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视角下的专利联盟结构与功能实证研究*
2015-06-05李明星刘晓楠陈慧敏傅宏虹
李明星 刘晓楠 陈慧敏 何 娣 傅宏虹
一、引言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竞争者之间既要竞争也要合作。竞争企业之间为了销售产品而结成联盟,以谋求某种合作达到市场垄断之目的。在某些场合,竞争者之间的产品相互替代或补充。在多数情况下,竞争者之间相互提供互补性产品。在高科技产业 (尤其是新兴产业)领域,联合营销尤为普遍。为了推广某项标准,标准发起者或者制定者 (注: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往往承诺标准的使用者享有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①李明星:《以市场为导向的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10期。开源组织机构为了提升与非开源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承诺、鼓励成员间相互无偿使用彼此的知识产权。兼具竞争与营利之目的,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结成了知识共享组织专利联盟。美国专利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公司组成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相关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共同管理的协会或联盟称为专利池。②周莳文、蒋风采、孙鑫、董博:《构建我国基因专利池的设想》,《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具体包括开放型专利联盟与封闭型专利联盟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起来对第三方企业实施专利许可,后者是指三个以上企业联合起来彼此之间分享专利,例如专利交叉授权等。得益于专利联盟的独特结构与功能,专利联盟成员可以从结构良好的专利联盟那里获得权利金、降低专利诉讼的风险以及减少专利许可谈判所耗的时间与精力,企业加入专利联盟远比签署多个专利授权许可的双边协定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少之甚少。
在经济总量排名居前几位的国家中,专利联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专利联盟备受瞩目,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专利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的趋势。2006年,中国的PCT申请量居世界第八位,2007年超越荷兰位居第七,2008年超越英国位居第六,2009年超越法国位居第五,2010年超越韩国位居第四,2013年跃居世界第三 (首次突破2万件,同比增长15.6%)。汤森路透的报告称,到2015年,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预计将达到近50万件,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和日本,分别将达到40万件和大约30万件。专利授权太多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即相互重叠的知识产权 (专利)结成了“地雷阵”,使得发明者在创新之路上举步维艰,难以将其创新成果产业化与商业化。①Gallini,Nancy T.,The Economics of Patents:Lessons from Recent U.S.Patent Reform,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6(Spring 2002),pp.131-154.此时,技术发明者们之间逐步演变为一种“你死我活”的关系,专利权人、发明者之间的专利诉讼数量呈现急剧增加的态势。2011年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专利案件7819件,而2013年则迅速飙升至9195件。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技术含金量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与涉及药品、通讯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为了达到销售产品、确保专利价值最大化、维护市场地位的目的,往往结成各种形式的联盟,于是专利联盟、技术创新联盟、物流联盟、产品或服务联盟、价格合作联盟以及促销联盟等快速涌现,层出不穷。
