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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辩诉交易生存的土壤

2015-05-30张梦梦

2015年3期
关键词:检控控方司法

作者简介:张梦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4级法律硕士(法学)。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源自于英国,后在美国传播开来并盛行至今。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词, 辩诉谈判至少在1804 年以来就以某种形式在美国存在了,然而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持否定态度。直到上个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社会犯罪率的增加,案件大量堆积,美国司法机关意识到:必须平衡追求司法效率与惩罚犯罪的关系,以期取得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双赢效果。在此背景下,辩诉交易開始暂露头角。1971年的桑托拜洛诉纽约( Santobe llo v. N ew York)案件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辩诉交易的做法,在之后联邦法院进而完善了辩诉交易的各项规则。至此,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在美国确立。

从此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二、辩诉交易的生存土壤

不少学者也主张我国应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期更好的实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其主张不无道理。但辩诉交易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什么?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下,能否适用辩诉交易?这一点,必须清楚。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以,探寻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存土壤尤为重要。

1、辩诉交易制度生存土壤之一:对抗制的诉讼模式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武装,为控辩双方“竞技式”的辩论奠定了基础。此种诉讼模式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即所谓“纠纷解决型”的诉讼模式。为此,法律赋予了被检控者及其辩护律师充分的对抗检控方的权利。这些权利无疑将辩护律师的权利充分扩展,真正的实现了双轨制侦查,充分保障了被检控者的权利,使得辩方拥有更多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

而在我国,奉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处于主导地位,主导者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拥有绝对的优势,控辩双方的实力悬殊之大显而易见。所以在此情况下,追求控辩平等明显不合时宜。辩方根本没有足够的实力与控方抗衡,很多时候即便无罪也会被认定为有罪,更不敢奢望检控方会主动让步。

2、辩诉交易制度生存土壤之二:检控方的当事人地位

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像民事诉讼一样,被视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纠纷。在辩诉交易中,检控方与辩护方作为平等的对抗主体,均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检控方作为控方当事人要严格依程序进行侦查、诉讼活动。同时,检控方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一点,明显不同于我们国家,控方即便败诉也没有太严重的后果。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中,案件的审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料,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

我国刑事诉讼采取 “政策执行型”的诉讼模式,以打击犯罪宗旨。我国法律制度没有把刑事诉讼看作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是把它看作控方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的“片面追究”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诉讼,追究被检控方的责任。检控方在诉讼活动中就被视为正义的象征,而不是一个和当事人对等的另一方当事人,这样就很难保证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结果就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在法院裁判之前基本上可以确定,控方凭借强大的侦查权利和手段使得案件的结果毫无悬念,故控方几乎不存在任何败诉的风险。这也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

3、辩诉交易制度生存土壤之三:对诉讼效率的极度追求

美国对辩诉交易的极度推崇与美国社会的犯罪率逐步上升,案件处理难度日渐加大密不可分。在美国检控方看来,每一次刑事诉讼都是一次“高风险的投资”,美国有句谚语:半个面包总比没有面包要好。所以,检控方为了获得较好的诉讼效益,对追究罪犯的责任采取了妥协的态度。再者,耗费资源,也是其采取妥协态度的另一重要原因。仅陪审制度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资源耗费之大是我们通常无法想象的。当大量刑事犯罪发生时, 若完全用正当程序审理,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根本招架不住。

在我国,诉讼绝对不是一次高风险的投资,至少对检控方来说是这样的。因为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检控方通过运用强大的侦查手段、措施,都可以掌握充分的证据。他们不需要向被检控者妥协就可以保证自己的诉讼效率,甚至在案件审理之前就已经可以预料到审判的结果。同时,我国存在多种简易程序并提倡案件的调解、和解, 故案件分流的渠道较多,所以辩诉交易在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并没有英美法中那么明显的效率优势。故而,在我国并不会存在如美国般对诉讼效率的极度追求。

4、辩诉交易制度生存土壤之四:高效的社会控制能力

在美国,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这一点离不开美国的社会控制能力。通过高科技手段的运用结合法律手段的规制实现了对美国社会的高效控制。这种社会控制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也促使罪犯在犯罪后渴望从轻处罚, 以此为辩诉建议创造了生存的空间。

我国曾经发生过很多罪犯在出狱后即可以轻松地改头换面,甚至登上政治舞台的事件。而在美国这种事情是很难发生的。犯罪的后果对犯罪人造成的威慑力不足以抵抗他们的犯罪意念,即犯罪成本低,使得很多蠢蠢欲动的人敢于铤而走险,不怕入狱,是我国目前的现状。

5、辩诉交易制度生存土壤之五:完善的司法体制

美国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职业准入制度的严格化, 要求从事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同时职业的独立性要求法官必须遵照自己的良心秉公审理,不受任何机关、个人的干涉。那么我们所担心的腐败问题是否会滋生呢?答案是否定的。基于其对职业的忠诚和高度的行业自律精神,辩诉交易得以美国流传至今、经久不衰。

中国作为人情社会的典型代表,有着其深厚的历史积淀。人们办事压根儿不考虑走正当程序,第一反应就是托关系、找熟人,从古至今皆是如此。古语:“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便是最好的例证。在中国人眼里,办事儿离不开人,天大的事,只要背后有人罩着,就不怕摆平不了。于是乎,你帮我、我帮你,相互之间就沆瀣一气,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谁也不敢再得罪谁,谁也不免要帮衬着点谁。就国外研究出的六人理论,世界上互不相识的两个人,只需要通过六个人便可以建立关系,更何况是中国界内呢?所以,人情世故取代了依法治国,司法严明终究战胜不了血脉亲情。这是我国司法独立难以推行的最大障碍。

三、总述

以孙长永先生为代表的学者们极力反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推行,认为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实际, 也不是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适当手段, 如果引入会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形成强烈冲击, 破坏正在逐步完善的程序法制, 甚至可能会加剧司法腐败。这一理由有其合理性,个人很赞同。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入职门槛低,年满23周岁即有可能成为法官,执业经验严重不足,职业能力备受怀疑,很难做到对执业的忠诚。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具备较高的执业素养。同时,我国长期形成的诉讼模式和司法理念根深蒂固,难以动摇。故在我国辩诉交易的实施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辩诉交易的实施需要具备完善的适用条件,有待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不必一味歆羡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其也有一定的弊端。他们在诉讼活动中对程序的尊重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是我们应当借鉴的,事实上,我们也一直在借鉴的过程中。一项制度的建立非朝夕之力,探寻了本源之后,就要取长补短,为我所用,以期建立适合我们的制度规范。借鉴不是本意,适合才是硬道理。(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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