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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原因及路径分析

2015-05-30陈艳

2015年3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食品消费者

陈艳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界定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此定义也是最贴近现下社会食品安全发展的表述。

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指政府为保证食品安全,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方式对市场经济主体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位的原因

(一)食品生产检测标准的缺滞

食品行业的添加剂成千上万,我国与之相对应的检测方法与标准甚少,难以规避不法分子违法添加非食用添加剂的现象。据悉,目前在农产品的化学添加剂标标准设计方面,仅仅只有六十多项,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的化学物添加标准早就已经达到了近两千五百多项,此外,美国与日本分别达到了四千多项和数万项。

由于现存许多沿用至今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都是 2000 年左右制定的,滞后的检测指标已然无法适应快速社会经济发展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因此,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的失位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于 2001 年建立并开始实施的,即所谓的三证制度,涵括了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和市场准入。但是,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许多地区执行效果受到了质疑。一方面,一些基层相关监管部门没有按章执法,市场准入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地方政府只顾地方眼前利益,纵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市场准入的认知与信赖程度较低,对市场上的食品没有辨别优劣的能力和水平。

(三)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不对称

食品安全事故易发于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涉及面及其广泛,沟通成本高。对于消费者来说,收集具体的安全性指标都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与技术,相应的设备成本、技术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会被提高。然而,市场中的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人也是最为“理性”的,利益最大化无疑是他们至始至终的追求。因此,由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让知情权处于劣势的消费者难以对食品的安全性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与选择。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

(一)完善食品标准体系,构建食品行业法制框架

《食品安全法》目前整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还远远不能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相适应,还需持续完善。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尽快与国际接轨。据调查我国采用国际比例只有 40%,而欧美等国在80年代就已经达到了80%,日本更是达到了90%。①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运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由于多是由不同部门自行公布,内容有所出入是时常会出现的情况,这不仅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信性,还影响到了政府部门的在社会大众心中的权威性。因此,必须要利用网络平台,在将食品安全责任内化为食品企业的自觉意识的基础之上,推建全社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并投入政府监管、对信用体系的研究以及运用市场规律。

(三)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动员社会推动食品安全

大幅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改善食品社会监督的有效方法无疑是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宣传。目前我国消费者没有很高的维权意识,当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很少有消费者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需要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宣传,而教育宣传的运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机构、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动员社会面向公众进行科普教育。宣传内容不仅应该包含对食品安全的宣传,也需要注重对食品安全科学常识进行宣传。

(四)强化食品企业责任,植根于消费者至上理念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主体,是建立健康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的重要角色。强化食品安全,唯有从企业自身出发,强化其责任心,并内化于责任心,外化于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危机的发生。

正确的生产经营理念是企业进行阳光下生产的重要精神寄托。在外部政府、社会兼备了良好监督的能力下,还需要企业自身拥有正确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理念,即 “消费者至上”理念,根植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从生产经营实践上履行。

(五)健全政府监管制度,明确政府食品监管责任

1. 明晰监管部门职责,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从我国现阶段而言,首应明晰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与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与配合,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从长远来看,食品安全监管需建立统一监管体制,推进“大部制”式改革,彻底实现权责统一。彻底打破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监管部门之间扯皮推诿、内耗严重、监管成本巨大的局面,实现从上到下的垂直监管,摆脱地方政府利益的束缚。

2.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行“红”、“黑”名单制度

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主要是为了规范信息征集的来源和范围,囊括媒体的报道,主管部门的公告等,改善各部门发布信息不一、不全的问题。 “红”、“黑”名单制度是推建食品企业信用体系的有效可行的途径。通过官方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发布的“红”、“黑”名单制度能够明确告知社会大众违规企业的概况,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而且能够对同行业的食品企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

3.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充分动员与发挥公众、媒体力量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关键时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媒体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制约安全事故的滋生与蔓延。

此外,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提升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兴趣。可以设立容易记忆的举报电话,建立奖励举报制度,并对举报的人给予奖励和保护,充分调动大众媒体的积极性等等。(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程景民 薛贝.食品安全公共危机的舆论监督[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

[3]王新维.透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原因及对策[J].公共行政,2014.

[4]颜海娜.制度选择的逻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演变[J].公共管理学报,2009.

[5]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6]周应恒.中国食品安全监管[J].宏观经济,2013.

注解:

①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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