其次,专利联盟是解决公司之间“专利丛林”与“反公共地悲剧”的有效方式。随着专利数量的倍增,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发明专利数目非常多,生产制造企业在推出一个新产品 (或新技术)时,不得不向许多其他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许可费以换取专利许可,从而出现“专利丛林”现象。在为创新者授予发明专利权保护后,使用每一个相关发明专利前都必须逐一取得众多在先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许可制度的设立添加了交易成本与人为障碍,诸多“无谓的损失”抑制了创新的持续开展,致使有限的专利资源难以充分利用。当专利范围非常窄或专利之间的关系为替代性专利时,这种“反公共地悲剧”更容易产生。专利联盟通过集中管理联盟成员专利的合作模式,彰显了规避“专利丛林”和“反公共地悲剧”的价值与功能,促进了企业效率与产业竞争,实现了专利制度鼓励发明以及奖励创新的立法初衷。得益于专利联盟的创立与运行,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十分可观,专利联盟的市场价值已经充分凸显。2001年美国全部涉及或部分涉及专利的销售额至少有1000亿美元,2010年美国辉瑞公司用于降低胆固醇的专利药品立普妥的销售收入达到118亿美元。鉴于在20世纪初期,美国许多重要制造业领域都建立了专利联盟,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专利联盟已经成为一种影响区域、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了1856~2010年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126个专利联盟的相关资料。对于近年的专利联盟,其数据来自于Compustat和WorldScope的数据库。对于成立较早的专利联盟,其数据来自于 《穆迪工业手册》,其中包含企业财务业绩,例如企业经营利润和网络收入。
因变量旨在揭示专利联盟的逻辑结构和价值功能。因变量包括:专利联盟是否允许独立的专利许可;诉讼控制是否集中;专利是否由联盟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联盟是否包含创新友好条款;联盟中的专利是否属于替代性专利。
自变量旨在测度专利联盟中专利的替代程度和互补程度。自变量包括:专利联盟中当初的企业数量;在专利联盟形成前五年中行业专利的增长幅度;企业规模大小。例如,只有两名成员的专利联盟与拥有7名成员的专利联盟之间的协同竞争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将10名成员与60名成员的专利联盟进行比较,二者之间却无显著差别。因此,专利联盟中的企业数量是一个具有非线性特征的变量。
虚拟变量表示在1945年前成立的专利联盟,联盟成员可以免费使用联盟专利。
独立的外生变量包括了专利联盟中的成员数量以及在专利联盟形成前五年内专利联盟在本行业板块中的专利增加数量。
三、模型建立
Heckman(1978)讨论了方程式设置的识别和估算的问题。Schmidt(1981)提供了内部一致的有限因变量和联立方程组的充分必要条件。每一个有限的因变量y都对应一个潜变量y*,且遵循正态分布。所以,Prob(y=i)=Prob(zi-1<y*<zi)。这组参数包括了 {a,…,o,q,…,r}和阈值参数{zi}。比例常数prob用来强制约束潜变量substitute在0和1之间取值。因此,Prob不是一个在分析中用来预估的确定参数,需要通过似然函数的最大化予以测度。测度的标准误差是通过Fisher信息逆矩阵计算获得。在变量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方程组:
其中,β表示专利联盟内的企业数量;growth表示专利联盟的增长率;substitute表示专利联盟中的专利替代性程度;γ代表专利联盟形成于1945年之前;η表示成员可以免费使用专利联盟中的专利;φ指代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反对竞争意图的专利联盟。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专利联盟成员能够免费使用专利联盟中的专利,并且专利联盟不将此类专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则构建专利联盟是为了强化反竞争机制。
专利联盟中某一行业的企业在建立专利联盟前的净值市价比的中位数旨在测度专利联盟的运行绩效,其相关数据可以从Compustat和证券价格研究中心的数据库中获取。
延展性/源散性被定义为1减去专利文献引用率的差值。源散性是衡量专利的创新程度,因为一个不同类别的专利引用可以与更广泛领域的创新联系起来。
如果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都是替代性专利,变量substitute就会被赋值为1;如果它们是完全互补的,那么就赋值为0;如果是其他情况的专利,则在0~1之间取值。
如果专利联盟允许其成员实施独立授权许可给第三方,并且不要求联盟成员将自己的新发明自动交给联盟,那么α,δ以及φ这三个变量就合而为一。如果诉讼被一个企业集中控制,χ被赋值为1;如果诉讼控制中的专利联盟没有设立退出机制,则χ被赋值为3;介于以上两种情况之间的则被赋值为2。
本文采用了广义矩估计方法。第一次回归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 (OLS),由于专利引用数量的离散性,第二次则使用了负二项式回归法。为每组专利引入一个虚拟变量,估算了每组专利的独特的虚拟变量方程;并对每个专利的源散性、延展性以及索赔数量进行了回归分析。
