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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管理舞弊方面对某公司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2015-05-30于彭高兰

2015年17期
关键词:会计法审计报告舞弊

于彭 高兰

摘要:近年来,一系列的财务舞弊丑闻在全世界频繁揭发出来,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环境的秩序及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与其紧密相关的审计职业同样受到了重创,面临着信用甚至生存的危机。本文以某公司管理舞弊为案例,分析了我国推行管理舞弊导向审计的必要性和制约其在我国推广应用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管理;舞弊审计

1.引言

如果说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第一道闸门,那么,独立审计就是防范重大会计差错和舞弊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高管人员故意提供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财务报表,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做到独立、公平、公允的审计,没能发现这些错报漏报,从而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性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就会出现审计失败。重大审计失败的常见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职业怀疑,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缺乏公允性,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失效、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

2.某公司案例简介

某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高科技产品开发、培育、销售,水泥生产、销售。然而从某公司缴纳的资产负债表、税费情况、支付职工现金情况、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建工程情况及其分业的报告来看,公司主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却令人生疑。笔者通过报表分析,看出某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异常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独立董事不作为,沉重的债务负担等问题。

3.审计失败的原因

除了某公司自身管理上舞弊,通过分析可知,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审计,未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其具体行为如下:

3.1审计过程中忽略了对风险的再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建立在某公司完成资产置换、实现重组的基础上。然而,在审计报告日前某公司并没有完成资产置换,重组并未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在明知业务环境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依然没有修改其审计策略,因此其审计过程中忽略了对风险的再评估。其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2事务所违背了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为防止某公司退市,会计师事务未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六条的规定,在所在明知该公司未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折旧摊销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违背了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3.3没有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按照审计流程,事务所在进行审计工作之前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成立相应项目组,对该公司情况进行讨论。在对某公司的2006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既没有制定对某公司的审计计划,没有安排项目组对该公司情况进行讨论,审计内部控制上存在有重大遗漏。

3.4以“避免公司退市”作为审计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以“避免某公司退市”作为审计目的,背离了财务报表追求公平、公正审计目标,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3.5未进行函证即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审计程序缺失严重。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公司业务进行函证,也没有取得该项债务重组协议,没有确认关联方欠款是否真实,并未能与大股东核对资金占用金额的情况下,对2006年12月某公司调增资产冲抵大股东欠款的事项进行了确认。

3.6未能发现虚假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某公司董事长介绍2006年度收入状况与居间合同业务取得的收入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六十四条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致使未能发现虚假佣金收入业务。

3.7少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审计措施,在计算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后,仍未在其出具的审计差异汇总表及财务报告中予以调整,致使审计确认少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22,274,855.74元。

3.8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

4.改进措施改善国内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执法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完善执法形式、加大处罚力度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其他同样甚至更为重要的多方面的问题,如《注册会计师法》的尽快修订,对《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遵守等。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4.1要加大对《会计法》的遵循和执法力度要改善和净化对国内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执法环境,执行好《会计法》是重要基础和前提,即首先必须加大对《会计法》的遵循度,同时还要加大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要真正体现企业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第一人的法律约束和法律内涵。另外,还要分清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企业的会计责任,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分别追究企业、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只有分清责任,才能为逐步改善和净化国内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执法环境。

4.2尽快修订新《注册会计师法》 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这不仅需要依法行政,而且更需要依据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形势相适应和配套的法律。但是,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还是1993年制定的,早已不能适应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修订早已不能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手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惩处,让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知道违法违规行为的代价究竟有多大,以对这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起到警示和震慑。

4.3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仅仅修订好《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够的,还要做到有法必依。在我国,不管是企业会计人员、企业负责人还是注册会计师,在总体上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许多人都有抱有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并不强。我国的企业负责人大多数都不懂《会计法》,并且相关职能部门对《会计法》的执法力度还很不够。因此这些法律会形同虚设,根本不能起到维护社会制度,净化审计行业的作用。所以,加大对《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增强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意识也已是首当其冲。(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启亮,罗乐,张亚曼,陈汉文. 高管集权、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J]. 南开管理评论,2013 VOL.16(1):15-23.

[2]王妍. 某公司黑幕被揭麻雀虽小“五毒”俱全. 金融时报,2005. 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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