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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下国内自贸区投资法的分析

2017-10-11许皓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投资法一带一路

摘 要 我国在2015年于上海、天津等城市设立了自由贸易区,经过短短两年的发展,且受“一带一路”战略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逐渐频繁。由此可见,国内自由贸易区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提供了重要平台,对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之下,本文将对“一带一路”战略之下天津自贸区投资法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内自贸区 投资法

作者简介:许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国际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与国际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74

在全球化的影响之下,资本投资的自由程度越来越高,而正在发展的国内自贸区则一举成为扩大外资的“前沿阵地”,其对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国内自贸区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建设大势,而投资法制度作为影响国内自贸区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分析“一带一路”战略下国内自贸区投资法,能够为我国自贸区的有效建设与发展提供更多的思路和路径。

一、 “一带一路”战略之下的国内自贸区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发改委联合外交部与商务部共同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通过积极加强我国与周边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在以和平发展为原则之下共同努力构建出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责任和命运共同体。而在“一带一路”战略当中,国内建立起的各个自由贸易园区作为战略的实施和发展基点,是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实现区域合作进一步扩大的根本基础。现阶段在我国的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地纷纷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为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渐深入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以及越南等周边国家的迅速发展,我国自贸区的生产和发展优势逐渐缩小。因此为了扩大国内自贸区的发展优势,并为“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创造有利条件,我国现有的自由贸易区均面临着扩大开放程度、吸引更多外国资本的问题。

而立足于当前的国际形势,即周边的韩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对国内的自贸区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实现国内出口自由区向自贸区的统一转变基础之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建设数量众多的经济特区,因此我国贸易区必须通过优化投资法,尽可能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二、 国内自贸区的行政管理体制

以天津自貿区为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数据,其自2015年4月20日正式建立以来,截至目前已经拥有将近190亿美元的实际使用外资,总投资金额突破300亿美元大关。迄今为止已经有将近两百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天津市“安家落户”,在天津内建立和引进的世界五百强项目也接近五百个。而天津自贸区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投资优惠政策正是其能够实现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吸引大量国外资本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

在“一带一路”战略尚未提出和推行之前,天津自贸区虽然由天津市政府进行统一管理,但其分管的天津港集团、保税区以及开发区委员会,则分别管理着天津港和天津保税区、空港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此种分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仅大大影响了行政管理效率,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调的难度,甚至一度引起了各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后期天津市采用了上海市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自贸区、天津港等均接受专门成立的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经过后期的发展调整,天津自贸区采取了工作小组领导的行政管理体制,由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自贸区各项改革工作给予相应指导和监管。而在此过程中,工作小组具有极高的独立性,并不由天津市政府进行直接管理,双方采取职权协调的方式,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天津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并为天津港保税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等分设管理委员会。而此种行政管理制度也为天津自贸区执行投资政策以及其他政策,和监督管理天津自贸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 “一带一路”战略之下的国内自贸区投资政策

笔者了解到截至去年,天津自贸区颁布的政策条例将近120份,且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涉及外商与内地投资、行业指导意见等若干种类,而其中数量最多的便是投资类文件、其次为贸易类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来看,天津市早在三年前便将第三产业作为重点发展和吸引投资的对象,尤以科技服务与进口贸易等为重。在2014年到2015年之间,天津市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相继颁布了大量的投资政策文件,直至天津自贸区成立之后,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引领之下,天津市的行政改革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投资法制度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实现了改革创新,而本文将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负面清单

在以往我国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及方向的政策条令当中,只对允许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产业项目进行了规定,凡是未提及的产业项目均不允许外资在我国投资建立。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外商在我国的产业项目投资进行约束和规范,但也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外资的进入 。