四、统计数据
为了剖析专利联盟的本质特征,本文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设计了注册年份等19个统计问题,分别从平均值、中位数、标准偏差、最小值与最大值等5个角度对于所涉及的19个问题进行统计归类 (参见表1)。
表1 专利联盟的特点分析
表2列出了四个影响专利联盟运行的关键条款,包括联盟成员是否可以提供独立的许可证,诉讼过程的控制是否集中,是否可以授权给第三方,联盟成员是否需要将未来的相关专利交给专利联盟。在每一种情况下,第三、五行给出的是每个变量的平均值和零假设的t检验值;第一、二、四、六行是中位数和相关的Wilcoxon检验 (对于单变量的值,皮尔逊χ2统计给出);最后一行是样本的平均频率;星号表示有显著的统计学差异 (参见表2)。
表2 影响专利联盟的关键性条款
本文选择了ABC三个对照组,借助于OLS与负二项式回归,围绕专利进入专利联盟、专利是在专利联盟形成后进入、授权年份的虚拟变量、专利组的虚拟变量、成员专利的虚拟变量、P值、R2、观测数量等分别进行数据统计 (参见表3)。
表3 专利联盟比较样本
从不同专利授权时间以及联盟成立前后两个时间维度,准确测度专利联盟与不同专利的专利引用率,可以深刻地研究专利联盟的结构与功能的本质特征及其演化规律。
图1 不同专利授权时间专利联盟与不同专利的引用率
图2 专利联盟成立前后专利联盟与不同专利的引用率
五、实证结果分析
1.四种似是而非的组织形式并非专利联盟
第一,两家企业之间简单地进行专利交叉授权许可管理,彼此之间对于未来的专利许可交易活动并没有明确约定。第二,在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上创建的联盟组织,其目的在于生产新产品。第三,通过收购大量专利,然后转手授权其他有兴趣的企业使用的组织。第四,但凡由非盈利组织 (例如大学)所主导,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并非其成立的主要动机的组织。这一研究成果可以有效甄别出真假专利联盟,使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2.专利联盟是否集中诉讼取决于能力和大小两个方面
实证研究表明,较大的专利联盟更有可能容纳更多的资源与能力有限的中小微企业。在那些成员众多的专利联盟中,“打不起官司”的企业往往较多,这就使得集中诉讼成为可能。因此,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专利联盟或者成员较多的专利联盟更加倾向于集中诉讼。例如,为了推动中国手机产业协同发展,2011年中国30余家手机厂商 (包括联想、中兴与康佳等一线品牌)、手机设计公司 (包括龙旗、闻泰与华勤等大型方案商)以及芯片厂商 (包括展讯、锐迪科与格科微等),组织成立了“手机中国联盟”。一方面是为了联合作战、抱团应诉,应对目前由爱立信公司等国际巨头挑起的日趋频繁的专利诉讼;另一方面是为了构建专利联盟、实现专利互换共享,增强专利联盟成员的整体专利实力。
3.是否允许成员单独对外专利许可应当区别对待
专利联盟的替代性专利越多,越有可能减少成员的福利。对于减少福利的专利联盟 (具有替代性专利的专利联盟)而言,出于确保联盟成员利润之考量,对外专利许可行为应当禁止;对于增加福利的专利联盟 (具有互补性专利的专利联盟)而言,允许对外独立专利许可的要求对于联盟没有任何负面影响。在缺乏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的情况下,专利联盟不会招致反对时,专利联盟应当允许独立授权。专利联盟不允许对外独立专利许可授权,是为了让许可人尽可能地通过专利“菜单”或者专利子集的选择满足被许可人对于专利需求的欲望。实践中,仅有11%的专利联盟提供专利“菜单”以供选择。诚然,交易成本、价格分歧以及共享许可费协议等都阻止了专利“菜单”的推出与使用。但是,专利许可双方的这种潜在分歧使得独立的对外专利许可授权恰恰成为了专利“菜单”的替代品。因此,在专利许可的分散实施情况下,每个成员仅仅考虑自己的福利,而不考虑其他人的福利,单个专利对外许可费仅有部分可以共享,而统一对外许可可以杜绝这种问题的发生,每个企业能够从专利许可费 (联盟统一对外许可授权费)中获得1/n的联盟收益。
4.专利联盟是否向第三方发放专利许可证的适用情形不同
首先,假如专利联盟的规模越大,那么向第三方实施专利许可的能力越强。较小的专利联盟可能缺乏上下游产业链延伸的能力,而较大的专利联盟反而拥有这种能力。所以,第三方许可大多见诸于规模较大的专利联盟。江苏省、广东省和浙江省的调研数据显示,往往只有某一行业/产业的市场领导者才能够发起并构建一个新的专利联盟,而广大的中小微企业难以担当重任,并且往往被排斥在专利联盟之外。其次,假如第三方属于下游产品市场,或者联盟产品的互补品市场,则专利联盟有可能向第三方发放专利授权许可证。在产品市场的企业联合中,专利联盟被认为是从下游市场攫取较大利润的一种运行机制与商业模式。但是,在江苏省、广东省和浙江省的专利联盟中绝大多数专利联盟成员很难拥有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下游产品市场。
