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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家庭”概念解析

2015-05-30李新洛

2015年3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家庭

作者简介:李新洛(1989— ),男,汉,河南洛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政治学原理。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代表作之一,是对卢梭政治法律思想比较全面的概括总结.其中,有关本书的第一卷所涉及的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起源理论的相关论述因充满了假设、预判,缺乏实证理论依据而在后世学界多有争论,具体来看,卢梭在著作一开始对于政治社会(国家)起源的具体论证是从对“家庭”的描述开始的,因此,本文将主要围绕《社会契约论》中的“家庭”概念展开论述,并阐述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自然状态;家庭

总的来看,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有关国家起源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著作的第一卷,共分九章,详细的阐述了他的社会契约思想。具体来看,卢梭对于政治社会(国家)起源的具体论证则是从对“家庭”的描述开始的,通过对家庭之中父子间的关系进行利益化的分析,从而将家庭这个最古老且最小的社会单元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了“大家生来都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每个人只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己的自由。”的结论。

一、卢梭“自由”与“平等”的标准和条件

在卢梭看来,家庭与政治社会的所有区别也仅仅只是“在家庭里存有父子之爱,这一因素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爱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却没有这种爱,代之的是从发号施令中获得的乐趣。”基于此,卢梭毫不避讳的指出人的第一法则就是自身的生存,第一要务就是自身利益的关怀。所以就理所当然的以利益和生存需求作为楔子和理论支点对家庭之中的父子关系进行了颇为本质的阐释,他指出:“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之时,才依赖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了。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由此,以“需要”为切入点,卢梭指出了父子这种自然联系中断以及双方独立状态恢复的必然性,若是把这种必然性看作是一种规律或者是自然社会中自然法的一种普遍表现,那么,卢梭所说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观点也确有可证之处,

唯一的问题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弄清楚卢梭口中所说的“自由”与“平等”到底指什么,符合怎样的标准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对此,卢梭亦有所言,首先,如前文中提到,父子在“需要”终止,自然联系解除后会同等恢复独立状态,而另一方面又说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仅只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才转让的自由,可见,当这种对自身生存所需消失时,自然就不存在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恢复了独立状态。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卢梭还指出:“人一旦到了明白事理的阶段,便是自主的,对自身生存的方式拥有独一无二的决断,他因为这便成了自己的主人。”由此可见,对于何为自由?何为平等?卢梭解释的很清楚:对自身生存方式拥有唯一决断权,是一种独立的状态,拥有独立状态的人之间是平等的。

二、父子之间的真实关系

那么,我们如果要拿这个标准去衡量父子之间的关系,笔者認为,父子之间从一开始即处于非均衡的关系之中,对于父亲,尚可说在需求消失时恢复了独立状态,但对于孩子而言,在生存需求消失,获得独立之后,应当是“获得”了自由与平等,而非“恢复”了自由与平等,因为“恢复”一词表明了一个事实,即父子双方在转让自由之前都曾拥有独立状态的阶段存在,失而复得是谓“恢复”,若从一开始便不曾拥有,就无所谓恢复一说。而对于孩子在产生“生存需要”之前是否有过独立状态是显而易见的,孩子从出生伊始,甚至怀胎阶段就决定了他从一开始就处于父子这种养育与被养育的关系之中,并不曾拥有独立之时。

另一方面,单从父子之间转让自身自由的过程看,父亲一方显然具有主动性,对于是否生养后代乃是自主的选择,而孩子一方则是被迫的,如果拿生存需要乃人之第一要务讲,显然对于孩子来说,他生来就不具有独立存活的能力,除了转让自由,服从父亲之外别无选择。由此可见,单从生存的角度看,父母之于孩子远比孩子之于父母重要的多,也更为迫切,原因就在于父母与孩子的需求本身并不在一个层次上,这种需求获得与否对他们自身生存的状态的影响效果也不在一个水平上,这也就决定了父子之间从根本上讲并非平等的,而自由方面,至少对于父母来说,仍然拥有养与弃养的自由,拥有凭自身意愿恢复独立的选择,而孩子却并没有这种选择,只能待到获得理智的年龄和阶段,才拥有与父母同等的状态。这样以来,按照上文所提到的“自由与平等的标准”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说法是否就有些表述不当呢?

三、人人生而拥有获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及可能性

首先,我们需要重新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卢梭要说“人生而自由、平等”?假设卢梭所言非虚,那么上文所提的种种矛盾又作何解释?如果说“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并不矛盾,我们尚可理解他指的是两种阶段和两种状态,但使用“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任由自身将自己的自由转让出去。”在描述家庭中的父子关系时就不能让人理解,因为对于孩子,无论是从精神层面,还是物质层面,都处于被动的状态,仅从时间层面看,也不存在独立的实践阶段和既存事实,从未出生之时就决定了他转让自由,服从父母安排的必然性。那么,卢梭的这句话如果正确,那么又指什么呢?

正如上文所说,由“需要”而产生的自然联系和自由转让终会终止,双方获得独立状态则是必然,这体现了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一种“权利指向”,即“人人生而拥有获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及可能性”。所以,笔者认为,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任由自身将自己的自由转让出去。”应该是忽略了“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任由自身将自己的自由转让出去。”这一阶段,而想要强调“人人生而皆拥有获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及可能性”。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家庭”的两个阶段——父子基于需要而产生的自由转让阶段以及因需要终止而双方获得独立状态的阶段——都是属于自然状态,而丝毫不涉及政治社会,作者也说了,家庭是所有社会中最古老且唯一的自然社会。那么,在自然社会中,虽然人人并非生而自由,但是在自然法之下,人人都可获得或恢复自由。(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俊杨华.试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法制与社会,2009(1)

[3]张异.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6(1)

[4]柳建龙.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EB/OL].法律教育网,2004-9-15

[5]李平沤.主权在民 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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