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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农业法律治理

2015-06-11左娟曹源原

2015年38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现状分析

左娟 曹源原

摘要:农业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对完善我国现代农业法律治理、推动农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国内外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从意识、制度、政府行政等多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现代农业知识产权;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背景下,完善现代农业法律治理,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建设。农业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成果如何,直接关乎农业未来的发展和进步,这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受市场经济、农业发展创新体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方面仍需加大保护力度。

一、农业知识产权概述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所谓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发生在农业领域内的,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农业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而其范围的划定上也与知识产权的划分相类似。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农业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权以及农业商业秘密权。[1]相信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还将逐步扩大。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农业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属性:时间性、地域性、排他性,除此之外还具自己独有的特征:(1)风险性: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较,农业知识产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因为大多数的农业活动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的,由此导致农业知识产权的权力认定及保护必然会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而自然因素又是相对不确定的。其次,农业生产较工业领域的生产而言周期普遍偏长,这又会使得农业发展存在滞后性特征,无法紧跟社会经济活动和国家政策变化。(2)权利主体不集中: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历史悠久,虽然农业生产活动众多,但是相对分散不集中。权利主体的不集中导致了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如权利的保护、侵权的追责等难以实现。此外,农业生产者受传统小农思维和自身素质的影响,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理解不够,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思想淡薄。(3)侵权界限模糊:我国农业资源分布广、生产周期长,而农业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农业生产中的发明权、创新权、商业秘密权等很容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最终生产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4)产权价值不确定:农业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性劳动成果,而智力性劳动成果若不能转化为物质性产品,则其价值难以直接确定,由此可知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准确衡量。其次,农业生产活动与自然环境联系密切,自然条件对农业几乎起着决定性影响,而自然状态变化莫测、无法定型,这也导致了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困难。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注重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农业的增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例如,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专利技术等方式将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型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民众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程度,充分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新,更好的发展农业高新技术。此外,还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对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国家保护水平,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

二、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961年12月,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签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12月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农业知识产权方面有详细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基础性文件,制定了一系列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条约。主要包括《商标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同时,有些国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200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修订,此外,我国还陆续加入了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际公约的加入,为强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文化素质较低、意识不足。我国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知识普遍缺乏。农业工作者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 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 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缺乏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管理机制不健全。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较为缺乏、保护体系不健全。相关政府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创新缺乏可供“保驾护航”的政策支持和实质性措施,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复杂繁多, 交叉管理等问题突出。

(三) 产权激励机制不足,科研工作者积极性不足。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缺乏相应的奖励政策,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不高。虽然有些农业科研成果应获得物质奖励已经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 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资金不到位、程序复杂等诸多因素存在造成奖励很难得到兑现, 这些都导致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2]

(四) 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申请量少。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科研单位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多是照搬或者模仿改进域外的专利技术。经营性企业更是缺少自主核心技术或者自主研发的产品作为生产经营的支撑,这些都导致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总体申请量较少。

(五)执法力度不足、政府扶持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有时很难定论, 因而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严重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此外,当前企业普遍资金匮乏,专利实施资金缺乏,而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企业资金扶持并不到位。

四、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媒体、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的传播交流方式为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供了可能,在此基础上积极宣传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理念和重要性,如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讲座。积极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二)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要想提高企业科技水平、扩大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拥有量,就要充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加强企业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调整或培养农业科研队伍,构建科技创新人才体系。[3]增强农业自主创新能力,以此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知识产权参与竞争的能力。

(三) 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调动积极性。农业科研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 在农业科技人员通过自身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时,确保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通过完善的机制为农业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投身于我国现代农业建设事业中。

(四) 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发挥政府疏通、管理职能。一方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严格执法,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合理分工、加强合作,积极疏通投融资渠道,为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成果实施转化提供良好的經费保障。(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刘娜.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 管理学刊,2011

[2]李蒙娜.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乡学院学报,2015

[3]徐卫,郭顺堂等.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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