等多样化的职能,使其更为国际化和多元化。杨华辉(2013)更是对泛资产管理和信托行业的概念进行界定,给出在新时代下信托业务的基本定位,提出中国信托行业的主要发展策略。

二、我国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

(一)信托制度优势

信托既是一个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构成了当代的四大金融体系。通过对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功能进行对比后发现,信托公司的功能最为全面,除了不能进行清算和支付结算以外,聚集资源、分割股份、资源转移、风险管理、信息咨询、绩效管理和资产隔离这几项金融功能均能实现。除上述外,信托公司还具备其独有的功能,具体为:

1.资产隔离功能

信托公司凭借其独特的制度安排,拥有目前唯一能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手段,即只有信托公司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受托管理资产。

资产隔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对信托资产的权利相分离。也就是说,委托人只具有委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计划成立后,除了在信托文件中另行约定的权利外,与信托计划本身的关系终止。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并不属于委托人,一旦委托人破产,其债权人无权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同理,受托人只拥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其只具有经营运作的权利而没有处置权,故无论受托人还是其债务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有所主张。受益人是信托计划的真正权益人,具有除上述信托权利外的所有权利。

虽然一般情况下资产管理机构破产的几率颇微,但从理论上讲,资产管理机构破产并非不可能。而我国政府对资产管理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因资产管理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在不完善的资产隔离机制的情况下,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财产势必遭到波及。不过信托公司依托《信托法》有着完善的资产隔离制度,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但信托财产并不归属于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只需要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选择另一家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受托管理,即可避免因资产管理机构破产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

2.财产转移功能

财产转移功能是他益信托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在他益信托中,信托的相关利益都归属于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的其他人。

信托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即为信托财产的转移功能,它是税法制度信托的一个关键入手点,是实现信托功能的重要手段。最为广泛利用财产转移功能的信托业务是时下最流行的家族信托业务,该业务的具体表现为财富传承,在财富传承进程中所能够实现的若干功能,包括规避税收风险、有效隔离家族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保护隐私、实现家族企业的有效管理和传承等。总之信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合理规避财富传承中面临的多种风险,确保财富持续传承,比之其他方法更为安全可靠。

3.唯一经营“信托关系”的金融机构

虽然“新政”实施后,各金融机构都以“信托”或“类信托”的名义开展各自的资产管理业务,但从法律层面上讲,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实为“代理关系”,而保险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则属于保险与“代理关系”,信托公司是唯一以“信托关系”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是唯一合法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信托法》的支撑下,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有法可依。

(二)投融资领域多元化优势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下,信托公司拥有混业经营的特征,在整个金融行业中,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最为广泛,基本上没有特殊限制,经营业务范围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背景下唯一准许同时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为投资者量身定制各类非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个性需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其他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此外,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可以对实业领域进行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实业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具有较大优势。

(三)“先发”优势

目前,信托公司是唯一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自2002年行业第五次整顿后,主要明确了信托业务的核心地位。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之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信托公司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经验丰富的资产运营团队,而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保险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时间也很长,但其在2012年以前基本只参与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对于其他市场并未涉足,与老练的信托公司相比经验尚浅。

三、我国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劣势

(一)缺乏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业务

自2002年“一法两规”实施以来,信托公司虽然确立了以信托理财业务为核心的经营路线,但在自身对业务领域和产品的定位问题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信托公司“广而不专”,即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比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的业务领域和重点产品,信托公司被“边缘化”、被称为“游击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各信托公司在拓展信托业务时,依然延续传统的经营思路和模式,甚至是将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建立在“靠天吃饭”的基础之上。比方说证券市场投资信托业务在2007年四季度之前的发展可以说是如火如荼,基本上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开展此类信托业务,但随着2007年四季度“股灾”的来临,有超过60%以上的信托公司陆续暂停了证券市场投资信托业务,甚至因为无利可图,很多信托公司连证券投资交易系统和交易人员都撤除了。根据对各家信托公司的实地调查,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仍旧保留证券市场投资信托业务的仅有13家,占比尚不足20%。而自2010年以来再也没开展过证券市场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有36家,占比超过了50%。信托公司这种“靠天吃饭”的经营模式造成了信托公司创造盈利的业务品种随着热点转移而变化,这使得信托业务的开展没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导致信托公司在任何领域开展的信托业务都仅浮于表面,无法做到专业化、深度化。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必然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建立适合自身的核心业务体系。

(二)信托业务重“量”而不重“质”,创新动力不足、缺乏自主管理能力

尽管信托业务自2007年起进入了高速发展期,2013年末信托业务的资产规模达到了10.91亿元,连续两年超越保险公司,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并且2013年的信托业务收入也以611.43亿元创造了历史新高,但不论是信托业务资产规模还是信托业务收入,其上涨主要源于“通道类”信托业务资产规模的高速膨胀。目前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是以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为主,这种被动型信托业务造成信托公司的“惰性”,使得信托公司不愿投入更多资金在信托业务的创新和研发上。另外,信托公司在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开展期间并不具备主导权,这也极大地影响信托业务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对风险的把握。

(三)自主销售团队建设缓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托公司不能借助新闻、报纸等传媒对其发行的信托产品进行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上受到严重束缚,社会大众对信托公司的认可度也不高,许多人甚至连信托公司的概念都不甚了解,这极大地影响了信托公司自主销售团队的建设。据统计,截至2014年三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拥有自主销售团队的信托公司数量尚不足30家,数量占比不到全部信托公司的50%。此外在拥有自主销售团队的信托公司中,没有一家拥有第二个自主销售网点。自主销售团队建设的缓慢对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开展影响巨大,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强大的自主销售团队支持,信托公司就没办法摆脱受制于人的尴尬局面,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发展也就举步维艰。

