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推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2015-05-30许艳棋李艳

2015年17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缺失不确定性

许艳棋 李艳

作者简介:许艳棋(1991-),男,满族,河北承德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李艳(1992-),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逻辑方法,是通过逻辑学与法律的结合,以基本的逻辑观念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然而,这个看似完美的体系却因法律的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其在司法适用中会出现许多问题,如同案不同判、判决有失公正及判决被民意所左右等。通过分析法律推理在司法适用中问题与原因,从而使其更加准确的适用到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法律推理;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异化;缺失

一、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

(一)不确定性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一直以来,在人们的心中常常以为法律是确定的,所以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通过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形式的有效推导,就能够处理案件,得出正确的结论。而法官像一台自动售货机,只要向其投入法条和事实就能产出司法判决。其实,法律推理中的三段论推理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能保证推理过程的确定性,而不能保证推理结果的正确性,确定的法律规则只是为法官断案指明了大致的方向,并没有为具体的案件提供明确的答案。另外,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概念含糊以及法律漏洞等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难以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来得出结论。所以,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并不是仅仅运用简单的逻辑方法就可以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的人是有思想的,可能导致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会融入大量的人的主观思维,而每个人思维的不同也导致了最终结果的不确定。因此可以看出,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其可能导致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见性。

(二)法律推理不确定性存在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推理的关键性问题是“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推理。但法律规范本身却存在着诸多缺陷。

首先,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漏洞。由于法律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它不能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会出现在现行法律中欠缺当前急待处理案件所必需的法律规范的情形,这无疑会加大法官在审判中的难度。但是要使法律完美无缺,对所有情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几乎不可能,法律也并非是一张疏而不漏的网,立法者的能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预知将来发生的所有情况,任何国家的法律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都难免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形。①因此,由于“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出现法律漏洞时,由于没有可以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条款,或出现法律推理大前提的空缺,法律适用者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就必须要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来解决实际问题。实质推理虽然有其特定的优点,但是在当今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之下,适用这种方式会造成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的建设。

其次,法律规定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一个案件可能适用多个法律规定,如出现法条竞合的问题,此时,法律适用者就面临着不同法律规定的选择适用。因此,在法律适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相互冲突的规范均可能被援引用来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律适用者必须在它们之间做出真正的选择。

最后,法律解释的正当性认定错误。法律规范在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明确的,但是仍需要对其解释后才能适用,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在实践审判中可以看出,法官做判决时会过分依赖于司法解释等,但司法解释是抽象的,没有语境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说明,其必须要处在一定的情境之中,要有一定的时空依赖,而司法解释是在没有特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做出的,不能直接适用,如果要适用仍需要法官对其再做解释,否则会违背司法的本性,所以说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应该是法官所做的解释,法律解释只能是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实际上在解释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才能使得案件获得圆满的解决,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解释正当,才能保证推理过程中大前提的合理性,所以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法律解释正当性的认定。

2、事实的不确定性。由于案件的事实是不可重复的,法官在审判时获得对过去事实的绝对的、确定的认识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获得的关于过去发生的事实,并不是十分确定的,只是一种可能性。如对于证人证言或传闻证据来说,由于每个人在转述自己的所见所闻时,都不可避免的会加入个人的主观意见,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特别客观的去传达一件事实。另外,每个人对问题理解的角度也不一样,不同的人可能会出现若干个不同的版本。在这一意义上,案件事实的获得与法律事实的证成只是一种或然性的结论,这需要法官理性、中立的去判定并加以论证,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所信服。

二、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司法判决的做出都是经过法官的充分论证并把相应的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相结合而得出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一个公平公正、符合真理性的判决,应当来自于审慎的法律推理。因为法律推理能为案件审理提供严密的逻辑分析和准确的法律解释,它保证了判决的必然性和整体性,因此,这样的判决将会是一个满意的判决。②但是当法官运用具体的法律推理进行判决时,往往会受到各种案外因素的影响,使法律推理发生异化,这无疑会使法院的判决失去公信力,影响法院的司法独立地位。因为,司法机关是作为被动的或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纠纷的,因此,法官在法庭审判时必须要保持理性,案外的任何因素既不能随意的介入到司法之中,也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否则会影响法律推理的内在价值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最终做出的判决也难以令当事人信服。因此,我们应该以法律为准则理性的看待问题,在法律的规定之下处理问题来实现公正。

三、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缺失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正确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运用法律推理来证明判决理由的正当性,以使当事人及社会大众相信并接受法官的判决。但是,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很多法官的判决书都是写的过于简易和随便,绝大部分的裁判文书一般是先简要说明原被告的陈述,然后认定案件事实,再根据法律条文做出裁判结果,在这些判决书中,缺少把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分析,缺乏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即缺乏法律推理的过程,不能真正的为当事人所信服。由于法律推理具有反复性,在做判决时要反复论证结论的合理性,法官进行法律推理体现了其明智与审慎,法官只有在对自己的判决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其所做的判决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才能为民众所信服。

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形式本身存在适用上的缺陷,对其机械的运用限制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其二,立法的滞后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律漏洞或无法可依或相互抵触,当这些问题出现时,许多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就会不知所措。其三,法官难以成为真正的法律推理主体,实践中法官判案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如社会舆论的压力。其四,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不太熟悉,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翼飞:《法律推理不确定性的内部溯因》,载《求索》,2010年第1期,第126页。

[2](美)安.塞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3页。

[3]邢杰、张若宇:《加强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第41页。

注解:

①(美)安.塞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3页。

②邢杰、张若宇:《加强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第41页。

猜你喜欢

法律解释缺失不确定性
法律的两种不确定性
英镑或继续面临不确定性风险
论商事留置权
当前中国公民意识缺失研究——以社会监督为例
卖一个云盘账号判10年
浅谈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
高职院校学生英语学习动机缺失影响因素及提升策略
略论解释共同体对法律解释的影响机制
具有不可测动态不确定性非线性系统的控制
从翻译的不确定性看译者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