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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

2015-05-30梁静然

2015年17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简介:梁静然(1990-),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摘要: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是开启庭前会议程序的一项情形,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过于粗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不尽如人意。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关系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尽量的加以明确规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它的价值,从而促进庭审的高效、集中审理。

关键词:庭前会议;集中审理;非法证据排除

引言

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是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大闪光点,作为衔接起诉和审判的过渡程序,其设置目的是将可能引起庭审中断的事由集中到庭前程序中统一处理,以此增强庭审的连续性,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保障庭审能够集中审理。同时,在庭前会议中,庭前会议参与人展示各自的证据,并对会议中出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庭审前达成合意将不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和辩论,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着重举证、质证。法官整理出控辩双方的争点,以此更有目的性地主导庭审活动,提高诉讼效率。

一个新的程序的产生固然它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一个新程序的产生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对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模糊,以致无法指导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扩展到了庭前会议中,作为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之一,可见其受重视程度极大。立法者之所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庭前会议启动的一个情形是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所决定的,它关乎控辩双方的利益,但法条虽然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规定如何操作。下面我将就这个问题试着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庭前会议的概念及意义

(一)庭前会议的概念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设的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是:在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作为召集者,对有关审判相关问题,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进行了解,并听取提出这些问题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样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就增加了庭前会议程序,进而有利的解决了可能影响审判有效、集中地进行,对审判的争议焦点和重点进行了有效归纳总结。庭前会议又被一些专家学者称之为审前会议,主要是就有关案件的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召开,在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就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庭前程序。①

(二) 庭前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审判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是现代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庭前会议的主要的价值就是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和重点总结出来,把一些控辩双方无争议的、可以达成合意的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时被告人的参与是极其重要的,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维护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地位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权利的保护上都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只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对要审理的案件是有一个陌生感,而不是就这个案件已经了解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再去审理,若案件的相关情况在法官审理之前已足够了解对他来说只是做一个最后决定的判断,也就失去了法官审判案件的意义所在,这样不公正的判决将会在我们的司法判例中成为屡见不鲜的事情。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前予以排出,也是避免法官在了解案情时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若审判的法官接触不到先前收集的非法证据,因而不会受到这些证据的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2、有利于保障集中、迅速的审理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不仅要求质量办案而且也要追求效率,效率也是诉讼价值之一,快速的办案使刑罚的威慑目标和报应目标得到了更好的实现。庭前会议是解决效率问题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证据的开示了解到哪些证据合法应该被采纳,哪些证据不被采纳,对庭前审查的跟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程序问题达成一致。总结庭审中的争议点,就此在庭审中只要法官就争议点进行审查就可以了,有效的节省了庭审的时间,集中到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证据问题的审查上来。

这样一来,法官在审查案件时主要力量集中在公诉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等实质问题上,保障了集中庭审。集中庭审指的是,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应当在不变更审判人员的情况下不间断地连续审理,没有特殊的情况,中途不得休庭。也就是说,除了审判过程中必要的休息之间,原则上讲庭审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庭审的不集中审理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影响是极大的。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目的之一就是在庭前解决可能中断庭审的程序性问题,从而可以较快的结案,既提高了效率又更好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

对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庭前阶段排除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非法证据在庭前予以排除的目的,不是单纯的为了排除,而是防止法官提前对非法证据的知晓而影响到的对案件的不公正判决。使非法证据不会对法官最终的判决产生任何影响,这就应该在庭审前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前排除的必要性主要是:

1、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庭审程序解决的问题不同,非法证据程序解决的是这个证据能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庭审程序主要解决的是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处罚的问题,证据为的就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处罚的问题,所以理应在庭审前排除非法证据。

2、若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必然为审判的法官所知悉,容易造成裁判者提前形成预断,影响其自由心证。

3、对证据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的前提,若对作为前提性的合法证据产生异议的情况下,就应当预先进行解决,否则庭审也将会延后,不利于庭审的集中有效的审理,所以庭审前解决像非法证据排除这些程序性的问题是有必要的。

4、基于审判实行集中原则,而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性问题放到庭前解决是有效防止庭审中的中断现象的一种有效途径,不仅使庭审更有效而且也节约了诉讼的成本。

5、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给当事人增加了一条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

6、若控辩双方事前能了解到可采性证据的范围,将使庭审活动更有效、更经济。

三、我国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中的相关问题

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是:在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作为召集者,对有关审判相关问题,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进行了解,并听取提出这些问题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项规定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召开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情形之一,但对于庭前会议中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

(一)缺乏证据开示的规定

证据开示是指在庭前程序中,公诉方和被告人及辩护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交换了解,并就这些证据及涉及到的基本事实进行意见交换。②但 2012 年《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在司法实践,对于要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的证据材料及焦点问题进行庭前总结,了解对方有关证据的掌握情况,存在难度。首先,怎样进行证据开示?其次,哪些证据应该被开示?再次,对于双方展示过得证据的归纳,达成合意的证据和存在争议的证据应该怎样的运用到庭审中?在法庭审理时,应如何运用?第四,证据开示的效力如何?以上这些问题,目前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处理方式缺失

在我国刑诉法中对庭前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没有做相关的规定,只是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就当事人在庭前程序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应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进行了解,听取就这些问题交换彼此的意见。而后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又进一步说明需要了解内容为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未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该如何处理进行规定。

