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15-05-30代悦
作者简介:代悦,女,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
摘要:商业秘密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对其定义散见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主体的各个部门法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要想立于不败之地抢占先机与占据主要地位,商业秘密无疑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但是因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的保护模式以及过于分散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并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及时严厉打击侵权的行为。本文便针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学理论入手,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为改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制度提供一些立法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立法建议
一、 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
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立法保护上起步是比较晚的,相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与实践上相比,虽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有《劳动法》、《刑法》等曾经针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机关对其立法上进行过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一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呈现的状态是过于松散的状态,而且由于各单行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与侧重点又不尽相同等问题,并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践行,在总体上来说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处于力度变强、保护范围变宽以及从无到有的过程,商业秘密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惩罚性的赔偿金制度以及程序法的保障,这些不足就决定了我们需要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基础上的科学分析。
二、 商业秘密的特征
(一) 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与专利、版权等相类似同样都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与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可以说,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的最主要的因素,一旦被泄露,那就是企业核心的生命心脏就不能跳动了一样,创新成果都被窃取,市场占有率就会消失。
(二) 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同时是具有核心技术、工艺改进以及设计的图纸上都是科技型企业的要保护的内在原因与最终极目的,也是企业生存与增强市场竞争的关键价值之所在。[2]
(三) 实用性。实用性也就是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可以转化为具体可以实施的方案,也就是不仅是有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的使用价值,更能够要在运用当中能够实际进行操作。
三、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 现行的相关法律各自为政,不能及时有力地侧重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相应地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中适用惩罚性的赔偿的责任,要采用补偿性的赔偿金制度,有利于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的秘密。有效地考虑到商业秘密人取证的困难与特殊性,即使是被告想要免去承担侵权必须证明商业秘密是经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责任的后果。
(二) 商业秘密的保护究竟是什么权属的侵犯性质界定不够清晰与科学统一。虽然有类似《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中都有“商业秘密”这样的概念的提出与解读,但是到底是属于财产权还是知识产权,没有给予其明确归属何种性质的权利。[3]
(三) 赔偿金制度上的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的减少以及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惩罚力度不够。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也没有科学的诉讼程序的现行法律的规定与保障制度,可操作性也较差,无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的过程中不被二次伤害。
四、 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工作的立法建议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要采取集中的立法保护模式,有效地解决目前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在如何进行企业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理念上,我们国家一定要有一个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并有多部单行法《劳动法》、《民事法》等相配套的法律保护制度的科学的认识,打击侵权行为永远不是解决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的根本之策,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建立让全民都明晰的知识产权属性界定的法律理念的实现,当前社会需要的是能够科学、客观、理性看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阻止非法窃取商业秘密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权等社会非法分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这样企业核心的商业秘密被侵權的问题也就能够真正地解决了,也就不会存在因为利益的驱使而进行犯罪行为的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引发的一系列不良的影响也就会减少,社会犯罪问题就会在法律的规制下有效地解决。
(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对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和充实使得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体系更加科学。许多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件都肯定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的属性,并将其纳入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些是顺应立法潮流的成熟经验。[4]例如英美国家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践上,在保护内容以及保护条件、救济措施都是在不断地完善,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并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大量的学术研究和总结并进的重点的关注与探讨,这对于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相关立法上是很好的借鉴。
(三)放款商业秘密法的适用范围们就要更加鼓励企业的创新与新技术的使用。这可以借鉴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中长期禁令规定以及在立法中取消实用性的要件,也就是技术的信息与经营的信息适当缩减,用保密信息来替代,这样就会便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更有包容性,也就更加有利于更多具有价值的例如社会福利组织上有的一些名单资料中获得商业秘密权法的保护。
五、 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在当代企业秘密成为无形的资产的市场竞争时代决定企业生死攸关的智力的成果,虽然我国在企业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上政府和企业自身已经高度重并制定了相应地立法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加强商业秘密的物理防范予以防范。但是百密必有一疏,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上还是存在涉密法律研究与应用上的不足,因此,亟需在法律的角度上对我国的商业秘密的预防以及企业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候的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上有完善的立法保护,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赖核心技术取得市场占有率,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孔祥俊. 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09)130-131.
[2]孔祥俊.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张玉瑞. 商业秘密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版. 2011(04)13-15.
[4]孙欧. 商业秘密概述及诉讼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