第三,假如构建专利联盟的动机旨在解决“专利丛林”问题,那么向第三方实施专利许可即是理想的选择。江苏省、广东省和浙江省的调研显示:专利联盟中98%的成员都会选择要充分利用专利联盟的专利。在专利重叠使得第三方授权难以成行、新技术开发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加入专利联盟。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于专利“强强联合”,有效缓解或者彻底解决专利谈判的困境以及专利交叉 (或者专利重叠)所引发的专利控股难题。另一方面,专利联盟将打包专利对外授权许可,从而将专利技术置换为较高的授权许可费。
5.专利联盟及其相关专利组中专利的延展性、源散性、索赔数量以及引用数量不同
首先,加入专利联盟的专利的源散性与同行业相关专利的源散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尽管专利联盟的缔结与专利制度的实施都是为了激励创新行为,但是二者之间的创新原理、创新路径、创新环境选择以及创新政策需求等显然不尽相同。其次,延展性与专利的经济价值有关。但凡被频繁引用的专利往往更有价值,因为它们不仅在本行业中而且在更多的领域里能够有效地引导与保护技术创新。加入专利联盟的专利的延展性明显比一般的相关专利的延展性更强。这表明专利联盟中的专利有可能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被引用,①杨中楷、梁永霞、刘则渊:《USPTO中我国专利引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图书情报工作》2009年第2期。如果B专利引用了A专利,表明B专利是部分地建立在A专利信息基础上,这就构成了专利引用过程。也有可能更广泛地被利用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三,专利索赔越多,专利使用越广泛,因此专利也更有价值。Wilcoxon秩和检验产生了一个小于t检验的p值。这种差异可以归于偏态分布的专利索赔要求的数量。由于Wilcoxon秩和检验所带来的较弱的分布假设,检验的结果可能更有相关性。Wilcoxon秩和检验表明,加入专利联盟的专利的索赔数量要比非专利联盟专利的索赔高出10%。因此,专利联盟中的专利往往有一个更广泛的市场应用范围。第四,在专利联盟成立后被专利文献引用的次数,反映了专利的内在价值。一项专利越受关注,则越有可能被收入专利联盟中,那种阻碍专利后续创新的担忧就会随之下降。与专利联盟中相关专利相比,专利联盟形成后的专利引用数具有显著的提升。研究结果表明,专利联盟中包含的专利相对比较重要,专利引用数量与专利联盟形成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专利联盟中的专利会比其他专利更深入地被引用,这在专利联盟形成前后的数年专利文献比对中得以充分体现。
6.专利联盟的许可使用费率影响了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回归分析表明,不提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承诺影响了专利联盟吸收新成员加入的能力。例如,朗讯公司和哥伦比亚大学等其他组织关注MPEG-2专利许可收入的最大化问题。哥伦比亚大学担心如果专利联盟没有建立,这将使MPEG-2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通过免费的交叉许可协议实现专利共享。因此,哥伦比亚大学要求比较高的专利许可费率是为了促成专利联盟的早日实现。然而,朗讯公司与MPEG-2的谈判地位是完全不同的。朗讯认为本公司的两个专利对于MPEG标准最为重要,并拥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自己的MPEG-2许可活动。由于 MPEG LA设立的专利许可费率是比较低的,所以决定不加入专利联盟。朗讯认为,即使公司不加入MPEG-2组织,也可以凭借本公司的专利技术授权获取较高的专利许可费。再三权衡后,专利联盟最后的许可价格是MPEG-2系统的每个解码器征收4美元。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在专利被许可人拥有与MPEG LA成员达成的基于许可协议的MPEG-2专利许可的情况下,专利被许可人要求降低专利授权许可费,而MPEG LA公司却是让专利被许可人与授权企业围绕以前的许可协议进行谈判,而不是改变MPEG LA标准中的专利许可条款。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降低直接影响了新成员加入联盟的积极性。
7.辩证看待专利联盟“创新友好”
首先,如果某个产业的技术进步非常瞩目,那么积极创新引起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创新的积极性将随之降低。所以,产业中创新的快速增长会同时提高创新友好的成本和收益。现实中的多数专利联盟是将它所拥有的技术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专利联盟成员会非常欢迎来自外部的竞争。因此,基于创新友好之理念,专利应当积极授权许可给第三方,特别是在联盟中所包含的专利属于互补性专利的情况下。其次,存在第三方授权许可以及互补性专利的专利联盟,一般都会有创新友好的条款。专利联盟的“创新友好”取决于专利联盟成员鼓励还是阻止联盟创新的程度。