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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发展的研究

2015-05-30霍敦

中国市场 2015年25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霍敦

[摘要]随着今年两会政府报告的再次提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加迅猛,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典型代表之一,自然也聚集了不少民众的关注。本文从众筹模式的定义入手,深度剖析了其独有的特征,并对当前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给出了相应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分析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5.093

1 众筹的理解

众筹,指筹资者通过在互联网上,展示筹资项目的创意和商业价值,以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达到从多数人手中获得少量所需资金的融资模式。也就是网络平台上的合作共赢。众筹模式,在国际上有“团购+预购”模式、股权模式、债权模式,而目前在我国主要是“团购+预购”模式,同时加入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即人们通过团购的形式,预购某种商品或服务,但用于预购的资金不会一次性到位,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投资者已收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筹资者。权众筹和股权众筹。非股权众筹发展相对顺利,而股权众筹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使得我国的众筹更像商品预售。

3.3 发展水平差异明显

当前,我国有数十家众筹平台。其中,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也是国内发展最大,最成熟的众筹平台,上线不到两年就已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约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到目前为止,天使汇也收到了31830个项目提案,有305个项目,共完成了约30亿的融资额。但很多平台的发展不乐观,虽收到提案,成功率却几乎为零。此外,京东、阿里等巨头的加入,很容易导致资本的聚集,甚至垄断。

2 众筹的特征

第一,门槛低。只要有独到想法或者创造能力的人都可以发起项目,个人或企业机构,不受传统筹资的身份、资产等审核条件的限制。第二,项目多样。小到一次个人旅游,艺术创作,大到一次创业。而且可用于各式各样的行业领域。第三,成本低。筹资者只需在互联网筹资平台上将项目加以展示,使浏览网站的人们能充分全面了解该项目便可,无须考虑其他成本。第四,时间短。筹资项目一般都有设定筹资的时间跨度,多以天为单位。第五,范围大。筹资项目通过互联网展示,只要浏览该网站的人都可能成为该项目的投资人。

3 发展现状

3.1 起步时间较晚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一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相比,众筹的起步相对较晚。全球第一家众筹平台,于2009年成立,而我国最大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开始于2011年。

3.2 政策开放程度有限

我国的金融制度和法规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国家的监管力度较大,限制较多,不同于其他国家。因此,众筹业务的接纳程度也较其他国家有限,决定了我国众筹的内涵、模式、发展速度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我国有非股

4 存在主要问题

4.1 众筹平台的自身安全性

第一,众筹平台是否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平台所经营的众筹业务是否有业务许可,这是不少投资者的疑虑;第二,众筹平台是否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团队。在网络风险方面,是否能够有效的应对来自网络平台上不法分子的蓄意攻击;在客户信用风险方面,是否有自己完善的征信评级机构,对筹资者的信用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在道德风险方面,是否能保证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有效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客户隐私是否能得到保证;第三,众筹平台是否具有专业的投资理财团队,科学的选择合作机构、合作项目,盈利模式是否客户能够接受,是否有自己的专利性产品,能否保证客户定时定额得到相应的回报,从而保证客户资源的稳步增长。

4.2 政府的监管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尚不存在一部完整的、专门针对众筹的法律规范,有的只是政府相关文件中的略有提及,相对权威一些的政府性文件,也只是一些指导意见。没有明细的法律规章对众筹系统指引,使众筹平台以及平台上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如何正常开展业务处在摸索阶段,众筹的发展前景蒙上阴霾,是否会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也不好把握;第二,政府监管松懈。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众筹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初创企业对资金的刚性需求,推动了小微主体的创业,政府对创新创业有明显的扶持,出台了相关鼓励措施,导致对众筹监管的放松。政府未能起到监管作用,加之政府文件中对众筹的提及,使部分人对其过分解读,导致众筹行业的不规范发展,短期内众筹领域迅速膨胀,出现了各式不同平台,甚至可能触碰监管红线,有随时被叫停的风险。

4.3 社会的参与

参与热情有限且短暂、盲目参与。第一,对新事物,刚开始大家往往抱有好奇心,会尝试性的去“试试水”,好奇过后,鲜有参与的想法。第二,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真正拥有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和资深经验的投资者有限,很大一部分人是在凭感觉投资。

5 政策建议

5.1 众筹平台

第一,遵守法律,保证平台合法。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从事业务操作,铭记法制底线。实时关注政策导向,保持与政府的交流;第二,注重风险管理,完善团队建设。首先,加强网络建设,聘请专业人士,定时对网络安全维护;其次,建立平台内部的征信体系,严格对客户信用档案的管理,对筹资者实行担保制,同时,加强与权威性的征信机构的合作;然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最后,分离专门的部门管理客户信息和平台信息,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第三,组建专业投资团队,打造特色理财产品。众筹平台不仅要有资深投资人和专业的理财分析师,还得有投资人资格和备投项目要求以及投资回报机制,按银行级别的要求管理。因此,可借鉴其他行业经验,采用注册制或经纪人交易制和领投跟投制,以及设立冷静期;第四,强化服务,保证客户资源。平台需明确服务对象与理念,准确定位客户群体,定制个性多样的服务。应有新型商业模式,变一次性服务为阶段培育,为筹资者提供资源,深化投资、创业的产业链,从被动接受筹资变为主动创造筹资。

5.2 政府部门

第一,完善法律。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紧跟市场动态,提出具有创新性、前瞻性、专业性的指导,及时出台众筹发展相关领域的权威性法律规范。并且对原有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适应对众筹的监管。从而将众筹纳入金融体系,明确众筹市场界限,确定众筹法律地位;第二,加强监管。一是摆正态度。政府支持创新,允许创新中出现过错,给创新留有一定发展期,但不能过于“宽容”,更不能抱有“放任自由,出了事再说”的态度。只要是金融活动,即使是在政策允许的发展期,适当的监管必须要有;二是合作监管。众筹平台的发展应接人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保证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确保投资风险的充分披露;三是严防犯罪。制定并落实众筹行业的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实行注册制或牌照制,确保众筹发展不会触碰集资和诈骗的红线。第三,创新试点。监管者可选择平台进行试点实验,提出监管的新方案,借鉴国外监管机制,使平台在监管者的关注与管理下运行,取得众筹发展的最新实践数据,为推广发展奠基。如按公司制形式进行管理,并对干预力度进行测验。

5.3 社会大众及团体

第一,新事物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关注与支持,众筹的发展需保证社会的知晓。要想大众怀有积极参与者态度,一是众筹平台得培养大众的主体参与意识,推出大众感兴趣的项目,提供大众放心的服务;二是在提高投资能力的同时,大众投资者应转变思想观念,培养并习惯投资者的角色,关注实物,亦不忽略创新思想。第二,行业组织在推动本行业的发展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众筹行业参与者应成立行业规范组织,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特别是参与其中的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更应发挥龙头作用,带领行业参与者建立并维护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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