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团伙犯罪的调查与分析
2015-06-05张应立汪孝飞
□张应立,汪孝飞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浙江 宁波 315800)
从公安统计角度看,黑恶势力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两大类,黑恶势力犯罪是上述两大类犯罪的统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学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经多年讨论及司法、立法层面的解释,已有较为一致的意见。从公安机关统计角度而言,恶势力团伙是指从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强迫卖淫、非法持有枪支”八大类违法犯罪的团伙,从实践角度而言,这八类团伙如没有被及时打掉,都可能发展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俗地说,黑恶势力团伙就是公然使用凶残手段在一定区域范围逞强称霸的违法犯罪团伙。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情况往往是一个地区治安情况的晴雨表。黑恶势力团伙多,黑恶势力犯罪就必然猖獗,则该地区治安状况就堪忧;反之,黑恶势力团伙少,黑恶势力犯罪得到有效抑制,则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就会明显好转。研究黑恶势力犯罪不能坐而论道,必须从实际出发,掌握实际情况,底数清则情况明。笔者结合宁波市北仑区2008-2013年6年间打掉的63个黑恶团伙情况,就黑恶团伙犯罪做些初步的调查与分析。
宁波市是我国六大计划单列市之一,同时也是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之一。北仑区是宁波市新兴的开发开放区域,陆地面积586平方公里,是中国大陆陆地的最东端,与舟山群岛隔海相望。2013年,区域内财政收入312亿元,占同期全市财政收入的1/5。截止2013年底,区域内实有人口(不包括大榭开发区)939336人,其中流动人口553434人,占实有人口数的58.92%。2013年,北仑区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排名第18位,北仑区是宁波市乃至浙江省开发开放的领头羊,是流动人口占多数的沿海经济发达区域之一。北仑区包括北仑新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北仑公安分局管辖除大榭开发区及北仑港区以外北仑区的社会治安。作为一个新兴的沿海经济发达区域,北仑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研究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一、63个黑恶团伙的基本情况及特征
(一)恶势力团伙占绝大多数。2008-2013年北仑区域内打掉的63个黑恶势力团伙,是经省市公安机关按照统计口径认定的黑恶团伙,其中最终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仅1个,其他62个黑恶团伙均属于恶势力团伙。这说明北仑区黑恶势力整体上尚处在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转变的过程中。
(二)以6人以上黑恶团伙为主。63个黑恶团伙中,39个为6人以上黑恶团伙,占打掉全部黑恶团伙总数的61.9%。从年度看,2008年-2013年打掉6人以上团伙及比例情况分别为:4个36.4%;6个60%;7个58.3%;6个54.5%;6个75%;7个63.6%。从打击处理数上看,应当说黑恶团伙近几年较为平均,反映出打击处理数受考核指标数的影响大。从打击处理的黑恶团伙犯罪具体情况来看,6-10人以上团伙所占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由2008年的4个36.4%,上升到2013年的7个63.6%,6-10人以上团伙绝对数增加了3个,比例上升了27.2个百分点。(见图1)
图1 2008-2013年北仑区6-10人涉黑团伙数
6-10人涉黑团伙的增加,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仑区黑恶团伙犯罪恶性程度在增加,或者说北仑区黑恶势力犯罪有严重化趋势(见表1)。表1显示北仑区打掉的黑恶团伙除2012年偏低外,其他均在11个左右。
表1 2008-2013年北仑区打掉的黑恶犯罪团伙数情况