专利联盟鼓励创新,其主要方式是在联盟形成后仍然允许其成员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①Lerner,Josh,and Jean Tirole,Efficient Patent Pools,Working Paper No.9175,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02.如果要求成员将其专利无偿授权许可给联盟成员,则创新者的积极性会遭到遏制。受益于专利的自动授权许可,一个潜在问题得以消除,即一个联盟内部成员一旦有重大发现,随后就向那些打算获取这种技术的其他联盟成员索要巨额费用。具言之,联盟内部成员能免受任何一个机会主义同行的敲诈。第三,随着专利联盟成员数量的增长,独立的专利授权被允许实施并且日益频繁,这可能反映了专利使用者之间的技术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反垄断意识日益强烈的环境下,一些损害竞争的专利被排除在专利联盟之外,更为重要的专利得以加入专利联盟并且被广泛地引用。
8.专利联盟应当设立预批制度
不仅世界上的第一个专利联盟诞生在美国,而且美国是对专利联盟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度,其中针对专利联盟设立预批制度系其独创。美国司法部认为判断专利联盟是否合法的标准在于协议条款的内容能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防止垄断,①金春阳:《专利池合同条款的设计——美国竞争法如何思考》,《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对此美国司法部对专利联盟可能对竞争造成的危害性予以认真审核:在专利联盟正式向美国司法部备案申请以前,联盟发起者或者成员自觉聘请外部专家围绕“专利是否具有互补性”等问题展开论证,未雨绸缪,对付政府的反垄断审查。这种做法确实值得借鉴。一方面,诸如无效专利、过期专利以及非必要专利 (包括垃圾专利和外围专利)等被筛选出局,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质量逐渐提高。另一方面,基于提高专利使用率之考量,专利联盟更愿意授权联盟外的第三方企业使用其专利。2011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以及物联网企业协会等单位,对于江苏省物联网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进行了可行性与现实性的充分论证,围绕协同创新机制与专利联盟的构建与实施,从专利评估、协议设计、反垄断规制、指标测评、数据检验与修正完善等环节予以定性与定量的系统分析,以提升联盟成员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最终提升中国物联网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综上所述,在“当今世界的竞争最根本的还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的新时代,以“解剖麻雀”式的求实精神和科学范式对于专利联盟的结构与功能进行实证研究,既有利于在制度与政策层面对于专利联盟进行顶层设计,也有利于在协议签订与运营模式层面对于专利联盟实施系统解构。作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者,江苏省与广东省应当将专利联盟建设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与试验田,将专利联盟纳入知识产权强省指标,将专利联盟列入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范围,出台专利联盟的促进政策与反垄断对策。尤其是唯一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江苏省,更应当鼓励13个省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龙头企业实施协同创新,搭建跨区域、跨行业、多类型的专利联盟,引领本区域的企业与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产业和区域的核心竞争力,②李明星:《竞争视角下的企业知识产权动态协同一体化模式研究》,《新疆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为江苏省在“十二五”末率先在全国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动力引擎与战略支撑。
Heckman,James,Dummy Endogenous Variables in a Simultaneous Equation System,Econometrica,46(1978).
Schmidt,Peter,Constraints on the Parameters in Simultaneous Tobit and Probit Models,in Charles Manski and Daniel Mc Fadden,editors,Structural Analysis of Discrete Data with Econometric Applications,Cambridge,MIT Press,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