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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公民身份认同问题

2015-05-30张雪陈盟霞

2015年2期
关键词:认同农民工

张雪 陈盟霞

摘要:公民身份不应仅仅是形式上的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应该是公民对其公民身份的强烈归属感,这就是公民身份的认同。作为改革开放的特殊产物的农民工群体,其对自我身份的认同也不应仅仅停留在农民或是工人,而应加强其对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同。本文在阐述了公民身份与认同的结合后,透析目前农民工群体公民身份认同度低的原因,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旨在增强农民工群体的公民身份认同,运用公民身份保障合法权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公民身份;认同; 农民工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问题

1.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身份认同

作为中国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面临着一种尴尬的处境。一方面,他们虽然在城市工作却享受不到与市民相同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长期脱离农村生活,正变得与农村格格不入。这就使得农民工的自我认同产生了困惑——“我是谁?”“农民?还是工人?”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已,其对身份的认同更多的是对所属社会群体的认同即“农民”或“工人”,因为这种身份的认同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对于不同社会群体,无论是“农民”或“工人”身份所共有的 “公民”身份的认同意识却很低。当前在中国,由于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体制,农民工进城工作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身份与地位,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障等权利;另一方面,他们对农村和农业的依恋在减少,长期外出务工也导致其与真正的农民产生差距,他们已经不愿或无法回归农村。农民工事实上处于游离或边缘状态, 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城市农民工群体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正处于一种被双重边缘化的现实当中。在被双重边缘化的尴尬处境中,他们形成了“双重边缘人”的自我认同。

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工人的处境导致他们对自身的身份模糊不确定,从而造成了人格上的矛盾和痛苦,殊不知,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其可以通过公民身份所赋予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与利益。由此可见,在后现代权利主义的浪潮下,公民身份的认同,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多么重要。

2.新生代农民工的公民身份认同

新生代农民工因被农村和城市“双重边缘化”,其在自我认同中存在迷茫,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其对公民身份认同的几乎无意识状态。目前我国农民工对于公民身份的归属还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上的形式上有所归属,缺乏对这种归属的‘真实的感受,即对其公民身份的认同度太低。经济上的贫困、内在的心理失衡、政治权利的缺失都是造成新生代农民工对其公民身份的认同度低的原因。

二、提高农民工公民身份认同的思考建议

1.深化分配方式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在收入分配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方式适应我国国情,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贫富差距悬殊、弱势群体不断扩大的弊端。在按劳分配原则中,由于行业性质体制的差异,农民工群体付出劳动虽多,获得的回报却很少。在我国经济已进入稳步发展时期之际,深化分配方式改革,在初次分配上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解决经济上的贫困。

同时,政府要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数目要不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需求进行动态调整。要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作用,如向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制定实施遗产税等。有了资金后盾做保障,社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将弱势群体纳入其中才成为可能。从再次分配上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水平,缩小贫富差距。

目前,我国虽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工在城市里也尽可能享受到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又没有本地户籍,极大降低了社会政策的实际效果。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多项制度措施,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实效。如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等。这些提法只是一些思路,具体做法还需要我们认真探索。我们需要逐步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建立健全各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的落实,打破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使他们得到公正对待。

2.疏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扩大农民工政治参与

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员构成来看,虽然已经针对城市农民工群体设立专席,但就农民工人大代表而言,其所占比例很低。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首次出现3位农民工代表,2013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农民工代表人数有所增加,所占比例目前尚不明确。由此可见,我国在扩大农民工人大代表比例方面起步较晚,力度较小,程度不明。因此,要尽快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农民工代表比例。同时,针对农民工文化水平有限、学历和素质偏低的特殊情况,制定专门适合该群体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只有这样,农民工才有机会能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管理和政策制定,实现民主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

其次,健全信访制度。信访是利益表达的另一种渠道,是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等参与形式与党、政府、人大、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程序繁琐、时间漫长、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农民工上访时橡皮球一样被各部门踢来踢去,权益诉求无从表达。健全信访制度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信访部门独立。将现有各类信访机构进行整合,组建成新的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各级信访机构,不再受制于本级政府。新的信访机构由全国人大统一领导,并建立信访委员会制度,形成独立的审查机制,对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信访机构独立避免了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压制群众上访的行为,从而降低了利益诉求的难度。二是完善信访立法,我国所颁布的《信访条例》难以应对当前底层社会矛盾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因而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以法律形式明确部门职责、信访程序、信访内容等,严厉打击行政不作为,为信访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3.推进教育事业 增强农民工竞争力

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中,拥有知识和技能就等于拥有发展的源源动力,而知识和技能的获取离不开教育。

对于有参加继续教育意愿的农民工找到应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排他们参加培训。发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增强竞争力,增加就业的机会。在费用上,一方面政府可以给予部分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一方面,拉动企业提供赞助,为有爱心的企业提供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如果培训对象能够提前与企业达成协议,在完成职业培训后入职,可让企业垫付培训费,再从日后工资扣除。

推进教育事业,从改善农民工后代的教育环境,到加大对农民工自身的教育,提高农民工知识文化水平,不仅增强其社会竞争力,而且提升了其文化素质,打破了客观方面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障碍。良好的公民活动有助于其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其对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同度也便與日俱增。

4.重视国民道德精神培养 改善社会认同

良好的社会道德形态能够指导人们有道德的行为,使人们在生活中付诸实际行动去关怀身边的弱势群体,认真倾听他们的利益呼声,不歧视不远离,尽自己所能让弱势群体的处境得以改善。

对公民身份的认同,不仅需要农民工个体增强其认同感,也同样需要社会的认同。农民工自身的公民身份认同度提高,必然影响到社会对其的评价,当社会对其公民身份的认同度提高时,社会善待农民工时,必然也会促进农民工群体的公民身份认同。个人认同与社会认同是紧密联系的,其也必将是互利的。(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J]. 社会学研究,2005,(03):119-132+244.

[2]唐斌.“双重边缘人”:城市农民工自我认同的形成及社会影响[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S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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