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砍伐的外部性分析
2015-05-30曹媛媛
曹媛媛
摘 要: 文章结合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来阐述森林砍伐的外部不经济性,并探讨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应对森林砍伐外部性的积极作用,最后,提出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政府应采取可转让的采伐许可证、林地确权及税收等措施。
关键词: 森林砍伐;市场失灵;外部性
1.引言
近年来,全球森林数量锐减,土地沙化严重,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地球正以它的方式报复着人类。在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中,森林砍伐现象屡禁不止,人们的环境自觉性仍然不强。本论文在分析森林砍伐的外部性及其影响基础上,建议政府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2.森林砍伐的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由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提出,他认为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存在差异,完全依靠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的,在经济生活中总存在对第三者的经济影响,并以此形成了“庇古税收”措施使外部性内部化[1]。森林资源具有公共财产的特征,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林业发挥着巨大的外部性效益。其中,营林生产与林木采伐拥有完全不同的外部性,前者是正外部性,而后者则存在外部不经济性。林木采伐成本还包括森林伐后的生态效益价值的丧失,而这部分成本末由企业承担。采伐企业的个人成本要小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使林木的盲目采伐。林木砍伐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这种经济行为的后果由全社会所承担,只有当采伐获得的收益小于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危害时,人们才可能自觉的控制采伐量,消除“公地的悲剧”[2]。
由外部性理论可知,边际社会成本(MSC)等于边际私人成本(MPC)与边际外部成本(MEC)之和,企业根据自己的边际成本进行砍伐,砍伐量即为林木需求曲线与边际私人成本曲线的相交点的量。随着企业产出的增加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加重,对每个人的危害也增加了,从而使边际社会成本高于边际私人成本。而从整个社会需求来看,最有效的树木砍伐量应该是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收益时的树木砍伐量,即MSC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有效树木砍伐量。由于森林砍伐的负外部效应存在,导致木材价格下降,供给过多,资源配置无效率[3]。利用外部性理论来分析森林非理性采伐现象的存在,可以发现采伐林木经营者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给环境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而其并没有为此买单。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会导致越来越多的滥砍乱伐,生态和资源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3.森林砍伐控制措施
森林过度采伐破坏生态环境、加速物种灭绝、使气候日益恶化,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有效的森林砍伐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森林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为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控制森林砍伐的负效应,政府的介入是很有必要的。
3.1开征森林砍伐税
森林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的正外部效应,森林采伐具有使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负外部效应。对于生态公益林正外部性及“市场失灵”问题,制定补贴标准、减免税费、赋予经营者排他性使用权可以使生态效益外部性内部化。而对于林木采伐活动的外部效应,用征税的形式纳入林产品和服务中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庇古税”的基本理论就是要通过税收制度使私人的边际成本与社会的边际成本相等,并使私人利益最大化的产量等于社会最适产量,以消除外部性。 如图1所示T就是征税额度。
开征森林破坏税,可以使林木价格上涨,减少消费和产出量,迫使经营者提高林木的利用率或积极开发替代品。对于政府来讲,森林生态税的措施比直接控制需要的信息少,政府只需监测企业的采伐量并按制度收税。在美国森林采伐税颁布 于19世纪20年代,税收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分权制度,联邦、州、县可以自行立法征税;政府对林业生产给予税收优惠,将税收取之于林,用之于林[5]。在日本森林环境税已实施多年,在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唤醒了公众对林业的危机意识[6]。林木采伐税在中国的实施要借鉴国外良好经验的同时应详细分析本国国情,采伐税的实施应做到因地制宜,给予地方较为宽松的自主权。在税率制定、纳税人的确定、税款分配与使用、纳税方式等各个方面予以立法来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也要让公众了解森林环境税,唤醒民众对森林环境的关心,参与到森林环境事业当 中。
3.2 合理配置产权
在科斯定理中,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产权解决,明确的产权界定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可以使资源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得到有效配置。产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激励的约束机制。森林作为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如果没有合理的产权制度保障,难免会被滥用沦于“公地的悲剧”。
近年来随着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的不断推进,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将林业产权关系逐步纳入法治轨道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产权保护,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产权关系;正确处理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关系,规范所有人与经营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完善林业产权市场培育,规范林权交易的方式与程序,制定林权交易的行为规范。另外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业产权明晰与合理的配置有利于经营模式与经营环境的匹配,提高产出和林木利用率。林业产权管制的放松对林业经济增长有着重要贡献。
3.3 可转让的采伐许可证
政府发放一定量的采伐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可以控制林木采伐量,将采伐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许可证规定的各个林业经营者所允许的采伐量应等于经济上的有效数量Q1。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购买许可证,并可进行买卖交易。如果企业采伐的林木比原来许可的减少了,则可以把未用的指标出售给别的企业。在经济实践中与征收森林采伐税相比,企业更容易接受可交易的许可证政策。艾本安在伐木活动对热带森林的影响中发现不可转让的伐木权会造成企业滥砍乱伐的短期行为[7]。考虑到木材生长的特殊性质管理部门应发放可以进行转让的采伐许可证,阻止浪费式采伐。采伐限额和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但可转让许可证机制的引入不免会带来寻租行为,影响林业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政府应严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治理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寻租”问题,提高采伐许可证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目前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虽然为寻租行为设置了一道门槛,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寻租的腐败空间。但作为新生法规,行政许可法还需真正落到实处,并要促进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管理方式的创新。
4.总结
本文用 外部性理论分析了林业采伐对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供给过多显示经济无效率,无效率的来源是林业采伐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并探讨了有效的采伐控制制度。对林业采伐的市场失灵问题,提出了庇古税收、可转让的许可证和合理配置产权策略。此外笔者认为政府要鼓励林业生产企业积极由林业采伐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多目标经营,并兼以市场交易方式来提高林业的投资报酬率,提高林业利用率,减少资源消耗,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作者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向昀,任健.西方经济学界外部性理论研究介评[J].经济评论,2002(3):58~62.
[2] 沈文星.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管理研究[J].林业资源管理,2004(6):1~4.
[3] 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10~512.
[4] 李卫东.美国的森林采伐税及其特点[J].世界林业研究,1999,12(1):58~61.
[5] 刘春发.日本的森林环境税[J].世界林业研究,2007,20(5):33~39.
[6] 艾本安.市场失败与热带森林砍伐[D].西南财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