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信息公开的研究
2015-05-30钟国红
钟国红
摘要:透明和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核和灵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的条款就十几条之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有所加深。本文重点探讨了《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公开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改革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采购;条例;信息公开;研究
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生命力所在,公开透明原则对任何国家来说,特别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是给予高度重视的。自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政府采购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实现了公开化,各个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实行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政策、办法等等,对采购整个过程的信息进行了有效管理透明化。今年3月1日《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延伸了信息公开,加快了对采购信息平台的构建,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侧重了信息交流沟通的实效性,真正使政府实现“阳光下采购”。
1.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中的意义
1.1 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
政府采购归根结底其资金的消费是对纳税人税款的消费,为了确保纳税人对税款消费的知情权,国家采取了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制度。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化,可以给各类参与到采购中的供应商创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社会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社会民主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财政方面的预算公开化同财政公开化都属于公共财政改革,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的范畴,随着改革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1.2 信息的公开利用规范政府采购
对采购信息的公开能够为采购市场的监管创造前提,规范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当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统地面对社会公开,透明化政府采购行为,阳光下交易,构建的政府采购制度才会更加健全。
1.3 信息公开减少信息获得的差异化,达到公平目的
采购信息的整体准确性能够作为市场主体采用采购交易的依据,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公开的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了供应商对信息把握的混乱,不同主体可能获取不同的采购招标信息,这就是要对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化,减少信息的差异化,真正达到公平的采购交易。
2.《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
本次《条例》的实施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信息公开就是很大的亮点,有关信息公开的方面可以进行简单总结归纳如下。
2.1 对项目整体采购情况的透明化
《条例》史无前例地对政府采购整体状况进行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从政府采购信息及预算的公布,到中标、成交结果附带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成果签署以后要在法定规定日期即2个工作日内公开。除此之外,《条例》中对中标结果的公开相比以往力度空前,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内容(项目名称、规格、成交价格、数目等等)的信息要求更加详细,都要进行公开化。
2.2 对供应商的无差别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法》中要求政府采购遵从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出台的《条例》延续继承了这一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对供应商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比如对供应商资格预审信息的公开,特别对来源单一的采购要公开仅有的供应商信息;严禁对同一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实施不同的审查标准,限定他们的地域、所有制形式等等。另外,《条例》中特别要求了供应商要符合投标的法定条件而且能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含了过去三年中参与政府采购无任何严重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能够对财政部门发布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受到的财政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进行有效查询。
2.3 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均是由国务院着手的,作为行政性法规,它具有的效力比一般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要高,本次《条例》的实施是站在行政法规的高度,确定了对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处理信息进行公开化,规范了采购活动,调动了全民积极性参与到采购监督中来,及时把握案例信息,对投诉处理过程决定等等进行沟通交流,改善不足。
3.《条例》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的现实意义
3.1 呼应预算法的顶层设计
2015年颁布了新预算法,把“政府采购”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就整体上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公开化进行了要求,对政府采购的情况,各级单位应该做到及时面向社会群众公开。另一方面对不能及时公开信息的责任追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预算等公开化说明,就要责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正,而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本次的《条例》针对政府采购在公开化的概述有了明文规定,同时也确定了政府采购方面公开化责任,与新预算法中的规定不谋而合,相互呼应。
3.2 拓展母法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
《条例》是对其母法《政府采购法》的详尽解释说明和补充,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条例》从条款内容上对其进行了很大程度地拓展,细化解释了过去相对模糊的内容,推动了政府采购从发布到结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化的进程,如今,通过整合《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可以总结出,政府采购面向社会公开化的信息包含了两大方面:采购整体过程的信息和采购操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加大了公开力度,扩充了公开内容和范围,保障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3.3 对“未公开”责任追究机制的强化
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法律条款中对不公开责任的追究进行明文规定,《政府采购法》已经有相关内容规定,要求对弄虚作假,上瞒下骗的情况由上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条例》实施后对过去相关法律的条款进行了完善,优化了采购项目整体信息达不到公开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也约束规范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类行为。
3.4 对信息公开的途径的规范化
政府采购过程的信息在《条例》实施前是由政府采购监督单位指定媒体并公开,没有限定媒体级别,这就造成了采购信息发布的混乱性,管理混乱,严重损害了采购的竞争性。另外,为了及时达到采购信息公开化的有效性,《条例》中对信息公开方面的时间限定有所确定,比如,在“供应商唯一”的状况下,采购项目信息和供应商信息公开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等从中标算起的2个工作日内公开等等,对采购信息公开化的途径进行了规范化调整。
4.总结
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条例》同过去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重点探讨了《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点,针对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有所加强,从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對采购信息公开有了不同程度地延伸,统筹规划管理采购信息,了解了信息公开对采购的意义,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公开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化改革的建设,对实现“阳光下采购”的目标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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