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以福建三明市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为例
2015-06-01申君豪谭唐蕾
申君豪 谭唐蕾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将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贷款行为,它是随着我国农村产权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型贷款模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解决农户无优质抵押物问题,释放农村已有的资产,推动林产业发展,使农户增收致富;对于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业务蓝海,通过开展不同的贷款模式,降低潜在坏账风险,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所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展现状
福建是国家重点林区,森林覆盖面积达62.9%,居全国首位。福建三明是我国最早的林权改革试验区,森林覆盖率达73.74%,目前三明市集体林权确权率已超过95%。2006年,三明市政府推出林权抵押贷款新举措,通过建立健全银林合作机制,整合金融机构、林业厅、评估机构三方力量,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2010年1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城郊支行成立林产业贷款中心,集中经营管理全行涉林贷款。截止2014年,三明全市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金额达到75.73亿元。从已有的实践可以看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无抵押品的问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起到了示范作用,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盘活林木资产,促进金融机构与林业的和谐发展(杨云,2014),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也有不少学者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际效益持保留意见,由于抵押物特殊,林木存在盗砍、虫害、火灾等风险,无法保证抵押物的价值,且林木生存空间广,银行进行价值评估和抵押物管理都存在较高成本(傅美红,2011)。目前我国已形成的贷款模式有个体直接贷款,林户联保贷款,结合经济合作社、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等模式。
林权抵押贷款极大的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通过激活农村已有的林地资产,将静止的生产要素转变成优质的抵押品,有力的扶持了林产业的发展,使该贷款模式呈现良好的生态效益。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在实际开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抵押对象限制过严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一定程度上为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中规定了7种不可被用作抵押物的林地,如生态公益林以及集体使用林地等,由此导致符合抵押标准的林地则少之又少。同时,由于林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林木的生长周期普遍较长且难以统一,不同种类的林木生产周期不同,导致难以同金融部门所出台的管理办法融合。就目前看来,除极少地区规定放贷年限可以达到8年,大多数地区的规定都不得高于5年,这样一来可以用来抵押的林木更是少之又少,难以迎合林农的需求。
(二)贷款成本过高
贷款成本又分为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主要体现在整个贷款过程的业务费用上,首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利息费用偏高,年利率甚至超过10%;其次林贷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费用也是因素之一,如福建省就按不同等级的评估值设计了1‰~6‰共5个等级的费率;再而,由于大多业主参与“林业经营主体+担保机构+金融部门”这样一种贷款模式,便还需要再缴纳3‰的担保费;最后再加上林贷业务登记费用以及申请保险所缴的保险费,以上所形成的林贷业务的金钱成本就是一个有形的屏障。时间成本主要体现在贷款手续繁琐这一过程上。一般情况下,林业经营主体为了获得林权抵押贷款首先要进行贷款申请,如果按照“林业经营主体+担保机构+金融部门”的贷款模式来进行贷款,则业主需要寻找有资质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与评估,再携带评估结果向金融部门申请,申请审批完再去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最后与银行签订合同获得贷款。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10个:贷款申请、信用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核、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制定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本息归还。再加上部分发展较慢地区的信贷人员对操作流程不明确,知识掌握不完全,业务办理时间较长,业主不能及时获取贷款,由此形成拖沓的时间成本再加上高额的金钱成本让大多数的林业经营主体对待这项业务也是望而生畏。
(三)社会关注度较弱
自该项业务诞生以来,政府机构以及金融部门宣传力度明显不够,外加林业经营主体自身金融知识不足,对林贷业务了解不全面,难以达到银行要求的林贷门榄,致使该项业务在林农之间并不那么广为人知。而且,林木的资产评估同样具有较大的风险,考虑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人为破坏的控制以及许多难以控制的因素。从而林业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供给量远小于市场需求,金融部门对这方面的知识培训又不足,导致该项业务在金融部门发展也十分缓慢。
三、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一)放宽抵押对象
大部分的林农无法参与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原因是抵押对象限制过严,导致林业经营主体即便手中有林地也无法进行抵押换现,该部分林业经营主体多为个体林农与中小型企业主,林贷业务尚处于新生阶段,建议金融部门适当的放宽抵押对象限制,配合当地林业部门分类,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主,再开发出更多有助于林农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尽力迎合林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
(二)完善业务流程,降低业务成本
林贷业务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存在着许多可创新与改善的地方。首先,银行与政府部门可以彼此合作采取降息或者补贴的方法降低林贷业务的利息费。其次,规范评估机制,降低评估风险,建立并完善林产物的评估标准,减轻林业经营主体与金融部门的心理负担。再而,金融部门应主动担当大任,不能仅靠政府的财政补助,自身也需要准备风险准备金,再度降低林木资产变现的风险。
(三)政府加大宣传,业主提高素质
政府需要对已设立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可设立如讲座、宣讲会一类的社会活动;设立网络、宣传栏等渠道,普及林贷业务。同时,努力做到市场透明化,公开化,保证业务流程的公平公正,避免评估机构无理收费。林业经营主体也该积极配合,主动出击,提高意识,去学习并适应该项新的贷款业务。
[1]杨云.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研究[J].大科技,2014,(3):228-229.
[2]傅美红,翁慧芬,叶卫红等.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与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239-239.D OI:10.3969/j.issn.1007-5739.2011.0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