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低保”问题探析
2015-05-30安志宾
作者简介:安志宾(1990-),男,汉,河北邢台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研究生。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实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首先界定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进一步分析了现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村低保;准入;动态管理;退出
一、农村“低保”的基本概念
依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农村“低保”,作为社会救助的一种,是指对农村中那些生活贫困居民,且其收入低于国家或当地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由当地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给予其一定补助,以满足农村居民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二、农村“低保”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低保”准入机制不健全
首先,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差距大,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有关低保标准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最低生活水平的确定标准主要依靠地方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而影响标准的因素很多跟当地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相联系,且这些条件往往出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关于低保的标准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恒定的标准,这使得低保准入往往不透明。其次,由于低保标准的难以界定或难以恒定,同时由于某些偏远农村关于低保政策宣传不到位,人们往往不太了解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或者条件才能“吃”低保呢,这在某一方面就给予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很大的自主权。
(二)对低保对象缺乏监管
由于农村“人情”社会的存在,对于低保对象缺乏管理和监督。一般只要成为保护对象,这种资格不会被取消。根据我国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应当对社会救助从政策制定和实施,采取专项监督、日常强化监督等方式保障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现实呢,也只有在针对申请低保时候,由有关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成员)到申请人员家庭核实,并且核查依据比较单一,有时可能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家庭困难程度,这直接影响了后期的低保核准工作。同时,在我国对低保人员后期监督工作主要由当地乡镇政府主管。在我国农村,尤其偏远和地广人稀的农村,由于人们分散性和受于当地政府财政不足和人员的紧缺,往往导致对监督工作的落实不到位,这就很有可能导致国家这项托底性民生保障工程出现“失真”。
(三)“低保”退出机制的缺失
作为一托底性民生保障工程——“低保”制度,是对公民经济的再分配,是体现和保障社会公平的一项惠措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实行“应保尽保”的理念,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满足人民最低生活需求。同时也规定对不符合低保对象的人员实行退保制度。国家实行“主动退保”和“被动退保”,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对低保对象监管不到位,使得一些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仍享受这项待遇。除此之外,农村大多数群众(包含非低保人员)在对低保这项政策上存在观念错误,大多认为一旦享受上低保,就会永久“吃低保”。这些导致这项“应退尽退”的政策不能很好落实,反而出现“只进不出”的现象。
三、解决我国农村“低保”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农村低保准入机制
由于当前信息化快速发展,给社会生活和人们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也必然需要依靠信息化技术。根据我国《民政部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通知》,由发改委批准实施的“低保一期系统”,将有助于低保家庭信息完善、条件审核。同时这项过程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基础上的。因此我们必须完善配套的政策。首先,针对低保标准,必须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收入变多等因素,进行动态标准确定。其次,要加强低保政策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便于广大群众了解这项政策的目的、有关标准及退保事宜,对这项托底性工程有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二)加强分类监管,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针对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们给予适当补助,满足他们最低生活需求。但是由于“低保”标准和家庭收入是成动态的。为确保这项工程的落实,有必要加强对那些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监管。在监管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监管。具体来说:1、针对农村“五保”人员,由于他们的收入来源少,支出也不大,一般变化不大,可以进行一年一查。2、针对由于较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以及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支出不固定,其家庭收入变化可能性较大,实行半年或者季度审查,但最终按照全年的月均收入计算。除此之外,为保障这项政策的公平性落实,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低保对象实行家庭财产申报保制度,有关申报材料以及财产变动情况进入“低保一期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三)完善“低保”退出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我国托底性民政工作的一部分,由于覆盖全国、资金量大,关乎人们的最低生活需求,关乎到社会和谐问题。要充分发挥该項政策的作用、实现资金效益 的最大化,必须根据“低保”对象的收入支出变化,有针对性完善农村退保机制。首先,加强人们对这项政策作用和目的的了解,尤其是“低保”对象,在他们不符合低保标准时,主动退保,使空出的名额和资金更好的实现其价值,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其次,村民代表负责制。在我国农村,一般低保对象的提出都是先有有关村名代表向村委会提出。因此赋予其权利的同时,村民代表也必须履行义务。对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当其财产或收入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向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有关人员对低保家庭进行进一步核实。(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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