(三)成员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和20-40岁的外省籍流动人口为主。虽然黑恶团伙成员中外省籍流动人口绝对数及所占比例均有所下降,由2008年的66人84.6%下降到2013年的48人72.7%,但外省籍流动人口始终是已抓获黑恶团伙成员的主流和多数。这与北仑区流动人口状况及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相吻合。北仑区自2004年起流动人口就超过户籍人口,2008年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是户籍人口的1.23倍,2013年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是户籍人口的1.49倍。2004年以来,在北仑区打击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均在80%以上,这一情况也是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普遍特征。如北京城郊结合部2007—2011年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占逮捕案件总数的81.7%,流动人口占同期逮捕人数的82.5%。[1]从文化程度看,已抓获黑恶团伙成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2008年的67人85.9%下降到2013年的58人85.3%,绝对数降幅较大,但所占比例微降,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数占比最低年份是2009年,占81.9%,其他年份占比均在85%以上,这反映北仑黑恶团伙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了绝对多数。文化程度低下是我国所有类型犯罪人员的共同特征,黑恶犯罪也不例外。如北京城郊结合部2007-2011年逮捕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2.46%。[2]近年来,浙江省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所占比例一直在90%左右。[3]从年龄来看,2008年21-40岁的63人,占全部黑恶团伙人员的80.7%,20岁以下9人占11.5%;2013年分别为47人71.2%、9人13.6%。20岁以下人员比例有所提高,21-40岁绝对数及比例均有下降,绝对数减少16人,比例下降9.5个百分点,但21-40岁的人员始终是黑恶团伙成员的多数,30岁以下比例明显上升,2008年30岁以下48人61.5%,2013年为46人69.7%,说明这6年间北仑区黑恶团伙成员趋于年轻。(见图2、表2)
图2 2008-2013年北仑区涉黑团伙21-40岁成员人数情况
表2 2008-2013年北仑区打掉的黑恶犯罪团伙成员情况
(四)黑恶团伙成员有前科劣迹者居多且呈上升趋势。2008年抓获的黑恶团伙成员中,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57人,占抓获黑恶团伙成员的73.1%,2013年分别为58人占87.9%,虽抓获黑恶团伙成员数减少,但2013年抓获的黑恶团伙成员中前科劣迹者绝对数反增加1人,反映黑恶团伙成员中有前科劣迹者人数呈上升趋势,黑恶团伙成员主观恶性在加重。其中刑满释放的黑恶团伙成员所占比例也较高,2008年为22人28.2%,2009-2013年分别为18人25%、16人25.4%、20人25.6%、25人30.5%、22人33.3%,抓获的黑恶团伙成员中刑满释放人员年均20.5人,年均比例为28%。刑满释放人员占抓获黑恶团伙成员的比例由2008年的28.2%上升至2013年的33.3%,上升了5.1个百分点。刑满释放人员占抓获黑恶团伙成员的比例上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黑恶团伙成员犯罪呈严重化趋势及团伙成员主观恶性加重的特征。黑恶团伙成员中有前科劣迹情况比非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得多,从北仑情况看,犯罪嫌疑人中刑满释放人员比例一般均在5%以下,前文所举的北京城郊逮捕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刑满释放人员比例也只有6.5%[4]。(2008-2013年北仑区黑恶团伙成员前科情况见表2,同期北仑区涉黑团伙成员中刑满释放人员情况见图3)
图3 2008-2013年涉黑团伙成员中刑满释放人员情况
(五)黑恶团伙存续时间以1-3年为主,团伙存续时间有延长趋势。2008-2010年打掉1年以下黑恶团伙均为4个,2011年打掉存续1年以下黑恶团伙减少为2个,2012年、2013年均减少到1个。2008-2013年打掉的黑恶团伙中,存续1-3年的分别为7个、6个、8个、9个、6个、9个,占被打掉黑恶团伙数比例分别为58.3%、60%、72.7%、81.8%、75%、81.8%,打掉存续1-3年时间的黑恶团伙绝对数及所占比例均上升,反映出北仑区黑恶团伙存续时间呈延长的趋势。黑恶团伙存续时间的增加,实施的违法犯罪就会增多,一方面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加大,另一方面寻找保护伞滋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北仑区2008-2013年间打掉的黑恶团伙存续时间见表3,同期北仑区存续1-3年涉黑团伙情况见图4)
表3 2008-2013年北仑区黑恶团伙存续时间情况
图4 2008-2013年北仑区存续1-3年黑恶团伙情况
