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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基础及其建构路径的探究

2015-05-30刘岗

2015年12期
关键词:德性共同体

刘岗

摘 要: 本文以德性为逻辑起点对麦金太尔的观点进行了简单评析,然后从人性出发并结合社会共同体的广泛存在这一事实,论证了德性在当代存在的基础,最后将德性的复兴、良序社会的构建诉诸正义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期望对当代道德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 德性;德性复兴;共同体;制度正义

一、德性的界定

欧洲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后,人们个性得到解放,自由和平等作为毋庸置疑的道德权利和个人价值被加以提倡。但是,这种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打破外在的统一的普遍的道德标准的同时,造成了道德准则的多元化和虚无主义倾向,“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的选择,是一种没有客观依据的主观选择”[1]。

在麦金太尔看来,“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2]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它存在着缺陷:把德性和利益的实现和欲望的满足联系在一起,难以和功利主义划清界限。功利主义认为,德性“由于它有利于 满足我们的原始欲望,要不就是与这种满足相联系,它本身就成为快乐的来源,而且不仅在永久性程度上,在它所能包括的人生范围上,甚至在强度上,都比原始的快乐更为可贵,否则生活就成了一个很缺少幸福来源的可怜的东西了。”[3]而德性是关乎人的灵魂的,它来源于对逻各斯的自觉体认和主动运用,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4],是人的实践生命的体现和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的本质力量的确证,所以把德性仅仅看作是达成幸福或快乐的工具显然有失 偏颇。

笔者认为,德性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内在性品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方面。道德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在人类社会早期,原始社会的道德就已经存在并作为调节人与人、人与氏族以及氏族与氏族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而起作用。因此,这种靠德性维持的人际关系才不会是如同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紧张敌我关系,使人类保全了自身。此外,德性优劣还是判断一个人人生成功与否、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人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儒家以“仁”为核心的德性伦理思想,早已融入了国人的血液,成为人们省察克己、成人成圣,追求理想道德人格的心灵鸡汤。所以,德性成就了人自身。

二、德性的基础

德性在当代有无其现实性基础呢?麦金太尔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现代社会造就了“现代自我”,这种现代自我是原子化的个人,“这种自我可以是任何东西,可扮演任何角色,采纳任何观点。因为他本身什么都不是,自我不过是角色之衣借以悬挂的一个‘衣夹”。[6]

然而,现代人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共同体之中,并且对这种共同体的依赖性愈发加强。家庭作为道德教育开始的地方,对人的良好德性的养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道德圣贤和道德榜样的出现都得益于优良的家教传统。出于共同的兴趣、利益、义务,人们结成特定的群体(如:足球俱乐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基金会和环境保护组织等)通过集体的力量来解决各种利害冲突和社会矛盾。它凝聚着人们的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情感、道德理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忙碌奔波的现代人的精神寄托和心灵 归属。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是群体的时代,存在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共同体,一方面,它们成为德性发生、传播的理想土壤和现实载体,另一方面,它们的存在为行为者在自由商谈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道德认同和道德规则提供了平台,有助于公共理性的普遍运用、道德纠纷的化解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另外,关于人性的讨论构成了德性的理论基础。孟子说,人有四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看到孺子入井,人们都有不忍人之心,会不假思索地去伸出援助之手。休谟认为人身上有一种共同的情感即道德感,它促使人们做善的事,追求幸福和快乐而不互相伤害。即使是主张人性恶的荀子也认为“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和社会的习俗,内在的人性不断地被改造,后天培养的人性逐渐形成。根据这种论述,人必须有道德的原因,不是因为人自然地拥有它,而是人具有对道德的需要。”[7]

三、德性复兴之路

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人总是趋乐避苦的,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人们道德行为的目的所在。我们很难想像一个有德者屡次做出利他行为的善举时,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肯定,反而受到诬陷和诽谤,是什么力量构成了他继续行善的动力和勇气。我们并不排斥康德式的纯粹出自善良意志的道德行为,但那些因为道德本身的缘故而追寻道德、仅仅依据普遍的道德原则而从事的道德圣贤毕竟是少数。我们在对雷锋、焦裕禄和王进喜等道德楷模大加称赞的同时,必须要关注道德主体的情感需要和利益诉求。由于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这些道德楷模具备的往往是奉献和牺牲性的道德人格,这种对于特定的道德行为体现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的考量造成了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失衡,是不符合人性基础的,而建立在这种评价机制上的道德实践注定是难以维持的。

或许高兆明先生的话会 对我们有所启示:“制度具有激励功能。制度激励是通过社会结构的制度性安排,按设定的标准与程序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社会成员或集团,以引导社会成员或集团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向设定的价值标准方向发展。……这里隐含着一个可能:如果制度性安排是不公正的,或者说,这种制度性安排有重要缺陷,那么,它就可能引导社会成员为非向恶,就会出现制度性失范、制度性腐败、制度性堕落。”[8]有鉴于此,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使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受到公正的“审判”,经得起经验的推敲,符合人情世故,即人们常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邪不压正”,这种奖惩机制才能坚定人们的道德是非感和正 义感,道德的复兴才有心理基础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给予有德者充分的道德关怀,确保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畅通,使他们感受到共同体的温暖,实现由奉献性道德人格到现实性道德人格的转变。

制度的运行一方面,要尽可能多地创造社会财富,使道德的经济基础更加充实;另一方面,要对社会资源(收入、机会和荣誉等)进行适当调节,防止由于资源分配不均造成利益纠纷,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道德失范行为。此外,要依法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因为这是人们的正常劳动所得,凝聚着人们的勤劳和智慧,对它们进行保护,实际上也是对各种美德的肯定和弘扬。我们需要的不仅是高效的制度,而且是正义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公共权力使各种经济关系得以厘清、各种经济矛盾得以解决之时,便是道德之流涌动、道德传统复兴之际。

人的善良本性、理性精神以及广泛存在的社会共同体构成了德性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为德性的重建提供了可能。公共权力对于以趋乐避苦为人性基础的正义制度的安排体现着对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对有德者的道德关切,必将极大推进这一历史性进程。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

本文受到西南民族大学“创新型科研项目”的支持,编号为CX2015SP441.

参考文献:

[1] [2][6]麦金太尔著 龚群等译.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著 徐大建译.功利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 亚里士多德著 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 刘余莉著.儒家伦理学——规则与美德的统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8] 高兆明 李萍等著.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秩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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