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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探析

2015-05-30谢梦雅

2015年17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

作者简介:谢梦雅( 1990-),女,江苏南京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经济法。

摘要:食品安全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治理需要社会多元化的综合治理,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中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食品安全修法经验,完善和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修法

食品安全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健康,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一项重大而严峻的任务。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如欧洲的“马肉风波事件”、美国的“大肠杆菌疫情事件”、中国台湾地区“地沟油事件”、中国大陆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说明了当前食品安全治理存在着许多漏洞,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治理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法经验,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中国台湾地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修法力度分析

中国台湾地区“地沟油事件”爆发后,严重损害台湾的食品安全声誉,使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为了重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严惩不法食品厂商的违法行为。台湾地区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针对法律条文和实施过程存在的漏洞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时予以修改和增订,在2014年大幅度修改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第5、7、9、10、22、24、32、35、43、44、47~49、49条之1、56、56条之1、60条条文,并增订第2条之1、42条之1、49条之2条文;并在2015年修正了第8、25、48条文。①通过此次修法,台湾地区不仅对食品不法行为进行严惩和监管,也基本建立了下游食品商的网上登录、食品追踪追溯履历系统以及三级品管制度,基本保障了食品从生产到食用的全方位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而本次修法的亮点在于,通过修改和增订《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第九章罚则,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商违法添加、搀伪、假冒致人于死者,最高可罚新台币20亿元,食品生产商的不法利得也会被没收、没入或追缴。与之对比,中国大陆的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何人只要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规定,不仅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更禁止其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两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手段比修法前更严厉,中国大陆地区的处罚力度更大。

二、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发挥媒体的独特作用

由于政府部门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盲区,导致政府部门存在食品安全治理效率不高、发现问题不及时的特点,而民众又对食品安全缺乏必要的知识。而媒体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天然的具有发现问题的敏锐性,能够及时披露和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欧洲的“马肉风波事件”、美国的“大肠杆菌疫情事件”、中国台湾地区“地沟油事件”、中国大陆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等,都是借助媒体的调查、报道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使得政府部门在舆论的压力之下积极监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同时,通过报道对于政府监管人员的不法行为,如政府监管人员与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勾结疏于监管和查处,包庇、纵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私自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政府监管人员的行为也能起到很好的监督的作用。当然,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案件中应坚守职业操守,必须保持报道的真实性,对基本事实的报道应做到合法、合理。不能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就肆意歪曲损害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食用者的利益,媒体应对自身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避免触及法律的底线。在台湾的“地沟油事件”中,正是通过媒体的不断报道与披露,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现的漏洞越来越多,使得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越来越高,引发台湾地区全民对食品安全的讨论,促使立法机构迅速修法。

三、食品安全治理应鼓励民众参与

食品安全治理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的关注参与,实现对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多元化综合治理。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卫生检举案件处理及奖励办法》第四、五条明确规定民众如果检举食品搀伪、假冒、超过有效日期或使用违法添加物等食品安全事件查证属实,台湾县市卫生局应将至少罚款实收金额50%以上比例作为举报人的检举奖金,其余食安检举案件,至少罚款实收金额20%以上比例作为举报人的检举奖金。只要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属实,即使案件最终被判无罪,检举奖金也不被追回。同时,在重大食品安全检举案件中,根据检举内容以及对案件侦破的贡献程度,允许额外发放10万至200万元奖金。如果举报人为现职或离职员工检举其违法业主,额外发放的奖金最高上限可至新台币400万元。而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新法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给与举报人表彰奖励,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手段,容易造成在具体操作中执行标准不一,引起公众的异议。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奖励规定,一方面则可以提高民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为民众创造更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值得中国大陆地区在具体操作中借鉴学习。

四、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加强政府监管作用

良法需要好的实践落实。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云计算,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依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坚持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把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视为一体同等对待。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应避免互相推诿、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的情况出现,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透明化。避免台湾“地沟油事件”中检举人屏东老农因为地方主管部门玩忽职守不作为而冒险跨市检举的情况再次发生,使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处于被动不利地位,政府公信力在无形中受到损害。为了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中国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在修法时,在《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1条、55条明确规定了县市主管机关的职责。②同时,食品安全治理政府要通过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扩大各行业团体的自我监督、自我参与,政府部门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建立供求协调的政府监管机制,形成严密、完整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丹松:《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实践问题研究与分析》,《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

[2]夏云娇:《台湾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3]邓青、易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企业经济》,2012年第1期。

[4]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5]王辉霞:《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法治探析》,《商业研究》2012年第4期。

注解:

①参加中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具体条文。

②参加中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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