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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教学模式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构建

2015-06-23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开放式法学案例

隋 燕

(安徽建筑大学 法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开放式教学模式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构建

隋 燕

(安徽建筑大学 法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高校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显露出很多弊端,在法学教育中构建一种开放式的教学模式,是一种现代教学方式,能够调动学生的能动性,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是如何构建一套高效的开放式教学模式仍需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开放式教学;法学教育;学生主体

一、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

我国法学传统式的教学模式具有“填鸭式”和“封闭式”的特点,法学教师在规定的45分钟时间内,要完成指定的教学内容。这种课堂对于教师和学生而言比较容易掌控、易于操作,课后也便于检查,但是这种传统模式的上课效果并不太好,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课堂效率较低。这种课堂虽然可以在教师的严格管理之下形成课堂纪律较好的假象,但是学生却“身在课堂心在外”,还有一些学生在看课外读物和玩手机,这种现象往往让教师们倍感心力交瘁。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

在我国法学教育传统课堂里,一堂课45分钟,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都是教师传授知识的时间。一堂课教学效果的好坏,完全依赖于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个人魅力。打个形象的比喻:教师的三尺讲台就像是教师的一片舞台,教师“自编自导自演”完成授课过程,观众听不听关键看“演员”演的好不好。学生在课堂中大多都是在被动接受知识,虽然表面上看学生一堂课下来,笔记记得越多,获得的知识就越多,但是一堂课的精髓能够真正被学生记载在大脑深层次并转化为自身一部分的却很少。很多学生上课只知道记笔记,头脑几乎没有思考的时间,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无法通过课程得到锻炼。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应用型人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如果不改革传统教学方法,最终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二) 容易导致教学环节陷入恶性循环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一般情况下很难真正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在大学一年级和二年级的法学课堂,还是有一部分学生能够积极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到了三、四年级,大部分的学生都会拒绝接受教师课上传授的知识,主要表现为:第一,学生都积极准备即将开始的司法考试,因而他们都会选择利用枯燥的课堂时间看司法考试的教材;第二,一部分学生准备报考研究生,而传统的教学模式无法满足考研学习的要求;第三,还有一些学生由于大一、大二的学习成绩差,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已经对学习失去了信心。不管是什么原因,课堂的教学效果非常差,对于认真备课和授课的教师来说自然丧失了授课的兴趣,长期以往,教师也不会认真准备课件,不会潜心研究教学,这样无形中就会造成课堂教学效果进一步恶化的恶性循环。

二、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架构

开放式的教学方式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现代教学方式,它能充分尊重学生主体,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这种教学方式把教学系统和社会系统,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能够实现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即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不但理论基础扎实,而且毕业之后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我在2013年承担了质量工程教研项目,提出了“三位一体”教学方式,即把课堂分为三个部分“基础讲授——引导讨论——实践训练”,我们应当基于“三位一体”教学方式来设置开放式的课堂,并且贯穿“三结合”原则,即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学校课堂与社会课堂相结合,书本知识与多元化信息相结合。见表1[1]:

表1 “三位一体”教学方式

(一)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

大学的教育有别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学教育的内容体系比较多、涉及面广、课时较少,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发挥授课效率是大学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既要保证授课质量,又要最大化地传播知识给学生,不能依靠教师一人,更多的需要学生们的配合,我们应当尽量改变原来的“一张嘴一支笔一本书”上完一堂课的现象。在开放式法学课堂中,教师应当在课堂中传授学生法学方法论,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大量的法学知识不可能在45分钟的课堂快速学完,更多的要依靠学生课后大量涉猎法学专业知识。要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可以采取以下几点:

第一,创造平等和融洽的教学氛围,这是施行开放式教学课堂的基本保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正所谓好的教师应当是学生的“良师益友”。教师应当注重学生的人格发展,尽量去用心了解班级每一个学生的个性,注意去聆听学生发表的观点,切忌不要对学生进行人格贬损,用一颗宽大的心与学生交流。在这样的气氛中,师生可以是共同切磋问题的学友,也可以是因观点不同而引起口舌之争的辩友。[2]第二,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对于法学教学必须运用案例教学,这种案例教学并非单纯的“教师提出案例——教师分析案例——教师公布答案”,教师应当引入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去寻找案例,或者提前布置好案例让学生课后准备进行课上讨论的方式。当然,案例的分析不是必须给出一个答案,答案也可以是开放式的,只要学生的分析有理有据,教师应该支持学生给出的不一样的答案。除了案例教学,教师还可以每次课提出一个争议性的理论问题交由学生讨论或者采取辩论的形式,并可以选出每节课的“最佳辩手”,通过奖励文具的方式来激发学生们的积极性。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手段,目的性是明确的,就是要激发学生们对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把学生们引入到课堂学习中来,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

