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问题及建议
2015-06-11王海滋李怡坤
王海滋 李怡坤
摘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是目前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常用的评标方法之一,基于国内外对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研究成果,本文主要对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现存问题进行研究。论述了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评审程序,为研究的展开奠定了根基,阐述了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优势及现存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实际运作情况,给出了保障实施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现存问题;保障措施
自2000《招标投标法》在我国颁布实行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迈入了法制化发展阶段,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重大改革。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更加广泛,充分体现“竞争性招投标”的真正内涵,有效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发展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是国内招标投标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就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展开了论述。
1.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及其评审程序的研究
1.1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概念
经过十几年的运用与研究,学术界对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概念可归纳为: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也称为经评审最低价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确定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技术同样可行的情况下,依据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低于成本的除外)选择中标人的评标办法。另外,《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中标的前提条件,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所拒绝,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标的报价是经过评审得出的评标价中的最低者,而不是投标价中最低者。(3)为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本条规定,“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将不予考虑。”
1.2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适用范围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虽然在建设工程评标当中应用广泛,但多属性目标评价与单一性评标决策指标的矛盾,也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内外对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运用经验得出: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一般适用于招标范围确定,施工工艺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如标准厂房、普通住宅工程等。
1.3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评审程序
1.3.1初步评审
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比如对格式的要求、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要求等。其中只要有一项评审内容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即作为废标处理。
1.3.2具体评审
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发现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设有标底时)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应作为废标处理。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具体评审主要计算评标的基准价与评标价,评标价的偏差率。包括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计算各有效标评标价、确定标底、确定复合标底、确定合理评标价(合理评标价为有限接受范围,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比。)
1.3.3评审结果
经过初步评审和具体评审,符合合理评标价内的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最低投标价格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优势与现存问题的研究
2.1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优势
2.1.1 充分体现“竞争性招投标”的真正内涵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符合发包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少投入、高回报的经营目标。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2.1.2 有效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有利于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生产规模和能力合理测定利润,进行自主报价,促使那些管理水平低、设备技术落后的企业,经过一次次的招投标工作,最终被市场淘汰,进而促进规范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与发展,这就有利于施工企业为增加投标竞争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1.3 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确保和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三公原则”,有利于杜绝建筑市场中的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透露标底等不规范操作行为,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竞争秩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2.1.4 节约招投标工作成本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在合理评标价内按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筛选,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不符合该评标价范围的投标无需再评,节约了评标时间,节省了评标工作量。
2.1.5 有利于施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适应国际竞争,促进我国建筑业的生存和发展。
2.2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现存问题
2.2.1 评标中难以确定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进行评标定标时,需要判断候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以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价竞标。投标报价的确定主要结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本企业的施工方法、材料进货渠道、施工机械装備条件、施工管理水平等方面,分析、测算投标费用。根据测算的成本,考虑预期的收益、市场目标,最终确定投标报价。而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划分投标人中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只有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特别是在评标阶段,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是否“低于成本”在评标工作中执行得并不理想。
2.2.2 投标人难以确定合理最低价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中,合理评标价是开标现场计算得出的,综合考虑了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因此并不是简单的报价最低就能中标。要想中标,不仅要把投标价报得低,还要在标书编制的过程中更加合理,更加全面。既要足够低,又要不低于成本,将报价降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否则会由于报价不合理发生废标情况。这对投标单位而言,掌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不可能的,而只能参考以往工程经验及投标经验最终确定投标报价,这无疑增加了投标难度。
2.2.3 增加了非正常低价中标、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
在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中,投标人为取得中标目的,可能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手段进行投标报价。如果这类投保人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会出现高价索赔、现场签证等形式追加投资的情况,致使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而非正常低价中标也会使中标人为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在项目开工建设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工期、质量等无法满足合同要求。
2.2.4 投标人违规操作,出现围标、串标情况
在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中,虽然招标人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但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包含全部符合条件的投标报价。因此若资格预审不严格,或超过半数投标人约定好共同在某一固定范围内报价,评标基准价就会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形成围标。
2.2.5 评标决策指标的单一性与目标评价多属性之间的矛盾突出
不同于综合评估法,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将价格作为主要考虑对象,这导致很多其他属性目标难以考察,业主控制风险的能力有所下降。由于决策指标的单一性,对于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等不做评分,只将是否合格作为评审依据。特别是符合合理评标价的投标人中,虽然企业的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但最终评标价相差很小的情况下,由于报价作为选择中标的唯一条件,招标单位无法选择更优秀的投标人。
3.保障合理最低价评标法顺利实施的措施建议
3.1加强资格预审,提高准入门槛
根据目前国内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一般对公开招标工程要进行资格预审,对于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业绩、在建工程以及以往工程等有关情况,量化打分排序,以确保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的报名企业能够参加工程的投标。其次,对投标人在企业资质、施工业绩、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所选择的承包人能与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淘汰不能满足招标工程施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从而减少严重不合理报价的出现。
同时,严格的资格审查也减少了招标人评标阶段的工作量、节省了评标时间和招投标工作的费用,尽可能排除将工程合同授予不合格投标人的风险,避免合同签订后高价索赔的发生,有效防止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增加合同顺利履行的可靠性。此外为防止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入围的投标人名单应严格保密。
3.2 提高招标文件质量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较其他评标办法而言,更应该注重招标文件的质量,追求招标文件的细致,全面。明确投标报价范围,所招标的承包范围必须界限清晰,所给出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必须详细、清楚,报价文件必须具体、明确,尽量少给投标人自由发挥的余地,以减少其投标策略的运用。技术标书废标标准的设定应简单、明确、适度。努力提高标书详细度,从而防止不合理低价的出现,提高评标工作效率。
3.3 转变评审理念, 提高评标专家评审水平
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是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具体实施的关键环节。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评标专家不定期的培训,加强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从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界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是评审工作中的硬性评价指标,因此在评审投标人工程成本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充分考慮企业性质不同、企业材料采购渠道不同、企业机械设备等自有情况不同以及企业项目管理水平不同对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影响。根据不同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工程成本价, 再比较各自的投标报价, 将低于自己成本价的作废标处理。
3.4 完善工程担保制度,转移工程风险
工程保函担保包括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等。招标方为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通过保证人(第三方)提供经济担保。其担保责任主要有: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在签约时,提供一份履约保函。当投标人不能履行以上责任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作为损失赔偿。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既约束了投标人,使其必须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承包内容,又可以使招标人规避对方违约带来的风险,以达到工程风险的转移。
3.5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在招投标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投标人,往往要千方百计了解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比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以达联手串通的目的。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势必给不正当竞争造成可乘之机,一方面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也会因不公平竞争而使某些符合条件的优秀投标人在招投标中工作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正当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因此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文件的其他情况。规范招投标行为,依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6 建立诚信体系,将投标人诚信度作为重要的评审指标
在评标过程中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没有诚信的投标人拒之于竞标者行列之外,把工程交给真正有诚信的企业承担。应注重:(1)从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以往工程经验入手,建立诚信体系。将企业的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等作为企业的履约能力加以考核。(2)对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依法纳税、银行信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因情况作为施工企业的资信考核。
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坚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建设主体各方依法对所建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建筑产品具有一次性、永久性等特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产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有利于建设主体各方严格把控质量,从源头杜绝质量隐患。(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于群决策和序数理论的政府采购专家评价意见集结模式研究(71173137/G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