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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对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及对策

2015-05-30闫旭凤

今传媒 2015年12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微博影响

闫旭凤?

摘  要:微博作为自媒体的新生力量,正在动摇着传统舆论的中心地位,成为滋生网络舆论的新中心。庞大的使用群体和细胞分裂式的传播速度,使得微博成为“民主、自由”的代名词,与此同时, 微博也蕴含着谣言恶性化、侵权等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微博给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作用,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引导性意见,这对营造公平正义的网络舆论环境,真正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微博;网络舆论;影响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12-0058-02

微博,也称“围脖”,来源于英文单词“Micro-blogging”,即微型博客。它是一个基于Web3.0新兴起的供用户信息分享、传播与获取的平台[1]。作为新兴的交流方式,微博的“微”字体现出其迷你版的特点,即任何人都可随时地反映自己生活信息、发表自己的看法,并阅读、评论、转发朋友的信息。近年来,微博使用者的急速增长,使得网络言论出现了空前未有的盛会,与此同时,虚假信息及被刻意歪曲的言论也纷至沓来,阻碍了中国舆论的理性化进程。因此,研究微博对于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是构建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的现实要求。

一、微博对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

(一)谣言恶性化

早在2010年6月,文坛泰斗级人物金庸便在微博上蒙受“被逝世”,同年12月,微博再次传出金老先生去世的信息;随后2011年10月,金庸先生在微博上又一次遭受“逝世”;时至今日,关于金庸老先生被死亡的微博谣言出现了几十次。除了八十多岁的金庸先生被“被去世”外,著名演员六小龄童、著名散文家余秋雨、著名喜剧演员赵本山以及成龙等也经常遭遇“被死亡”。名人“被去世”的谣言不仅此起彼伏,随着微博遍及到中国的各个角落,相类似的流言可谓是千态万状、五花八门,呈现出恶性化趋势。

微博谣言之所以长此以往的恶性循环,一个关键因素是微博的更加便利性和爆炸式的传播效果。微博准入门槛的零距离设置,在赋予更多草根发表自我意志的同时,也为谣言的形成提供了轻快的步伐。加上匿名性这个“面具”的保护,众多围脖们便会肆无忌惮地发言,由于缺失了传统媒体中的约束力和道德感,不实言论、虚假信息便会随口而来。另一方面,微博的“转发”键,会使个别信息在几分钟内被发布上万次,并循环反复,进而网友会反复接触到同一条谣言,所谓众口铄金,这进一步强化了谣言的可信度,使谣言的杀伤力迅速升级。

(二)侵权案件频发

自2009年微博被引入国内以来,其相关的侵权事件便接二连三。在“日记”中发表言论本应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然而,由于微博的特殊性,使得微博只是载体的变化,实质依然是表达、是发表,其侵权就存在可能性[2]。早在2010年,著名的体育评论员黄健翔在微博上发生了口水仗。2011年,金山公司将360董事长周鸿祎起诉,理由是周鸿祎发布的微内容损害了其名誉权,相关侮辱性、不当性的言语包括“金山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金山真是正人君子吗?”等,这是我国第一例微博侵权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对他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判令周鸿祎向金山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8万元多元人民币等。2012年,家喻户晓的微博侵权案当属王海案了。作为国内“打假第一人”,王海被法院判定微博侵权成立,法庭判决的关键证据是王海实名制微博上的蓝月亮洗衣液含有“致癌”增白剂等言论。2013年年初,因《劳动报》称著名演员姚晨利用微博赚钱,“微博女王”姚晨将上海《劳动报》告上了法庭。现如今,侵权现象愈演愈烈。

综合以上微博侵权案件,可以得出,微博用户的不当言论、偏激言论、过激言论是法院判决侵权的关键证据。与追求客观、公正、理性的传统媒体不同,作为一个纯粹的个人化媒介,微博上的主观色彩更为浓烈,相应地随意化、感性化词语也多,甚至污言秽语也会不时地出现。加之微博“裂变性”的传播特点,会使侵权性的言论更加泛滥,最终导致侵权行为;总之,在言论自由标榜下的微博并不是一块净土,贬损性言论、危害性言论日渐趋多,这导致了侵权事件的频发。

江泽民曾说过,“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网络舆论也是如此,我们应该正确引导和利用网络舆论,充分发挥好舆论对社会的监督作用”[3]。为了正确发挥舆论的监督力,我们非常有必要针对微环境下的舆论变化,提出相应的引导策略,以期为建设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提供参考。

二、微环境下网络舆论的应对策略

(一)发挥公办微博的效用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提出的谣言传播公式:R≈i×a,ambiguity即谣言的模糊程度是流言产生的关键因素。因此,第一时间发布准确、真实信息是有效规避信息泛滥、排除微博谣言的首要环节,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公办性质的微博,如政府微博、媒体微博等,第一时间公布客观、真实的信息,以便将围脖们的言论引向正确的方向,同时,有效地防止谣言的恶性循环。