(六)黑恶团伙首犯以有前科劣迹的外省籍流动人口为主,本地户籍首犯绝对数及比例均有所上升。2008-2013年北仑区打掉黑恶团伙数分别为11个、10个、12个、11个、8个、11个,同期外省籍首犯分别为9人、9人、10人、8人、5人、8人,外省籍首犯所占比例同期分别为81.8%、90%、83.3%、72.7%、62.5%、72.7%,可见打掉的黑恶团伙首犯中外省籍人员始终是多数,但同期本地户籍的黑恶团伙首犯有所增加,绝对数由2人增加到3人,所占比例亦由2008年的18.2%上升到2013年的22.8%,增加了4.6个百分点。黑恶团伙中外省籍流动人口居多及外省籍首犯始终占多数这一情况,与北仑区流动人口结构相一致,北仑区的流动人口以外省籍居多,2008年北仑区流动人口为451535人,其中外省籍为91.45%,常住人口368052人;2013年北仑区流动人口为533734人,其中外省籍为92.9%,常住人口为358402。首犯均有前科劣迹,只是不同的黑恶团伙中首犯的前科劣迹具体情况有别而已。2008-2013年刑满释放人员占首犯比例分别为36.4%、40%、50%、45.5%、25%、27.3%,刑满释放人员占首犯比年均37.4%,高于刑满释放人员占全部黑恶团伙成员比9.4个百分点,说明首犯前科劣迹情况更为严重,主观恶性更大。(北仑区2008-2013年黑恶团伙首犯情况见表4)
表4 2008-2013年北仑区黑恶团伙首领头目情况
(七)黑恶团伙犯罪涉及的领域主要为娱乐场所、赌博业、色情业及土建行业。黑恶团伙犯罪涉足领域一般不是单一领域,但多数有一个主业,也就是说以一业为主,互有交叉。也有黑恶团伙主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其首犯根据利润、风险等决定团伙涉足领域的转变,也有的是随着新成员的加入,新成员掌握的资源有别于以往,经团伙成员商量或首犯拍板决定转型。黑恶团伙业务交叉时团伙间往往划分不同地域以避免冲突,或者势力强的团伙抢占势力弱的团伙领域、地域,引发黑恶团伙间的械斗。娱乐、色情、赌博是黑恶团伙插足的传统领域,但由于北仑是个新兴的区域,开发力度大,土建行业利润丰厚,驱使黑恶团伙势力垂涎插足,土建业已经是北仑等经济发达、开发力度大的区域黑恶团伙涉及的重点区域。
二、影响和制约黑恶团伙犯罪的因素
(一)团伙犯罪,尤其是流氓团伙犯罪。从司法实践看,黑恶团伙大多数是由流氓恶势力团伙发展演变而来的。这些流氓恶势力团伙经常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者收取保护费,开始时三五人结伙小打小闹,时间一长,就逐渐演变成黑恶团伙。北仑区的黑恶团伙以流动人口中流氓恶势力团伙发展而来的为多见。一种情况是,一些流动人口在原籍地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来到北仑后本性难改,通过不断地寻衅滋事树权威谋生路;另一种情况是,受教育程度不高、不愿吃苦的第二代流动人口,由于不能像本地青少年一样依靠父母生活,又不愿吃苦工作,于是整天游手好闲,不断寻衅滋事,在寻衅滋事中单个势力不足以形成气候,就逐渐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第三种情况是,流动人口中闲散人员与本地好吃懒做人员混迹在一起,为解决生活来源结伙寻衅滋事,逐渐演变成黑恶势力。流动人口中游手好闲、不学无术之流,有的以盗窃、诈骗、抢劫为生,也有的专门瞄准非法行业以做打手、看场子、收取保护费为生,后者多数会向黑恶团伙犯罪方向发展。流氓团伙的多少及存续时间长短,决定着流氓团伙是否向黑恶团伙的转变。
(二)黄、赌违法犯罪。黑恶团伙活动的主要领域是四大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土建工程。黄、赌是黑恶团伙的传统领域,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也是多数黑恶团伙起步发家的领域,因此,黄、赌违法犯罪情况与黑恶团伙犯罪情况呈正相关。从统计数据看,北仑区卖淫嫖娼及赌博打击处理数均有所下降,2007-2010年年均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50起、324人次;2011-2013年年均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下降到93起、192人次,年均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数及人数分别下降38%、40.7%。同期赌博查禁案件数及打击处理人数均下降,但受拘留以上处理的人数却呈上升态势,意味着数量下降“质量”却上升,2007-2010年年均查禁赌博案件567起、1145人次;2010-2013年年均查禁赌博360起、880人次。其中2007-2010年,行政拘留2000人、刑事拘留165人,年均行政拘留500人次、刑事拘留41人次;2011-2013年,行政拘留1545人、刑事拘留358人,年均行政拘留515人次、刑事拘留119人次。赌博年均刑事拘留数上升了2.9倍,涉赌人员刑拘数较大幅度上升,意味着区域内赌博大案上升,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北仑区赌博违法犯罪的严重化。从这一角度来看,北仑区内黑恶团伙也应当有增长。
(三)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强,打击准确、及时、有力,则流氓团伙向黑恶团伙发展演变可能性就减少;打击乏力,方向不准、不及时,流氓团伙就会坐大成势,逐步演变成黑恶势力,进而危害一方。流氓团伙为争地盘、争地位等,经常会相互间结伙打架斗殴,如群众没有及时报警,街路面又缺少足够的巡逻防控力量,结果就是这样的情况得不到及时查处;有时群众虽及时报警,但民警处理时就事论事,甚至当成一般民事纠纷调解,结果就造成打击不力。此外,流氓团伙流窜作案,派出所因没有掌握该团伙在其他区域作案的信息,主导打黑的刑侦部门没有及时进行综合研判并发布指导意见,导致一些黑恶团伙违法犯罪被降格或从轻处理,无形中助长了流氓团伙的气焰,使其坐大并演变成黑恶势力。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打击力度与保护伞成负相关,有保护伞,保护伞能量越大,则打击力度就小,黑恶团伙发展壮大就快,且隐藏更深,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更久。
