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浅议
2015-06-10刘洁琼
刘洁琼
摘 要: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保证讯问过程的透明化,制约侦查部门而保障被讯问人的权利,更好地保全证据,提高侦查水平。但是,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却未能在相关法律中有明文的规定,这不仅在学术界引起较多争议,更导致了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践中出现一些疑问。故此文将从证据属性的角度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讨论,以期对刑事办案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干部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率先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成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雏形。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固定关键证据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由此,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保证刑事案件侦查过程合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与此同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在目前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体现在该诉讼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是视听证据还是一种固定言词证据的方法:一种观点认为,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特殊的证据,兼有言词证据和物证的特征,属视听资料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视听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应与某些以录音录像等为载体的其他证据有所区别。录音录像属于保全证据的方式,不能把它们当作诉讼法上的视听资料。笔者认为,从实体意义上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从程序意义上看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1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实体意义上是固定讯问结果的方法
从实体上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固定保全讯问结果的一种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口供或其他不利陈述,这些陈述必须以适当的形式加以固定,才有可能在审判中用作证据。对此,传统的方法通常是要求对讯问情况制作笔录,但随着现代技术手段的推广,利用录音录像方法固定讯问情况特别是讯问与回答的内容日益受到重视,一些国家甚至明确将这一方法立法化。使录音录像成为制作笔录固定讯问结果外的一种基本方法。
作为一种固定讯问结果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制作的录音录像,是对言词证据以录音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为表现形式,通过视听资料载体表现出来,是对实体内容即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固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区别于笔录固定言词证据的方法,仅是对言词证据的一种重复加固,其证据类型不会因固定方式不同、载体不同而发生变化。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录音录像方法来提高讯问效率,并不能由此改变证据类型。因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独立的证据地位,附属于言词证据。
2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程序意义上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从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首先,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明侦查讯问程序正当的作用。一方面,由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再现了讯问全过程,不仅记录下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而且还记录下了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语言语调或神态等供述时的客观情况,为法庭提供了侦查讯问时的完整全貌,如口供是否真实,是否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供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从而给法官内心确定口供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法庭上播放录音带,比仅仅读一份书面供词,能使审判法官对供认的前后情况有一个更完全的了解。”而录像不仅重现了嫌疑人的声音和语调,而且还使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和姿态一览无遗。“在录像机前你撒不了慌——你可能可以坚持5分钟,但是最后你退回到原本的自我。”“他们能通过你的脸看出你想说的——如果你笑或做了别的动作,他们就能领会。”因此,如果在法庭上播放录音录像,更能打动法官冷静的心,消除法官心头的疑虑,对法官采信侦查讯问获取的口供更具有震撼力。
其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明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是否规范合法。由于讯问笔录是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制作的,人们对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总是持怀疑态度,认为侦查人员不可能将非法的讯问内容予以记载,或总是按照对侦查人员有利的方式记录。再加上书面记录并不是对讯问的全部内容加以记录,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声称是刑讯逼供所致的供述,实践中往往形成侦查人员的证实与犯罪嫌疑人各执一词的状况。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回溯再现讯问当时的场境,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以证明讯问当时手段的合法性,从而驳回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声称。正如英国刑事诉讼皇家委员会在讨论讯问的录音录像时指出的:讯问的录音录像“使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得以被人了解,这保护了警察免受暴力或暴力威胁的错误宣称”。因此,讯问的录音录像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的成效,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能为侦查人员免受错误的指控或宣称提供保护。 “当人犯咬定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各种方式的侵害,供词不是自己自愿所作,或审讯员在审讯过程中有违法的和不正当的行为时,录音和录像都可以有效地用作证据,驳斥其翻供和狡赖行为”。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2]柯特·T·格瑞弗斯、西蒙·N·维登——琼斯:“刑事诉讼中警察的权力”,载江礼华、杨诚主编:《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页
[3][美]阿瑟S·奥布里、鲁道夫R·坎普托:《刑事审讯》,但彦铮、杜军等译,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