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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村产权改革视角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

2015-06-01宁媛媛

时代金融 2015年14期
关键词:改革

【摘要】农民作为我国一个庞大的集体,对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其主要收益性财产是土地、住房和村民共有的村级集体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很不完善,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对自己的财产不拥有完整的产权,农村产权市场缺失一直是限制农村发展的重要障碍。尽快落实以保障农民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 改革 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4年是农村土地改革崭新的一年。中央对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一系列的战略部署,从产权角度提出很多改革措施,如“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我们要大力推进以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从政府角度确定农民财产权利

确定农民各项财产的产权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关键。从古至今,产权一直是限制我国农村发展的主要原因。从1949年建国起到现在,我国农村共经历四次主要的土地改革。从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建立人民公社,到现如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整体来看,四次改革对我国农村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但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今天,这些改革显然是不够的。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财产制度和经营制度的创新,产权改革是第一步。

(一)从法律层面明确农民的各项财产产权

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使得包括农民的承包用地、宅基地、房屋、集体建设用地等各项财产,应该属于农民所有,农民对这些财产不仅有使用权,还有在此基础上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权利。

(二)对农民的各项财产,颁发相关的产权证书

按照“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求,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农民为了获取财产性收入,在进行各项财产交易过程中,产权证是必须用到的。相对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农村居民也应该有属于他们的产权证书。有了产权证不仅方便了双方交易,而且也能使产权交易更加安全可靠。颁发产权证,才能使农民的财产确确实实的落入自己手中。

二、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基于土地产权视角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权,要想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地和农民住房都是农民的财产,农民应该拥有完整产权。农民在征地中与城镇居民拥有平等地位,需要给予农民按市场价格补偿。并且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农民在征地中的各种权利。要明确禁止政府和相关单位对农民土地从事商业性买卖。

1.建立承包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承包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是指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在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通过出租、转租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利益得到补偿的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合理高效的流转,夯实土地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不断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才能使得农民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2.放开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村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转让给企业、个人使用。这些建设用地多数已经成为厂房、仓库、商业市场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今年国土资源部表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此,更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3.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于征用的农地需按照同地同价原则足额补偿给农民。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优先满足村民所需。对于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补偿给农村集体组织。

(二)基于房屋产权视角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要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并且选择若干试点,稳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找到可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根据我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有关内容,农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村居民住房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应该由央行出台试行意见,调整有关监管内容,鼓励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业务,使农房实现相应的价值。

随着人口流动,农民进城买房,市民下乡买房已经屡见不鲜。现行政策规定,农民卖房给市民,当地房管部门不能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受到此限制,卖房农民只好低价出售房屋。农民在房屋卖出买入中受到损失,这个过程农民不仅吃亏,也透露出对农民的身份歧视。建议取消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房屋产权过户限制,如此一来不仅方便了农民而且国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同时也能增加农民的住房财产性收入,降低城乡居民住房的财产性收入差距。

(三)基于集体资产产权视角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拥有集体资产,这是区分于城市居民的特点。对于集体资产,本人建议农民可以成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首先要将村集体资产“确股”到每一户农民身上,让他们可以参与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分红。股权确定之后,可以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如此一来我们还要避免合作社内部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和监管不严。其次,为了方便农户和整个集体资产的管理,规定股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和担保,进一步扩大股权的灵活性。

集体资产大多用于投资、兴建住宅区、或者办企业,村民有了工作,这样可以增加他们的工资收入。而且村民可以得到股份分红,工资收入加分红,农民会是实实在在的受益人,同时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三、建立严格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保障农民产权交易

农民取得产权证后,要想获得财产性收入,就必须进行产权交易。但在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发达,很多地区没有用于农村产权的交易场所。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科学制定交易的规则和办法,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活动,努力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之后,相比农民私下交易,交易程序变得更加规范,而且交易过程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有了竞价交易和第三方机构评估,使得农民的出让产权定价更合理,交易收入有所增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类似于城市里常见的产权交易中心,所不同的是,他们服务的主体是农民。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2]十八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作者简介:宁媛媛(1989-),女,应用经济学金融硕士,现为烟台南山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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