三、抑制黑恶势力发展演变的几点对策
从组织形态来看,黑恶势力的发展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流氓团伙——黑恶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打黑除恶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措施,要坚持露头就打,防止由流氓团伙一步步演变做大做强发展成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滋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由多种因素造成,打黑除恶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形成全社会的整治合力。
(一)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打黑除恶工作。黑恶势力是社会治安稳定的最大隐患之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打黑除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必须认识到打黑除恶不仅与社会治安形势直接相关,同时还关系到投资环境,党委、政府形象,以及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对政法机关打黑除恶要给予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对所遇到的阻力、难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着力给予化解。
1.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黑恶势力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受到传统帮会意识的影响,也可以说一个地区帮会文化活跃程度与黑恶势力猖獗程度正相关。应当说,武侠文学的兴盛及警匪片的流行,激发了违法犯罪团伙中的帮会意识。因此,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运用各种方式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其凝气聚神的正能量,在影视广播等媒体上减少帮会形象,避免对社会尤其是对青少年造成负面影响。
2.重视对流动人口自组织的引导疏导。流动人口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亲属、同乡、同学、朋友等关系流向城市和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并在这些地区“漂浮在城市中的村庄”[5]里生活,形成了同学圈、老乡圈、朋友圈等非正式组织即自组织。流动人口自组织经历无序到有序,从低有序到高有序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中自发形成自己的“老大”。这种流动人口自组织有两面性,引导疏导得好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加以有效引导疏导就可能形成团伙、帮派,滋生犯罪组织,危害一方。党委、政府对流动人口的自组织不能听之任之,任其盲目发展,要建立引导疏导机制。一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将流动人口中党、团员的作用发挥起来,决不能放弃流动人口中党、团员的作用;二是通过组建商会,由流出地政府进行管理,发挥商会爱乡敬业特点和沟通联系、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作用,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传递正能量;三是与流动人口流出地党委、政府密切协作,发布用工需求信息,组织好人员培训,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在有序流动中强化管理,减少人口流动中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的消极因素。
(二)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社会治安管控能力。
一是要改革勤务机制,通过改革把多数警力引导到街路面上,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对街路面动态社会治安的管控能力。为此,要以“警务实战化建设”为契机,着力推进地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改革,地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不宜过多过细,要本着精干实效的原则精简机构,下沉警力,保障街路面警力增长。
