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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自由的基础与保障

2015-05-30康亚峰

2015年3期
关键词:自由财产

作者简介:康亚峰(1987—),男,汉,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劳动保障法。

摘要: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财产与自由的关系是人类讨论的永恒话题之一。因为其关系到了人类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权利,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并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历史文明的演进。本文仅就财产对自由的作用进行讨论,笔者赞同“财产是自由的基础与保证”这一观点,具体阐述如下。

关键词:财产;自由;自我保存

一、 财产是自由的基础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自由以其生命的存活与延续为前提条件,一个死尸是不可能享有自由的。而生命的存活与延续需要充足的物质作保障,所以财产正是通过对生命的束缚来影响与限制自由的。

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因素是财产限制自由的根本原因。

首先,自然属性是人的基本特性。人类是自然界中具有智慧和情感的高级动物,但其却始终摆脱不了其自然属性。他与其他动植物一样,需要空气、水、食物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因此这些能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必需品对人类产生了极大地有益性,而正是其有益性驱使着人类对其控制范围内的有益物的占有与积累,从而使其变得稀缺,从而形成了最初的财产。而这些最初的财产就成了延续生命的必需品。

其次,趋利避害是不可否认的人性特征之一。正如喜阴的植物总是躲着阳光生长,弱小的动物总会避开凶猛的动物一样,人类对那些能够满足其生存需求的有财产必定会展开争夺。而正是这种趋利避害的天性迫切要求财产归属關系的明朗化与固定化,即所有权的产生。在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未得到财产的人,因为弱肉强食是自然界的铁律。所以当一个人没有了能满足其生存所必须的财产时,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依附于他人之物而生存,即沦为奴隶。其二,因缺乏生存所必须的财产而死亡。急于求生的本能多数人会选择第一种情况,从而导致奴隶社会的出现。众所周知,在奴隶社会之中,奴隶因其依附于他人而生存故其丧失了自由。

人的自然属性促使了最初财产的形成,而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迫使这些最初形成的财产产生了所有权。当财产具有了社会属性,即财产所有权的已确定时,而关于像土地一样影响人生存的财产的分配则决定着社会的形态的产生与演变。当土地归于君主或诸侯王所有时,其他的依附于君主或诸侯王而生存的人就沦为了君主的奴隶,他们的自由便不复存在,此所谓奴隶制社会;当允许土地归私人所有时,拥有大量土地的人成为了地主,如皇帝、诸侯、豪门贵族,平民百姓虽分得土地但却背负了沉重的赋税,因其土地所有权受限,导致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仍依附与他人,此所谓封建社会;由此可看出,财产是自由的基础。

二、 财产是自由的保障

财产具有抵御风险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功能表现的尤为明显。与财产对自由的限制一样,财产对自由的保障也是通过对生命的保障体现出来的。人生活在自然界之中,就避免不了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侵害。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就避免不了他人的侵害。而当一个人拥有足够的财产时,即使部分财产受损也不会影响其生存。当一个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时,因受损部分不能得到及时补足从而影响其生命。譬如,在雷电交加之时躲在房屋里必然要比在旷野之中更能保护人的生命,从而也保障了人的自由。在物权制度较完善的现代社会,此种功能表现的尤为明显,保险业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最好的例证。人们可以通过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筹得资金以备预防他人的侵害或自然灾害。

洛克人为,对于财产和承袭的天赋权利的表述要以自我保存作为起点,自我保存是一切物类共同拥有的强烈的欲求。洛克对霍布斯观点的沿袭,他认为自然状态有不安全感,人们对突然死亡的恐惧是们对于自我保全的直接的动力,但是人们对于财产的自然权利仍然是自我保全的权利的一个由推而得知结论,假如每一个人都享有保全自身的权力的话,而且这个权力是自然的,他一定就具有对于为他的自我保护的所具有的一切东西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他自我保全的必需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规定并不能预示着,一个人只要对某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之下,他们都拥有转让、处理以及拒接转让的权利。财产与自由关系的关系在法律实践当中会遇到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情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这表明对国家私有财产有限度,某个人拥有一项资产但并不意味着对这项财产具有绝对的处置权。

三、财产是人类对物自由的延伸

从财产的本质上看,是一种特殊的自由,是人类的人身与自由在物方面的发展和延伸,财产表明人对物的所有权和相关权利,它是所有者对物的使用、交易、占有、遗赠等一些方面拥有自主的决定权的法具体表现,它具体有使用权、排他权、修改权或者收入权等等,在形而上学角度看,这些权利在本质上是拥有者对物的处置权利,虽然这一种自由处置权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公共利益等因素而受到限制以及约束,但是仍然不能改变自由的本质特征。

财产是人类对物的一种自由,财产的最终目标应当服务于人类的对其自身自由的保障,人类所拥有的财产,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其最终的目标是什么?财产还必须指向外于财产的另一个最终的价值,有的学者指出,对于所有财产权的理论都无疑会遇到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身也会与私有制财产发生不可避免的矛盾,从而使私有的财产的神圣性发生种种问题,以至于我们忽略这个矛盾而不能认识其更深层次的价值。

人类对于财产的需求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作用,但是财产却不能仅仅停留在需求的层面,最终要去保障人类对自由的追求,人类社会进步以及人类发展也会因为失去自由这个本源性的价值源泉,只有确立了自由这个终极目标以后,财产才能够具有相应的肯定性价值,虽然有各种学说以及社会实践在财产和自由的意义与价值的具体联系方面有着不同的表述,但在本质上都无法脱离自由财产以自足的价值,正是在这中意义上,才把财产作为自由的保障。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财产对自由保障的价值显得更加明确,人们生存的刚性需求,如衣、食、住、行等是最基本的,货币作为衡量物的价值等价物,在当今的社会金钱的多少,几乎代表了对于物质的自由掌控程度,这些无非说明了财产对人的基本保障,但是财产更深的意义,最终价值是对生存自由精神价值的保障,一个人如果没有基本的财产的保障,在生存意义上就不健全,更没有精神上的安全感,因此,财产对自由的保障的根本的,无法替代的。

综上所述,财产是自由的基础与保障,没有财产的自由是受限的自由,不健全的自由,甚至会沦为社会的遗落者,所以我们要积极完善财产制度,从而保证真正的自由的实现。(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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