(二)学校课堂与社会课堂相结合

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和应用型很强的学科,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仅依靠学校课堂对学生进行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我们需要开放社会课堂,让学生走出校门,认识社会,接受“社会老师”的教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由学校法学院(法律系)出面,多建立一些法学的校外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等,法学院(法律系)可以有计划地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分批次地组织少量的学生去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时间可以定为一个月轮换一次。这种实习方式的成效比较明显,学生们可以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中学习到很多课本中没有的知识。第二,由学校根据教材内容和大纲,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包括:法律咨询、模拟审判、审判旁听、参观监狱等等。另外,高校可以建立法律诊所,开展诊所式教学。第三,由教师在课堂中提出一些学生与课程相关的社会问题,由学生组成调查小组,走出学校进入社会进行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第四,学校可以聘请一些资深专家、法官、律师担任学校的客座教授,多为学生介绍一些社会课堂的知识。

(三)书本知识与多渠道信息相结合

现在的信息系统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大学的教育有自己的特点,学生接受法学知识应该要与时俱进,多渠道进行。第一,大多数高校都要求学生上课必须要有教材。教材对于学生来说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法学教育不能完全按照一本教材进行授课,照本宣科。教师进行备课应当结合多本教材进行甄别、选择并且加入教师自身的知识储备,把多渠道的信息纳入到教学体系中来。由于法学教育自身的特点,法学教师尤其要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在教学中加入最新的知识。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如果能够让学生接触一些本地区、本校和身边发生的案例,可能更具有真实感和说服力。第二,除了上课时间以外,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去图书馆和院系的借阅室去阅读法学读物,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第三,学生应当多听时事新闻、多看法治节目和收听法治广播,多方位地接受法律知识,多关注法律事件,并用“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去分析法律事件;第四,现在的网络是一张巨大的信息网,学生应当合理地利用网络去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

三、开放式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开放式教学模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由于开放式教学模式是注重学生主体和参与性的教学方式,有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教学课堂的开放可能会淡化整个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对于课程设置、课时数、章节设置都要重新调整,可能会在重视直接经验(实践)的同时忽视间接经验(书本);另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可能会使教师很难控制教堂秩序,因为这种课堂的特点是突发性比较强,课堂稳定性差。[3]因此面对这些问题,教师面对着比较大的挑战:一方面,教师应该提高自身的驾驭课堂的能力和应变能力;另一方面,教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资料。

(二)现行的考核方式无法适应开放式教学模式

按照现在高校以一张试卷结课的方式很显然是不能适应开放式教学模式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考核的标准、考核的方式和考核的内容,这对于已经习惯了传统考核方式的教师来说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学期考核仍然按照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应当将平时成绩的比重提高到50%。另外,期末考试的考核主体仍然是教师,但是平时考核的主体和方式应当多元化,可以采取“学生自评、同学间互评、社会评价”等方式,考核的内容可以采取“活动表现、调查报告、实习手册、案例评析、读书心得”等方式。

四、结语

随着教育改革事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在“三位一体”教学模式下的大学课堂应当重视开放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应用的法学人才为目标。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大学的课堂更加立体化,师生关系更加融洽,大学生的人格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个性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更为主动地去理解、认知和探索知识,思想更为开阔和独立,能力的迅速提高和知识的全方位构架是必然的,这也为我国司法改革职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开放式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加以应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虽然现在仍在探索阶段,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它的成效和前景是非常好的,这需要师生怀着信心在探索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1]薛亮.建构主义理论视角下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研究[J].黑龙江教育,2012,(3):17~18.

[2]武峭山.论高校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构建[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6):133~134.

[3]任丽丽.开放式教学的必要性与特性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2009,(4):384~385.

2095-4654(2015)08-0167-03

2015-03-27

2014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项目“‘三位一体’教学方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2014jyxm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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