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法的区别
2015-05-30富新梅
富新梅
摘 要: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从宣告独立起就成为了中亚地区两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实体,我国与这两个国家建交以来,每年的贸易额都在增长,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提出,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已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投资伙伴,因此对这两个国家的投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9-0122-02
1 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关于外国投资的法 状况
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国都独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独立后两国为加速本国经济发展,两国政府都着力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其中加大经济立法工作是其中一项重内容。
1.1 土库曼斯坦投资立法概况
土库曼斯坦1992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规范外国投资的立法《外国投资法》,此部法律一直实施至2008年新《外国投资法》的颁布才被废止。同时,为细化对外贸经济活动的调控,土库曼斯坦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调整外国投资行为的《对外经济活动法》、《投资活动法》、《总统关于保障外国投资和资本的决议》,调整对土库曼斯坦能源投资行为的《油气资源法》、《石油法》等,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财产法》、《外国人租赁法》等。特别是颁布于1993年的《自由企业经济区法》,在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方面做了细致深入的规定,展现了土库曼斯坦政府通过吸引外国投资来发展本国经济的决心。
随着土库曼斯坦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细化对外国投资的引进、管理,保障本国经济平稳发展,土库曼斯坦政府颁布了《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办事处和代办处办理国家登记程序条例》、《土外资项目登记、批准及监督实施条例》等法规。
1.2 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立法概况
吉尔吉斯斯坦1991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随后又颁布了《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自由经济区法》、《总统关于调整吉尔吉斯斯坦对外经济活动的命令》、《租让和租让给外国人企业法》、《关于开办和注册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国际联合体及组织的办法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细化对外贸经济活动的调控。2003年《吉尔吉斯共和国投资法》颁布,至此制定于1991年的《外国投资法》彻底废止。
从总体上看,两国宣布独立后,都逐步建立了以《外国投资法》为核心,以规定对外经济活动、自由经济区等法律法规及大量的总统令为辅构成的投资法体系。
2 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立法对于投资主 体及投资范围的规定
2.1 投资主体及投资形式的规定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明确定义为以外国投资者对其拥有民事权的客体投入到土库曼斯坦境内用于经营活动的外国资本,投资形式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其他资产、有货币价值的产权(知识产权除外)、以及服务和信息。对于外国投资者该法规定可以是其他国家;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长期定居国外的本国人;外国法人、及其在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国际组织。《外国投资法》对于外国资本的范围做了严格限定,同时规定知识产权不可作为外国投资方式。关于如何确定法人国籍,土库曼斯坦政府采用的是以登记为主、资本为辅,登记与资本相结合的做法。如果一企业的登记地在国外,那么此类企业一律被界定为外国企业;如果一企业的登记地在本国境内,但是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外国投资者手中,这类企业依然界定为外国企业。
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定义是指货币、物质投入、知识产权的转让;产权;股票和其他形式的法人股份;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债权;履行契约中对货币、货物服务的权利和要求;国家机关授予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和其他形式的权利;法定的租赁权;在吉尔吉斯斯坦边境内获取的利润和再投资获取的利润,投资的方式及其形式的改变不影响投资的性质。该法对投资者的规定是包括其他国家;外国的地方行政单位;外国公民、国外常住的本国公民;外国法人和依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创办但在国外有法定地址或者主要活动在国外的法人,依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设立的有外国人参加、建立的企业或者外国人具有控股权的且在法定的资本中超过20%以上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创办的企业。吉尔吉斯斯坦新《投资法》对外国法人作为投资者时在投资建立的企业中控股要求有所提高;同时还作出了将非法人性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纳入投资者的规定,所以说目前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国际组织和非法人性质的外国组织也可以投资企业。对于投资形式也作了规定,要求是本国法律所允许的经营方式、其他活动方式。
2.2 外国投资资本构成及出资比例的规定
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资本及出资比例通常都会有一定规定,目的是为了既吸引外国投资又满足东道国自身的发展,所以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东道国要求的资本形式从事投资活动。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也仅对于外国直接投资作了一点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额的最低标准。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数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0%,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在股份总额中所占比例也不得低于10%;外国投资者一年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新建、重建的法定资本中持有或取得不得低于10%的股份。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库曼斯坦政府对于外国投资的资本要求并不苛刻,规定宽松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外国资本投资进入土库曼斯坦,符合土库曼斯坦现阶段大力吸引外国投资进入土库曼斯坦发展本国经济的指导思想。
吉尔吉斯斯坦1991年的《投资法》仅規定外国投资在法定资本中的份额比重依合同确定,即实行完全意思自治。1997年《外国投资法》则规定,外国投资在企业法定资本中不得低于20%。2003年新《投资法》对此又做了新规定,要求外国直接投资在设立或重新设立的股份制公司中拥有的股权或表决权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不断新增的规定表明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的出资比例要求不断提高,提高外国投资的出资比例有利于从最基础层面防止外国投资者投机行为,进而稳定本国经济的发展。
2.3 投资范围的规定
一般而言,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的投资范围都会加以设定,避免本国政府的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之间出现冲突。为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利益,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特殊领域会采取限制或完全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的措施。但不排除一些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会放弃严格的限制范围。
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法》为吸引外国投资大量进入本国对外国投资范围并未做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禁止外国投资、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法律都作了明确具体的列举,除此以外的领域外国投资都可以自由进入。对于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法律规定是,不符合土库曼斯坦卫生保健法律相关规定或不符合环保标准规定的外国投资项目,一律禁止外国投资;对于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法律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获取东道国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同时此类许可证具有一定年限,超过年限后,必须重新申请。此领域包括卫生、制药、渔业、能源、食品、危险品储藏和运输等行业,对于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纺织、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行业,土库曼斯坦法律则鼓励外国投资进入。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范围的限制是比较宽松,《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只要不违反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便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任何领域进行经营活动。以此为基础列举出了吉尔吉斯斯坦鼓励投资的优先领域,包括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矿山开采业、水力发电业、旅游及其相关产业,鼓励外国投资进入。
3 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立法比较分析
3.1 从立法体制和形式来看
土库曼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两国都制定了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同时两国都将《外国投资法》作为本国政府调整管理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又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细化对外资活动的管理,作为是对基本法的全方位补充。
3.2 从法律内容上来看
土库曼斯坦有关投资立法较为全面,土库曼斯坦自独立以来,坚持致力于本国的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取得显著成果,总体上看,土库曼斯坦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法律制度。而吉尔吉斯斯坦因种种原因有关投资立法并不完善,《外国投资法》内容较为原则,不够全面具体。有些问题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即使是法律对此做了规定,所做的规定也比较原则,无法细化,具体适用性不强,因此,对一些具体事项任然需要通过后续颁布法令、条例等作为细化补充。
3.3 从《外国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来看
两国法律都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可选择的投资形式灵活多样,自由度较高。实物、货币、工业产权、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外资投入本国;投资方式的自由度也比较高,既可以选择合资或独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如购买股票、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或通过提供信贷或订立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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