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5-30邝妮娜
作者简介:邝妮娜(1987-),女,湖南郴州人,MBA工商管理硕士,湘潭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农村金融、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摘要:本文基于比较分析的视角对美国、英国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分析,认为三国在金融监管变迁的周期、动态博弈的过程及侧重点都有相似之处。最后将三个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比较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家化和金融证券化迅速推进,金融监管已然成为一国乃至世界经济健康运行需要面对的重要方面。一国的金融监管不能局限于本国的立场,应当将眼光放向世界,从多方借鉴各国金融监管成功的经验,从战略的角度进行分析对比,探索出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并从中得出对本国有意义的启示,从而稳固并完善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经济健康运行。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是一个金融业发达的国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建立时间比英国晚,但发展相当迅速,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美国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不同的金融业领域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机构。更具体来说,美国实行的是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美国中央和各州政府共同拥有监管权力,称为双线,在中央和各州也各自拥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称为多头。对美国而言,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时行使监管职能,对同一家金融机构(如国民银行或州银行)形成了多头重复监管。美国银行业的两个最主要的监管者分别是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和州银行监管当局。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强国,英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早,早在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就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的开始。到1997年,英国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将原本9家金融监管部门组成金融服务监管局(FSA)——集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监管于一家的监管机构,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变成了集中监管体制。英国在1979年以前主要是依靠本国的金融自律组织来发挥监管作用,并没有成立自己正式的金融监管机构。近几十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的日益复杂,仅仅靠金融机构的自律很难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日本的金融監管体制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快速发展是在二战之后开始的。日本在1998年6月起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了本国单一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简称金融厅。金融厅负责对本国金融业的综合监管,基本完全脱离了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大大加强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四)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
从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特征可以看出,存在着一些共同点与相似之处:
1、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金融起步阶段的混业监管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监管,再到发达阶段的统一监管,但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到起点,而是建立在金融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监管体制不断发展健全的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制度变化。
2、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是一种动态博弈、不断发展的过程,金融创新是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内在动力,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内容、方式、手段等变革。在经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之后,美国强化了管制,建立了严格的分业型监管体制模式,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获利需求相冲突,导致了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形式。再监管就是针对不断暴露的监管问题和缺陷而被提出的。
3、20世纪7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兴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注意到由于管制过度而引起效率损失,转而提倡效率优先的金融监管。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墨西哥、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强调在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制。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综合分析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当符合本国历史文化背景,同时适应国际金融发展的大环境,运用成本最小化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改革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借鉴国外金融监管体制与成效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
(一)协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过度的金融监管在保证金融体系相对安全的基础上,就会限制金融业的正常发展;然而过度的金融创新尽管可以带来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但也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协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这一对立统一体,并顺应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潮流,适时适度的推进全球金融监管合作。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及制度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自己的体系,但是相比国外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比如美国,美国素以完善的金融法律著称,美国严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防范相当多的风险产生。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严谨的监管法律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创造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三)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是督促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力求真实、完整、准确,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能充分了解和质询。第二是应当发挥和完善中间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无误。第三是对虚假披露,不充分披露,不按时披露等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同时对于受害者给予必要的赔偿。(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叶永刚,张培.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2]于维生,张志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与中国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13,(1).
[3]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J].北京大学学报,201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