(四)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盈利模式不可持续

在过去7年间,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受到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大,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固有业务盈利能力较弱。而作为信托公司主营的信托业务,其受制于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缓慢发展,且信托业务的发展更多依赖于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信托报酬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信托业务的盈利能力也有所降低。整体来看,信托公司盈利能力的下降更加证明信托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模式是不可持续的。

(五)客户群体的高定位,增加优质项目的获取难度

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对象为高净值人士和机构客户。虽然服务高端客户看上去比较高端,但是高端客户基于其单笔委托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其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的预期也更高。因此,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能力不足的现状下,为了满足高净值客户较高的预期投资回报,只能通过发行具有“类固定收益”属性的高成本融资性信托产品,以维持发展。而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决定了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只能选择层次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交易对手,导致信托公司基本很难获取优质项目。

(六)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较低

信托公司受限于净资产规模,其抗风险的能力要远远低于其他金融机构。例如兴业信托,其2013年底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约5 800亿元,但其净资产仅为50亿元,风险信托资产的承受能力不足信托资产总规模的1%。一旦出现一定规模的风险资产,可能直接导致信托公司的破产。这也是大多数信托公司倾向于开展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七)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弱

现阶段,由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并不创造效益,且服务成本较大,所以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并不为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中介服务,导致大多数投资者需要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时要依靠自己寻找接手方。信托产品流动性差是阻碍信托业务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四、我国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机会

(一)高净值客户群体的增长,助推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

中国经济在近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居民收入激增,迅速累积了大量的私人财富。未来十年将会是中国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黄金十年”。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下针对高净值客户的高端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产品驱动了整个金融市场,而客户的投资范围和渠道有限。信托公司作为唯一仅开展高净值客户服务的金融机构,其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位更具专一性,具备抓住高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机遇的良好基础。

(二)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信托行业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信托产品登记系统的缺失一直是阻碍信托行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2013年末,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先生在信托业年会上发表《要建立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这是信托业规范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讲话后,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开发正式步入实质性推动阶段。根据要求,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将具备四大功能:产品公示、信息披露、确权功能和交易功能。具体内容为:(1)产品公示是指每家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发行前都要先将信托产品的相关要素录入信托产品登记系统,监管部门可在系统上直接对信托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2)信息披露是指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将在每个信托产品发行期间,对信托产品的设计结构及其他相关要素进行披露,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和误导销售问题。(3)确权功能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产品登记系统查询自己的投资权益,以防范信托公司因登记操作失误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此外,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及个人信息变更也可以通过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完成。(4)交易功能分为两个部分,一个功能是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对其开发的信托产品进行推介发行,该功能的完善将信托公司的“公募化”变为可能。另一个功能是信托受益权交易功能,该功能体现在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便捷化,是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的重要手段。现阶段,由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并不创造效益,所以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并不为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服务,目前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大多以投资者自己寻找接手方来实现。信托产品流动性差是阻碍信托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五、我国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威胁

(一)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结构“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竞争加剧

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同质化”的倾向,在信托业制度红利被削弱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赖以生存的传统优势业务正被其他金融机构侵蚀。由于信托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无法提供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优势服务,包括从研发能力和资本市场投资能力上不及证券公司,从知名度和营销能力上比不过商业银行,从募集资金成本上更不如保险公司,使得信托公司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信托公司在未来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以抗衡其他金融机构一直是信托行业发展的重大难题之一。

(二)信托业务监管环境的不公平待遇

目前,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其中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隶属于中国银监会、证券公司隶属于中国证监会、而保险公司隶属于保监会。由于各自监管政策的不统一,特别是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了促进其下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新政”,以抢占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市场份额。而银监会却因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太大,反而加大了监管力度,特别是在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万亿元后,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政策,使得信托公司在与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六、我国信托公司的战略定位

根据上述对“泛资产管理时代”信托公司对自身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的总结,本文认为,我国的信托公司必须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准自己的定位,开辟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各家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的股东背景和经营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战略,即财富管理业务“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和信托业务“专业化”的经营战略。所谓“多元化”指信托业务应更多地围绕信托制度特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积极开展可持续发展的信托业务,包括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养老产业信托业务和家族信托业务、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城镇化信托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等。与此同时,信托业务也必须具备“专业性”,通过与交易对手开展全方位的合作(除融资型信托业务外,还可以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PE/VC信托业务等),提升信托公司的话语权和盈利水平,以及提升对优质项目的获取能力。

第二,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提升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化程度。由于信托业务被定义为“非标”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大批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税务及基金运作等各方面的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因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培养和引进大批有知识、有才能、有远见、有创新意识的信托人才,是信托公司开展具有核心竞争力信托业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信托公司还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团队和后续管理团队的建设,增强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不良信托财产的处置能力。

第三,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团队建设方面的投入,通过“广撒网”的方式提升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营销能力。

第四,信托公司必须根据其选择的经营战略确定适合自身的信托业务方向,且信托业务的选择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目前学术界讨论最多的信托业务发展方向主要包括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养老产业信托业务和家族信托业务,以及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城镇化信托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七、本文的研究与不足

本文通过对信托公司的SWOT分析以及战略定位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但是在分析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如何发挥信托公司特长以适应“泛资产管理时代”的激烈竞争,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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