在北京“7·21”暴雨灾情中,公办微博将相关谣言扼杀于萌芽状态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政府微博如@平安北京、@北京交通、@通州水務、@房山消防等,在暴雨初始,便实时地公布着暴雨的死亡人数、暴雨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救灾情形等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谣言的形成;其次,媒体微博表现突出,如@人民日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微博,第一时间对北京暴雨信息进行了大量发布或转发,这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谣言的模糊性;此外,在围脖们出现诸如救援太缓慢、雨路停车被贴罚单、救援人员辱骂民众的舆论风波时,媒体微博再一次发挥了其实时、真实、权威的特点,及时、客观地引导了博友们的舆论,进而将谣言迅速降温。

(二)发挥微博“意见领袖”的正能量

如今,意见领袖已成为当今媒体的一大主体,尤其在微博平台上其展现出了强大的正能量。微博的感性化特征使得具有草根身份的“意见领袖”更容易得到博众的点赞和追捧,以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微博的“意见领袖”便具备了超越其它媒体的亲和力及影响力。倘若现实中出现谣言满天飞、真假难辨及不健康言论肆虐等突发情况时,那么代表社会正气的草根“意见领袖”的言论,必能发挥引导正确言论的积极作用。因此,要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微博“意见领袖”的指挥棒作用不容小觑。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一方面通过积极邀请全国乃至全世界有影响力的评论员或评论家、专家学者以及“版主”等进行会议交流,并呈现事情真相,以便这些“意见领袖”将舆论导向引向正确的方向,最终创造一个公正、理智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为了更加及时、更加有效地发布正面言论,职能部门应该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

(三)加快微博专项立法

目前,我国监管自媒体的法律法规比较薄弱,对于刚刚兴起的自媒体——微博,与其相关的法律更是缺少具体的法规条款,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就导致各个法院在处理微博侵权案件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传统的实体法进行侵权责任认定的尴尬局面。然而传统的实体法中多为语言、肢体动作等传统侵权的标准,几乎没有涉及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量化的标准更是少之又少。特别在面对微博侵权案件时,诸如图像、视频等方面的侵权标准,极其缺乏可依托的有效法律法规。

因此,为了做到有法可依,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约束微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使其真正成为服务大众的新载体。在制定相关条款时,职能部门要多考虑微博各条款的灵活性、普适性和具体性。对于媒体、政府和个人等不同的微博类型,应详尽阐明各自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义务;对于个别人利用微博故意编造、散布谣言,并下载或传播黄色信息或黄色视频,以谋取私利的恶性行为,我们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绝不给不良分子留有任何空隙。与此同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利用微博危害大众生活的线索视轻重程度给予适度地奖励,包括精神嘉奖,只有如此,才能营造健康的网络舆论空间。

(四)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

由于信息流的产生者或传递者——微博用户的素养参差不齐,这就容易导致诸如造谣、相互谩骂攻击、甚至侵权等不良行为接连发生。只有紧抓微博使用者,通过多种途径对微博用户进行合理教育和正确引导,让他们从意识和内心上认识到尊重事实和相互尊重的重要性,微博才能真正成为理性的交流平台,这也是建构和谐网络舆论的前提。

要想根本上提高广大博友的媒介素养,需教育先行。在这方面,加拿大、挪威、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是我们学习的榜样。首先,我们可以像这些国家一样,将媒介素养教育设为小学生或中学生的必修课,让每一个公民在儿童时期就懂得基本的媒介知识,并养成健康、积极的媒体道德观;其次,应随着新生媒介的出现,及时地开展相关媒介的知识普及;同时,引导儿童正确对待新型事物,避免出现网络游戏上瘾症、手机依赖症等心理疾病。

三、结 语

如今,在微博上抒发自己的心情、表达自我的想法已经成为人们习惯化的生活方式。拥有更多表达权的围脖们客观上给网络舆论带来了重大改变,它如同一缕春光给人们带来了如火如荼的“微博反腐”,但同时也为网络舆论带来了一丝秋风。针对微博谣言恶性化、舆论暴力不断、侵权案件层见迭出等问题,我们首先应该依靠公办微博,如政府微博、媒体微博等第一时间澄清事实;其次,发挥“意见领袖”的亲切感;再者,尽快出台微博专项法;最后,提升媒介使用人员的涵养,以期构建和谐、美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參考文献:

[1] 殷俊,何芳.微博在我国的传播现状及传播特征分析[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2] 杨立新,张新宝,姚辉.侵权法三人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金璐.浅论网络舆论及其引导[J].青年记者,2009(l).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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