二是合并职能,实现街路面一警多能。改变街路面警种分设的“八仙过海”现象,避免“交警不管治安”“治安不管交通”,通过“巡处一体化警务机制”[6]建设真正形成街路面动态管控的合力,实现屯警街路面,有警接警无警巡逻。
三是建立高效的指挥体系。要改变目前县区级公安机关均设置110指挥中心的局面,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设立统一的指挥中心,由市局指挥中心直接给街路面警力下达处警指令,形成点对点扁平化指挥,既保障接处警的快捷准确,又有助于树立指挥中心的权威,还可以减少用于110指挥中心建设的财政开支。
四是加大黑恶犯罪的信息研判力度,确保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精准打击。研判要做到条与块、点与面的有机结合,依靠市局、分局、派出所对各自区域内的黑恶警情实行三级研判,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既为有效巡控提供指导,也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和支撑。同时,强化刑侦系统打黑除恶信息的专业研判,以地市、县区两级刑侦系统为主,对区域内黑恶犯罪情况线索进行滚动式排摸和串并。研判结果要做到信息互通并及时反馈指导街路面巡控和侦查破案,提高巡控及侦查破案的针对性和效率。要改变目前一些地区实行的派出所为主打黑除恶的局面。派出所为主打黑除恶局限性很大,除了不熟悉辖区外的黑恶犯罪情况外,还受警力、技术手段及精力等限制,往往容易出现漏案遗罪,影响打黑除恶效果。黑恶案件的侦办查处应当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为主牵头开展,跨县区或有重大影响或县区级公安机关办案有阻力的,应当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为主牵头侦查破案。这样才能避免派出所为主打黑除恶的局限性,提高打击效能,实现除恶务尽。
五是改革打黑除恶的考核机制。现在人为确定打黑除恶考核任务数的做法较为普遍,这种人为确定的任务数,往往与黑恶团伙犯罪实际情况不符合,造成不能除恶务尽,甚至成为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借口。个别单位个别民警会因为今年任务已经完成,多打会影响明年指标数的原因,没有做到除恶务尽。为此,应当建立确保除恶务尽的考核机制,不确定打黑除恶任务数,通过检查群众报案接处警登记、群众举报以及分析研判反馈情况等有效地进行倒查,判断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打击,一旦发现没有及时处理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进而确保有恶必除、有黑必打。
(三)发挥政法纪检机关打黑除恶的整体合力,确保打黑除恶效果的最大化。加强政法纪检机关之间的协作监督。协作监督的目的是提升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合力,通过监督发现遗漏的黑恶分子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及保护伞问题,做到除恶务尽。协作本身就是法定的职责,当前重点要克服一些部门对打黑除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忽视黑恶势力滋生的情况。要建立经常性黑恶案件会商机制,通过会商形成统一意见,防止执法瑕疵被黑恶势力利用。公安机关内部及检察机关要加大对8大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防止不作为及渎职现象发生。不仅政法机关间要建立打黑除恶的协商机制,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间也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在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要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应对已掌握的保护伞线索主动进行查处。
[1][2][4]陈艳、李雨聪.城乡结合部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特点、趋势及成因、对策分析[A].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11-116.
[3]张应立.流动人口犯罪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8).
[5]王胜华.流动人口自组织实施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对策[A].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41-142.
[6]叶元杰.巡处一体化警务机制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