为有效管理国内自贸区的外商投资准入,同时尽量避免造成对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中央开始向上海、天津、福建等自由贸易区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在新推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当中涉及多达上百项对国内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的措施,并对其中不符合我国国民待遇原则等管理措施进行了特别明确。而天津自贸区则在此基础之上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其中以《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最具代表性,这一《办法》对可能对国家安全及其保障能力等造成影响的行业以及涉及敏感技术、行业等外商投资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要求重点对其进行安全审查。《办法》的推行实施不仅对外商投资进行了有效管理,同时也将大量外商投资涌入国内自由贸易区进而对中小微企业发展造成的冲击降至最低。受此影响,在国内投资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的“身影”,为我国第三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而政府虽然需要承担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扩大,但外企企业在进入我国自贸区之后可能出现的信任危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外企企业进入我国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内自贸区实现外资规模扩大的目的。endprint

(二) 金融资本

根据当前我国各经贸区实行的建设指导意见,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可以成立“离岸账户”,也就是在自贸区当中建立FT打头的自由贸易账户,这一账户中的资金能够自由与企业以及个人在国内任意开设的账户进行相互流动,并且在自贸区当中支持跨境直接投资和其他跨境业务的直接办理。特别是在天津贸易区当中推行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使得外国资本可以直接以外汇的形式计入天津自贸区的金融市场当中 。这也使得外商和国外投资者在自贸区当中的投资行为变得更加方便,因此在这一政策的推行之下,天津自贸区在短期内实现了外资的高速增长,自贸区当中金融部门也拥有更加多样的项目类型,国内资本流动速度急剧加快,与国际市场几乎实现了无缝接轨。譬如说天津自贸区中的滨海新区将发展领域重点放置在金融上,推行了大量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条例,鼓励自贸区当中的租赁企业能够在开展船舶、飞机等租赁业务中尽可能多地使用国家外汇储备。但事物具有两面性,虽然在新政策下汇兑更加灵活,但也为外资企业偷税漏税等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进一步放开金融资本项目之下,投资者个人因素对投资行为的影响将得到扩大,如果大量投资者突然改变投资意向,选择直接撤资,则极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长久、稳定发展。因此国内自贸区在“一带一路”战略之下,还需要重点监管外资及其动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避免出现国际收支失衡的问题。

(三)投资税收

在近些年来的建设发展当中,国内自贸区先后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有效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使得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已然包含外商)能够选择在我国自贸区中建立由其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譬如说在天津市自贸区当中最新推行的有关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当中,规定个人在投资当中如果使用包括不动产等在内的非货币性资产,并从中获得了实际收益,则在纳税时可以采用分期纳税的方式 。以往天津市自贸区实行的投资优惠补贴政策依然有效,现如今又增加了对投资征税的管理政策,使得天津自贸区在不断增加投资总额的情况下,通过对投资征税的有效管理,不仅没有打消国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反而对税源进行了合理保护,避免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在新政策当中提出的分期纳税方式,使得往日部分投资人员需要通过借钱纳税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不同于其他国内自贸区实行的分期纳税,天津市对分期期限并未给予硬性规定,投资者可以不用因纳税而额外背负外债,加重自身的现金流负担。不仅如此,国内众多贸易区内都开始推广实行股权激励政策,即自贸区当中企业可以对内部的优秀人才等给予股权形式的奖励,其同样适用分期纳税的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一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帮助之下,以科技型为代表的中小微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科技金融改革程度不断加深,使得我国众多自贸区的就业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资引进规模也得到进一步扩大。

四、结语

总而言之,从保税区基础之上发展建设形成的自由贸易区,一度在投资政策上有所局限,而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和影响之下,国内自贸区纷紛开始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向周边沿线国家大量输送本土制造的工业和科技产品,同时发展沿线国家成为我国的进口货物集散地,以进一步扩大国内自贸区的经济效益。而国内自贸区的投资法制度也因此得到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设施纷纷建立完成,对外资准入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也为国内自贸区扩大外资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

注释:

曹薛李. “一带一路”战略对桂台经贸合作的影响及其促进策略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6.

肖园园.契约质量与“一带一路”国家产业链提升研究.浙江工商大学.2015.

郑成杰.安徽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对策研究.安徽大学.2017.

张庆萍、朱晶.中国与上合组织国家农业贸易与投资合作——基于“一带一路”战略框架下的分析.国际经济合作.2017(2).63-7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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