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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全媒体出版的版权制度建设

2015-05-30郭欣盛杰朱漪云

出版广角 2015年10期
关键词:版权制度建设期刊

郭欣 盛杰 朱漪云

【摘要】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的版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媒体传播环境作为文化产业中的新经济增长点,互联网的复制盗版并非a形成版权遭受挑战的本质原因,应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有效措施,促进期刊版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期刊;全媒体出版;版权;制度建设

【作者单位】郭欣,江苏大学杂志社;盛杰,江苏大学杂志社;朱漪云,江苏大学杂志社。

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的版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媒体传播语境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全媒体期刊的版权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概述

1.全媒体及全媒体出版

全媒体指的是全部媒介的综合,包括:图片、光电、文字、网络等立体、抽象的媒介,是综合多种传播手段的一种新的传播形态。

全媒体出版指的是图书出版呈现多样化特点,既有传统纸质图书出版方式,也有通过互联网、手机、数字终端设备等同步传输数字图书等方式。全媒体出版具有同步性和渠道多维的特点,可以实现传播模式多元化,给版权的价值带来最大化、品牌具象化。

2.版权

版权是针对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文学著作、电影和照片等的复制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如果不是出现转让现象,版权一般被视为作者专属的权利。

二、期刊版权制度保护面临的主要困境

1.版权权利主体缺乏对数字版权的授权约定

版权主体特指作品版权所属者或者版权人,版权在作品完成时即产生。数字技术与网络语境使版权作品的传播范围与使用数量得到了空前提升,在网络时代的特定环境中,若想先得到授权再进行传播基本上不现实,这就极易出现权利主体难以实现利益、传播主体难以获得授权,最终难以对其合理利用,导致版权人对自身作品传播出现难以控制的情况。受利益驱使,传播主体大多倾向于先传播后授权的方式。对一些作者来讲,数字版权在传播主体的版权协议中较少受到重视,万一发生纠纷,作者、出版单位、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与数字出版商等和数字版权相关的多方主体间缺乏明晰的权利义务界定,约定不明确,对处理与解决纠纷是极为不利的。

2.版权客体易于侵权,维权成本高

全媒体时代,每个人均能将期刊的文本作品在各种传播媒介上随意传播,版权侵权问题更为分散、隐蔽与复杂,侵权利益主体也出现多元化。侵权人会利用全媒体对文本进行整合,导致版权人难以确定谁在哪个地方、哪个时间有侵权行为。同时,相关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更多的是把地域管辖作为主要依据,司法管辖也难以明确。全媒体环境中的期刊处于数字化的流动状态中,很难量化侵权作品的数量,因此赔偿金就难以像传统语境下发生的侵权产品所估算的那样确定。依据当前的版权制度,版权人如果发现了侵权行为,应首先对侵权人所获利益、自身受到的经济损失等进行举证,不然很难得到赔偿。有时就算版权人发现了自己的著作被非法传播,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版权人也并不愿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全媒体环境下侵权利益主体出现的身份模糊与多元化造成了侵权方式与手段的隐蔽性,难以明确侵权主体的责任等,均导致了维权的成本过高。

3.版权接受主体缺乏版权意识

在全媒体环境中,复制成本基本为零,复制的方式也极为快捷。图书在全媒体环境中更多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播,就连最受推崇的电影也正在以各种视频的模式出现在全媒体传播中。私人复制技术在当前数字化的语境之下得到了解决,私人对期刊进行批量复制就很容易。可见,全媒体给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每位普通用户均能进行盗版。

三、维护科技期刊全媒体出版版权的对策

1.促进版权人、传播方和公众关系的协调

当前,版权人、传播方与公众这三方均只对自身利益加以关注,缺乏对其他相关利益的必要理解。在全媒体传播中,权利人不应总觉得自身利益受到威胁,进而质疑版权的正义性与版权法具有的合理性。传播者应认识到真正获得利益的为文化产业而并非作者自己,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在产业链中进行利益分配则更容易实现公平,使用者可高效获得想要的信息与知识,在利益分配上实现三方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等共赢关系的建立。作者发布自己作品的时候,应采取许可知识共享的方式,保留一些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还应适度让出一部分自身权利,这将有效帮助作品原创者在满足公众传播信息基础上,也实现了自身权利的保护。

2.推动版权数字技术、法规的建立与健全

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全媒体传播、发展的趋势,应促进和数字技术相关的出版法规与政策的建立和健全。在相关法规仍不完备的前提下,技术保护措施就成为版权人对自身权利进行维护的常用手段。

版权人运用技术手段以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法律上,二次传播文本的行为是得到支持的,因此,我们应加强运用技术来保护期刊版权,建立并健全数字技术保护措施。以著作权法中涉及技术保护的相关措施来讲,我国要规范版权人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等行为,提升技术措施的人性化水平。

3.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其顺利建设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

科技的迅速发展也促进了反保护和反加密等手段的不断发展。与技术保护成本相比较,破解技术所需的成本较低,和破解后所获得的巨额文本收益相比,成本更是少得多,只依靠技术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若是无法提供有序的文本传播技术保证,法律就成为提供强制力的唯一保证。制订一部和反破解相关的法规以实现对技术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这也成为版权法在修订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一部分。

全媒体传播的环境下,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免费获取资源,对盗版这一现象的高度容忍已经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我们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全媒体传播下的期刊版权的范围与性质进行严格界定,将其主体、客体、内容和侵权的类型及形式加以厘清,促使相关侵权惩罚与赔偿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并且用判例的形式整理一部分经典案例作为补充,让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不但确保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还能对全媒体传播中出现的新版权问题进行调整与预测,同时,还应配合著作权法的修订,给版权保护奠定法律制度方面的保证;与目前国内形势相适应,促进《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不断完善,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积极吸纳各方合理性建议,确保版权人、受众与公众这三者利益的平衡;强化地方在版权方面的立法,实事求是,促进地方性版权法的不断规范化。

4.探索转移注意力来实现更高的盈利

所有的文化产品在本质上就是信息。在全媒体传播生态链中,信息的创作者或拥有者为获得足够多的注意力,获得更高的声誉,把作品在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上进行传播。这在吸引受众眼球的同时,也对受众的进一步需求信息产生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与创作者相关联的很多信息均被受众搜索出来,而这些信息和知识产品并无直接关系。受众从关注信息转向关注创作者,创作者就成为传播的核心,一部分信息之外的产品也就成为经济利益的重要来源,通过关注这类无形产品而实现周边有形产品的成功销售,最终获得更高的经济利润,这属于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总而言之,多媒体传播间的整合与沟通为文本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也带来了版权侵害的威胁。笔者认为,全媒体传播环境作为文化产业中的新经济增长点,互联网的复制盗版并非形成版权遭受挑战的本质原因,我们应从各个方面积极探索有效措施,促进期刊版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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