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5-05-30吴玉坤
作者简介:吴玉坤(1981-),女,汉族,黑龙江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绥滨县委宣传部;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对绥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目前,绥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较快,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参保人数在逐年增多,国家财政给予了大量补贴,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绥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新农保;农民;参保
一、绥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绥滨县是全国第二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自2010年10月启动以来,依据《绥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可以说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一)参保缴费情况
绥滨县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施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2014年“新农保”参保人数达41773人,实际缴费人员25896人,个人缴费3956200元,总共收入14286828元;2015年第一季度“新农保”参保人数41720人,实际缴费人员19179人,个人缴费2674400元。
(二)财政补贴情况
从绥滨县试点工作开始,参保人在达到缴费条件基础上,每人每月补贴30元;缴费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且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省级补贴420000元,县级补贴和县级代缴400574元,中央补贴基础养老金8240000元。2015年第一季度省级补贴1480000元,中央补贴基础养老金4210000元。
(三)养老金发放情况
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达到60周岁以后,便能够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了。养老金发放的最低标准是每人55元/月,而年龄在70-79周岁的老人能够获得额外每人10元/月的补贴,年龄在80周岁或是以上的老人,则能够获得额外每人20元/月的补贴。绥滨县新农保养老金发放率较高,每年都能达到100%发放,随着参保人数逐年的增多,以及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数增加,发放养老金金额逐年大幅度提高。截至2014年,发放养老金人数合计达52144人,发放养老金金额合计31036354元。
二、绥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经办能力有待提高
通过对绥滨县9个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每个乡镇平均拥有1-2名“新农保”经办人员,经办服务利率在2000:1左右,而且经办人员还要对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统计分析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缴纳保险费中报、档案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等许多复杂的管理步骤,每个步骤不能出现任何的错误。可见,“新农保”经办服务能力不足,且工作压力大。
(二)宣传力度不足
“新农保”政策宣传不够全面,已布告公示为主,在每个村镇公告牌上贴上“新农保”宣传公告,缺少工作人员给予详细的讲解,只是做到了“上情下达”,存在死角死面的问题,一些群众对政策还不拖底,还有疑虑,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认识不足。导致农民对于“新农保”认识不清,再加上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思想保守。甚至有些农民认为,将来政策发生变化,交的保费都会亏进去。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险制度衔接不畅
目前,绥滨县“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五保户”等制度衔接不畅。由于绥滨县农村劳动力过剩,导致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在工作单位每年都要交职工养老保险,在参加“新农保”以后,社保局只是将其一小部分养老保险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五保户”在享受国家特殊待遇的同时,又享受财政代缴“新农保”费用的优惠政策,“五保”和“新农保”待遇实现了叠加。这就给其他农户带来很大的不满,显失社会公平。
三、促进绥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对策建议
(一)提高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
加强“新农保”人才队伍建设,将更多懂得社会保障的专业人员招募到“新农保”服务队伍中,减缓经办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县、乡、村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经办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窗口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便民设施投入,改善窗口服务环境,加强主动服务,明确规定接待咨询,解答提问,办理业务等各个环节的服务用语,推进窗口服务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二)扩大宣传力度
广泛深入各个乡镇宣传“新农保”政策,通过农民身边参加“新农保”获得受益的例子来宣传,举办宣讲会将“新农保”的各项政策详细地向农民讲解,并且现场答疑解惑。让参保对象普遍理解,社会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参保人早参保、多缴费,政府长补贴、多补贴,有利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更好地保障老年生活。
(三)加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它制度衔接
做好返乡农民工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将农民工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管理的机制,改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对于“新农保”与“五保户”制度的衔接要做到公平、合理区别对待,因为“五保户”群体属于弱势群体,无法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国家给予提供生活保障。在不显失社会公平的条件下,在享受“五保户”待遇的同时,享受现阶段低一级别的“新农保”优惠政策。(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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