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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

2015-05-30贺鹏

2015年14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涵义

贺鹏

摘要: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坦白从宽从刑事审案政策上升到具体法律规定。本文将浅析坦白从宽的涵义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坦白从宽;涵义;司法实践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高。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体现了我国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做法,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坦白从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坦白从宽的涵义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坦白”没有确定的概念。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刑法》第67 条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的规定即关于坦白的具体表述,弥补了以前的缺陷。

理论上认为,《刑法》第67 条前两款的规定,是关于自首的规定,而从《刑法》第67 条第3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①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的规定设置在自首一节中就说明了坦白与自首存在关联。坦白与自首均具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司法侦查机关节省资源,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因为两者的一些不同的区别,刑法量刑方面对自首与坦白作了明确的区分,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坦白则只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与坦白看似区别不大,但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不能混为一谈。

二、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

近几年来,我国正在从形式法制向实质法制转变,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律更逐步的专业化精细的融入人们的生活中,然而人们对自己的权益更深度的认识以及去追求与维护,同时也对国家公正公权力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坦白制度从酌定从宽到法定从宽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体现了我国与时俱进的法律变革思想,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坦白从宽,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把握坦白的时间

犯罪分子只要正确的坦白时间,只有两个有效时间段:第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的时间; 第二个是审判阶段的公诉时间。我们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可以看出坦白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及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到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侥幸心理,采取观望态度,不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分子根据各种证据感到没法继续隐瞒下去,在法庭上这时候才向法官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情况及情节,此时坚决不能认为这是坦白,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一切依据让自己无法隐瞒下才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这只能属于当庭自甘愿认罪情节,才能根据实际犯罪情况和自己坦白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在如实供述之后又翻供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有意阻挠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视法律如儿戏,此情形不能认定为坦白,否则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果犯罪分子在符合坦白成立的时间要件节点上坦白,又如实供述的提起公诉,此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坦白。所以对坦白的时间认定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不能粗心大意。

(二)注重对“可以”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为“可以”量刑情节,“可以”量刑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于坦白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②即是说,并非对每一坦白的犯罪人都一律从轻处罚,而是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究竟对坦白的犯罪人是否从轻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即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其次,要分析坦白的具体情节,要根据犯罪人对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危险性和自己的悔罪程度,同时也根据犯罪的对社会造成成的危害程度及犯罪的客观条件,决定是否从宽处罚。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和残暴、情节非常恶劣、后果也是非常的严重的犯罪,即使具备了一切坦白情节要点,根据罪责刑一致规则,也可以不予从宽处。

(三)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

司法机关追诉该犯罪分子所有犯罪行为并给于是否从宽处理的客观依据是:是犯罪分子被抓被动的归案,看自己能否有诚意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就是坦白成立必要条件,就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求实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自己的罪行。众所周知,中国是个人情关系很重的国家,很多犯罪分子注重哥们义气,喜欢替别人顶罪,也可能受到威胁代人受过,所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替别人顶罪。而现实社会中,很多人违法犯罪后,害怕受到刑事制裁,在向司法侦查机关陈述时喜欢避重就轻,讲一些无关紧要的犯罪事实,更有甚者歪曲客观真相、编造事实情节,企图逃过法律追究。所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罪行,不能采取欺骗手段来应对侦查机关。而在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包括自己所知悉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另外,犯罪人对所供述罪行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归案后,希望审判机关能对自己从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更是行使辩论权的具体体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要求,有助于維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更能体现刑法保护人权的目的。

(四)如实掌握从轻和减轻

大家都知道刑法中每个罪名都与之相应的法定刑,而法定刑一般都是一个处罚的幅度,并无具体的刑期。从轻处罚,应该在法定刑的规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应是处于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该从轻处罚就从轻,该减轻处罚就减轻,做到不偏不倚,维护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

结语

以上分析了坦白从宽的涵义,简要阐述了坦白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以期能对坦白从宽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现在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受到多种思潮的影响,要完善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坦白从宽,加强国家、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不违背坦白从宽法定化的初衷,更好的为人民大众服务。(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段启俊、刘源吉:《《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坦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②张鑫 王英杰:《犯罪概念的探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与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龙宗智:《论坦白从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张正君、钱进、张东伟:《坦白从宽政策应在刑事立法中充分体现》,载《检察日报》2010 年8 月16 日第4版。

[4]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5]吴宗宪:《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6]杜强:《关于坦白从宽的立法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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