因此对于如何处理的问题,学术界也有意见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排除非法证据是关乎证明能力的问题。所以,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对是否排除该证据作出处理。③另一种观点认为,刑诉法规定庭前会议只能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所以,法院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排除。④我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庭前会议的立法目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确定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庭前会议程序中的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而在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结果,就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我国现行的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做规定,而在理论上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是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若将非法证据带到庭审中,有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使非法证据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证,污染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认知,将非法证据在审判前进行解决,正是迎合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的最初的目的。

而根据目前我国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事人时常会不经庭前会议程序直接在法庭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样不仅影响了庭审的集中审理和诉讼的有效进行,但法官却对此必须的进行接受,因为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也不能因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而将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驳回,而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就没有了意义,这个新的程序也就只是形同虚设了,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确定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排除的效力,也就失去了庭前会议设立的真正的价值,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效力的缺失,势必会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增加司法成本。

四、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

(一)构建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1、证据开示的开启和运用。有审判人员召集公诉方与被追诉方,提前告知控辩双方做好开示证据的准备。应当在被告人提交了答辩状准备应诉时进行证据开示,否则可能会造成控方的“证据展”。证据的开示是在庭前会议中,控方和辩方对自己的证据进行展示,对自己证据的来源和举证的目的分别进行表述,对方可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和举证的目的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在此过程中,可运用非法证据规则进行排除,排除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放到庭审中决定证据的效力。对于开示的证据目录及异议的清单应当进行记录,开示完毕后交由双方确认签字。对无异议的证据留作庭审直接运用。

2、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案卷全案移送制度恢复以后,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的证据材料,这样在庭审会议中就要求控方只展示在提起公诉后收集到、准备当庭出示的证据,而辩方对于自己掌握的证据要进行全面的展示,防止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

3、证据开示结果的运用。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就参与人所展示的证据进行审查完毕后,就达成合意的证据和存在争议的证据都要进行签字记录,经参会方核对并签字确认。在庭审时就只针对在庭前会议中参会方总结出的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双方围绕这些争议证据进行质证,对于无异议的证据,双方达成合意的,应该确定它的效力,在庭审的过程中可直接运用到证明案件的事实中,除非有新的特别情况和新的正当理由,否则将不能就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证据再次提出审查要求。参与各方不得再当庭提出异议。

4、确定证据开示的效力。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庭前会议中开示证据中达成合意的证据的效力进行规定,也就意味着庭审中依旧可以就已经在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证据再次提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等程序问题,这样一来庭前会议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只不过是走一个过场。而证据展示的法律效力我们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防止就这些已经达成合意的证据再次提出,阻断庭审的持续进行,使在庭审中无需再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正当的理由或新证据的出现,法官将拒绝在庭审中再进行质证。

(二)确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处理方式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没有做处理的规定,应该由立法加以完善。根据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检察院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示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讯问笔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提请侦查人出庭的方式。证明的标准是对于确实存在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排除。如果经过审查不能排除存在的也不予采信。由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对收集证据的展示。

其次,审查明确控辩双方提交的材料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获取的证据,审判人员可决定是否排除。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根据已有材料,不能排除存在的。说明情况相对复杂,为了公平起见,应当做好记录交由庭审时解决。如果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又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或者是对庭审会议中展示的证据有正当合理的理由需要重新审查的可以重新申请。综上,应当根据庭前会议中已有材料所达到的证明标准来决定审判人员是否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权。

(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

针对证据的性质和证明力的大小,在庭前的非法证据排除中根据证据的具体问题采取保留的做法进行排除,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主要有:

1、 可以把能在庭前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在庭审前就解决了,防止因这些问题在庭审中提出而中断庭审。

2、能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⑤

3、在庭前就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是为了防止这些非法证据被法官在审判前知晓,从而影响审判的公平性。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庭前会议中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当事人只有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这样使庭前会议的价值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应当加以改善。

第一,应该把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的精力放到庭前会议中,若对于一些存在争议大的或是关于事实方面判断的可放到庭审中进行。在刑诉中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是在庭前或是庭审中若是被告人或是辩护人提出此前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应当先行当庭进行调查。这项规定其实上也就是将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加了一个调查程序,而在新刑诉修改后增加的庭前会议可以发挥庭审中关于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功能,将这一程序放到庭前会议程序中,在庭审中或是庭审后可以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更有利的保障被告人的利益,使庭审更好的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

第二,我国一向重视口供,因此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冤假错案。在庭前会议中应以言词证据为主,其他证据为辅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把言词证据作为庭前会议中审查排除的重点。而非法实物证据,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可能不能全面了解,若审查可能会涉及实质审查,对于有关案件实体事实的判断和争议大的有关程序性的问题应当放到庭审中进行。而不是要一律在庭前会议中进行排除。(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2]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J].《政法论坛》,1998年(2):31。

[3]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年第 3 期。

[4]徐兵,刘好俊:《论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载《法治论坛》2013 年第 6 期。

[5]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载于《中外法学》2007 年第 2 期。

注解:

①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②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J].《政法论坛》,1998年(2):31

③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年第 3 期

④徐兵,刘好俊:《论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载《法治论坛》2013 年第 6 期

⑤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载于《中外法学》200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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