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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下的正义探究

2015-06-09桂福英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正义法律

[摘要]法治社会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形成一种社会管理模式,目的是尊重人权和财产,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核心是法律,灵魂是彰显社会正义,正义是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法律是法治社会的代言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匡扶社会正义。

[关键词]法治社会;正义;法治与正义;法律

社會都是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的,社会的每一次前进都伴随着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自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每一次大发展,除了带给人们明显的生活、文化方式的改变和水平的提高外,民主政治的进步更是关键,人治到法治就是最好的铁证。人治社会国家的所有大小事务都由统治者说了算,因此“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等个人专制无所不在,草菅人命的现象时时上演,自古以来仁人志士为推动法治的进程可谓是如履薄冰、步步为营,尤其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如果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社会的稳定。那么究竟什么是正义,什么样的社会才是法治的社会,法治与正义究竟是有着怎样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法治社会与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始终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取向的社会,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价值追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匡扶社会正义,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社会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其核心是法律,根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它是绝大多数人所达成的共识,人们并以此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和共同规则,是人们共同意愿和意志的体现。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民主选择的最高形式,不仅充分尊重人权、保护财产,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而且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人人都懂法、守法、用法,国家的一切程序都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执行。

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即公平、公正、公道,是对人和事公道平等、正当合理的处理和对待,正义与否是以我们人为主体的,正义的主体是人,正义的评价也是人,因此说它是一种主观感受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它作为评判一个社会善恶的首要标准。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那么肯定涉及到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反应和评价正义的主体,人的产生和集合就形成了社会,我们个人得不到与他人相应的待遇、满足时通常都会归结为社会的不正义,而与人相关的地位、自由、尊严、利益都在主导着正义的评价。当然,正义更加强调公正的道理,我们经常说的“公道自在人心”,就是对于我们作为正义的价值追求的主体,不仅用行为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正义与否,更要对社会的善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例如,我们相同的分数,你能上北大、清华,而我只能读一般的本科院校,这时我们会埋怨社会的不公,没有正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义又是一种道德的范畴,是对于道德的判断和伦理精神的追求,更是一种道德评价,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而做出某种行为,因此正义的行为一定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一定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当我们看到摔倒的老人会自觉地走上去将其扶起,这是我们内心正义感的呐喊而驱动着我们做出的道德选择。

中华民族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文明之都,从来都不缺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为一个民主社会而构思出来的,作为一个民主社会不仅要承认而且还要严肃对待社会的公平正义。”他还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应适于所有人,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和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笔者看到一些人在解释罗尔斯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时将第一个原则等同于自由原则,把第二个原则说成是平等原则,其实这两个原则都是讲的平等的公平的正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这是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如果说正义是指一个人的言行的正当性,那么“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则是最好的佐证,一个人如果自身言行都不端正,那还谈什么正义,很明显他本人根本不可能行正义之事,当然,对他人,即使是下了命令,人们也不可能听从。如果正义就是要行正义之言,做正义之事,在古代就有杀生成仁、舍生取义的仁人志士;精忠报国、不畏强权的爱国将领;为民请命、大义没亲的爱民清官,他们正义凛然。最熟悉的便是宋朝的包公,正义凛然在人治的古代尚且如此,何况是法治社会的今天呢?

二、法治与正义

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价值追求,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作为满足人的精神追求,人是有正义的需要。因此,就人的存在来看,我们必须有正义的需要,但并不是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这样的需要,更不是说我们离开了正义就无法生活,如果说人的存活仅仅是生物学上所讲的生存的话,那么吃、穿、住、用、行就足以满足。但人类自产生以来便具有社会性,人类是群居的、也是自私的,正是因为个人的正义才成就了正义的社会,如果没有自觉追求的公平正义、约定成俗的道德修养、规范言行的法律政策,那么当我们受到钱、名、利、色等欲望的诱惑时,当有机会行违法缺德之事而不被发现和惩罚时,为了满足那可怜的私欲,我们会毅然决然的背弃正义和法律。因此,维护社会的正义不仅要通过人们内心约定成俗道德修养更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而达成。

正义乃法之源,正义是法的追求和归宿。法治社会下的正义即法治与正义,其核心是法律与正义,在法律的庇护下伸张正义。法治社会不仅要用法律来匡扶社会正义,更要用正义来指导、评价、推动法律的进化。法治社会追求的正义必须是权利公正、机会公正、规则公正,是一种公平的正义。当我们看到电影学院又招生了,其中有不少姿色美女,问她们怎么看待“潜规则”,美女回答,很淡定“只要有规则就好办”。这么毫无顾忌的裸露的回答,其实在我们的现实中很常见的,甚至在部分的人群里已经达成了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正义作为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是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的最高价值准则,应当对上面的这些行为做出公正的评价,但仅仅是靠道德的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在今天的法治社会需要的是法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尤其是在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的敏感期,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底线的手段,没有法律的强制和威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那便是一纸空文。

法律是法治社会的代言人,不用法律来治理的社会当然不是法治社会,正义更是纸上谈兵。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法律是个人享受最大限度正义的“忠诚仆人”,正义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正义是具体的、现实的,脱离法律的正义那是虚无缥缈的、抽象的、不切实际的,维护正义的法律不仅是公平的,更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可操作性,能把道德意义上的不确定的公平正义明确化。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呼吁,那么作为维护正义的法律也是人们响应正义的要求而做出的回应,同样也是主观的,依然是一种价值判断。何况正处于市场经济的今天,法律本身还不够完善,这时法律的空白点和不足就需要正义的填补和弥补。法律的完善和进化是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实现的,法律也是社会进步最好的表现,而正义才是推动法律进步的价值动力。正义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理论依据,法律的制定不能违背正义的宗旨,离开正义的法律只会助长极少数人的欲望,那将胜过一切私刑。正义作为评价善恶的最高标准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总之,正义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障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一个良好文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正义彰显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郑成良.现代法理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P200-P203.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桂福英(1988-),学士学位,西华师范大学,2014级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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