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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猝死妻子叫板“黄金

2015-06-10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5年6期
关键词:修理厂青浦公交公司

田野 丛林

丈夫下班回家猝死公交车上

2014年6月10日17时许,佟启龙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搭上了从上海市人民广场开往青浦区朱家角镇的公交车。该车次司机、售票员分别为郁志翔、罗可平。

佟启龙看上去很疲惫,买完票后就一直在座位上打盹。18时06分,车辆行驶至青浦区境内沪青平公路,罗可平在其住所地附近下了车。18时08分,佟启龙醒了,他给妻子孙卓婧打电话说自己快到家了。18时46分,孙卓婧见丈夫还没回家,就给丈夫打电话。谁知接电话的却是一位陌生男子,而更让孙卓婧着急的是,陌生男子说她丈夫在青浦客运站的修理厂,病情很重,让她赶紧过去。

修理厂距朱家角站有十多公里,丈夫怎么会去那里?半个小时前才和丈夫通话了电话,丈夫怎么会突然病重?不管怎样,孙卓婧一边在电话里要求对方赶快拨打急救电话,一边赶往修理厂。

当孙卓婧赶到修理厂时,警察已在现场,而佟启龙还躺在车上,任凭孙卓婧呼喊,佟启龙就是没有任何反应。随后,急救中心的医生赶到现场,发现佟启龙已无呼吸、心跳。送到医院时,佟启龙已无生命体征。经诊断,其最终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妻子欲求真相诉上法庭

丈夫在公交车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司机和售票员有没有及时发现并救助丈夫?孙卓婧想看一看监控视频,公交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处于悲痛中的孙卓婧带着各种疑问和不解,将公交公司告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各项费用合计106万余元。

2014年11月21日,青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法庭播放了当天公交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整个过程—

18时14分,公交车到达终点站朱家角汽车站。停车后,乘客们纷纷起身下车,佟启龙刚想起身,却一头栽倒在座位上。由于佟启龙的位置被开着的后门挡住后方的视线,从车厢后部下车的乘客几乎没人注意到他。此时,郁志翔下车向调度室交付路单。

18时15分,郁志翔上车,在未检查车内是否还有乘客的情况下将车开走。1分45秒后,车辆遇红灯停下,郁志翔离开驾驶位,走向车厢后方关窗,这时,他才发现歪倒在座位上的佟启龙。郁志翔推搡佟启龙一番之后,见佟启龙没有反应,又用脚踢了一下就不再理会,继续开车。

18时35分,在青浦客运中心洗车场洗完车后,郁志翔将车辆行驶至青浦客运中心的汽车修理厂 ,于18时36分下车。

18时38分,郁志翔用修理厂的电话报警。报警后,郁志翔又上车拉扯佟启龙,见佟启龙仍无反应,他又下车了。

18时46分,孙卓婧拨通了丈夫的电话,才得知丈夫出事。

孙卓婧认为,公交车到达朱家角汽车站后,司机未清场,未及时发现佟启龙身体异常情况,因而延误了救治的时机,客观上剥夺了救治佟启龙的宝贵时间,违反了运输合同保证旅客安全上下车的原则;司机发现佟启龙不省人事后,不积极报警,也不积极送医,而是无视旅客生命安全,继续把车辆驶往青浦客运中心,再次延误了送治抢救时间。郁志翔系公交车司员工,由于其存在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佟启龙死亡,因此,公交公司對佟启龙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因佟启龙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6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死者佟启龙是因自身原因发生猝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交公司对死者进行了侵害。司机在18时38分并没有不顾佟启龙独自离去,而是去报警。佟启龙近亲属的诉讼标的,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准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郁志翔作为证人陈述说,公交车辆到达朱家角汽车站后,其离车是向调度室交付路单;后其发现佟启龙歪倒在座位上,便推了一下佟启龙,见佟启龙无反应,又见车厢垃圾桶内有一只啤酒瓶,便以为佟启龙喝了酒。车辆行驶至客运中心修理厂时,他还是以为佟启龙喝了酒。但郁志翔也陈述,确实未闻到佟启龙身上有酒味。

理清责任

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和遇险的旅客。就本案而言,佟启龙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即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当佟启龙身体出现不适时,公交公司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司机和售票员的过错在于:售票员未到达终点站就下车,到达终点站后,司机在售票员不在的情况下,未检查所有乘客是否已全部下车,违反客运一般操作规程,未尽到注意义务,致未能及时发现已患病的佟启龙;司机第一次发现佟启龙歪倒在座位上时离佟启龙发病不到3分钟的时间,其始终误判佟启龙系饮酒过多,未能及时寻找就近医疗机构急救,而是径直将车辆行驶至客运中心洗车,后将车辆行驶至客运中心修理厂 ,直到18时38分才报警,也未报急救,严重延误了救治佟启龙的宝贵时间。据此,法院认为,司机与售票员违规操作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与佟启龙延误救治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司机与售票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公交公司认为,佟启龙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是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和福利性质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作限缩解释或合理解释,否则会使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并可能因承运人负担过重而影响公交业务的开展。法院认为,公交公司的意见并无依据,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佟启龙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自身身体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司机与售票员违规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是造成佟启龙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本案各因素,法院确认,公交公司对佟启龙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23日,青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佟启龙的近亲属57.5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不服,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公交公司援引《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5年4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公共场所分为开发性公共场所和非开发性公共场所。在开发性的公共场所,如在公共道路上,免费的公益区域内,车站、码头、机场等管理范围之外的区域,如果发生了猝死事件,路人“扶与不扶”、“救与不救”,只能由道德来规范,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发生在非开发性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营业性的场所等区域,因在他人经营管理之下,一旦进入该区域,就与经营管理人成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经营管理人就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预防猝死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完善猝死的应急救助系统等。

与“扶不扶”问题并存的,还有大众普遍缺乏心肺复苏常识。据了解,心脏性猝死的黄金抢救期是发病后6至10分钟,每延误一分钟存活率就下降10%。如果等送到医院再进行施救,生还机会微乎其微。

据介绍,香港和台湾地区已完成心脏复苏常识的大众普及,从消防队员、警察、教师到学生,建立了完善的心脏复苏常识培训体系。而且在机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安装了自动体外除颤器用于防猝死抢救。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好好借鉴!(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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