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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

2015-05-30郭伊涵

2015年12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发展

郭伊涵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由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使得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更多新兴的产业在不断地产生。融资租赁就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由国外引进的一种交易模式。目前,融资租赁在中国已成为了备受青睐的融资渠道,并成功于2012年成为我国最受瞩目的“蒙头赚大钱”的行业。但是,无论从企业的角度还是市场监管以及法律规范等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尚不完善,依旧存在种种弊端。本文将以中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为基础,从融资租赁的现状、发展、纵、横向准则的对比分析以及相关建议五个方面阐述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

关键词: 融资租赁;发展;纵横向对比

一、发展背景

二战之后的美国出现了工业化生产过剩的现象,生产厂商开始通过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来实现产品销售。通过分期付款并保留资产所有权的销售方式来规避资金回收困难的风险,这便是最早的融资租赁形式的萌芽。1952年,美国租成立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既美国租赁公司。中国融资租赁业随着1981年成立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而诞生。虽然该行业在中国的被引进较晚,发展和完善落后于美国等国家,但这一新兴的行业同样也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抹亮丽的色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二、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在中国的起步比国际落后,因而该产业在中国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较多采用简单租赁的形式。面对随后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式单一简单租赁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新型租赁形式应运而生,如融资租赁信托、财政租赁、销售式租赁等。企业也意识到这些形式将成为未来中国租赁行业的主流,逐渐形成了由简单租赁形式向创新租赁形式转变的趋势。提供融资、促进投资、促销资本货物和有助资产管理等是融资租赁产业的四大功能。目前,我国已经成立多家多功能租赁公司。此外,融资租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独有作用和认知程度也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和政府的推动有了一定的提高,开放了国内投资人进入融资租赁业的门槛。

三、新旧准则纵向对比分析

我国准则的制定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等国家准则的同时,结合自身的国情和实际发展环境,不断地对旧准则进行添加和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由我国财政部颁布并实施。在学习和借鉴美国、国际准则之后,于2006年2月15日重新修订。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三点是我理解较为深刻的三个修改:

(一) 区分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

新会计准则指出,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原有会计准则中这两个概念是不加区分的,甚至没有给出租赁开始日的明确定义。新旧准则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会计初始确认日期的不同。这一修改的优点在于明确了融资租赁行为开始的具体日期,避免了会计人员在确认时的主观行为,使得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得到了保证。

(二)修改了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

新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为“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旧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为“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直接参与租赁内含利率的确定,导致了租赁内含利率与之前的计算相比有所降低,这便减缓了对后期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因此,企业也可以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初始直接费用抵减未实现融资收益,避免以后各期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高估。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

在旧准则中,实际利率法、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都可作为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方法。承租人则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此外,当使用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等方法计算的结果相差不多时,也可使用直线法等计算。

新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一改变虽然加大了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难度,但是使用实际利率却更加符合精细管理的要求和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

四、中外准则横向对比分析

以下将对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与美国、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在租赁的分类、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两方面作出对比。

(一)租赁的分类

我国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根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进行划分的。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划分与中国有所不同。美国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型租赁是按照租赁资能否产生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进行划分的。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与我国基本相同,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划为了一类。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根据美国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在直接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初始直接费用被计入了出租人的租赁净投资,而在销售型租赁的情况下,初始直接费用则于发生时计入了当期损益。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当融资租赁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承租人时,应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融资租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中。而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为一项费用。

我国新修订的租赁准则中,将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并没有像美国和国际会计则一样对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融资租赁等加以区分。

五、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建议

首先,应明确租赁分类。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只规定了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却没有涉及,这将直接造成企业对租赁交易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因此,建议在租赁准则中增加涉及与不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的区分,对其所产生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损益做出规定。

同时,在对分类进行修改之后,应将处理方式进行规范。在区分是否涉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出租人后,对初始直接费用的划分自然也应按此进行区别处理,而不能不加区分完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最后,从前瞻产业研究院跟踪的各个国家融资租赁渗透率来看,2011年,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仅在5%以下,美国融资租赁渗透率却已经超过了20%。可见,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但是随着中国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市场的发展对创新型融资方式的需求,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依旧大有前途。中国政府应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切实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在中国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2006[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IASB.国际会计准则2004[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 史燕平.融资租赁发展须关注资产融资的本质.[D]中国知网.2013年8月

[4] 陈婷婷. 融资租赁扩张迅猛,渗透率提升空间较大.[OL]2013年2月

[5] 王宇慧.租赁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研究.[D]2005年5月

[6] 刘永泽 傅荣. 高级财务会计(第四版).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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