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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十三行的运行与管理

2015-05-30姜朋

清华管理评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东印度行商外商

神奇的叶子

康乾盛世的出现得益于美洲白银的大量流入。统计显示,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的350年间,西方商人总共将约3亿5千万(里亚尔)白银输入中国,仅18世纪就输入了1亿5千万西班牙银元。中国用以换取白银的商品,首推茶叶。英国是当时最大的茶叶进口国。而英国人普遍饮茶的习惯则与圈地运动有关。海斯等人在《世界史》中写道:

许多家庭昔日耕种一小块土地,在公共草地上养一两头奶牛,男人织布,妇女和儿童纺纱,生活得很舒适,如今却陷于贫困。正是这时,英国一般老百姓开始把喝茶作为一种标准饮料,因为他们不可能再养有自己的奶牛。自1760年到1850年的九十年间,七百多万英亩土地——农村小片土地和公共牧场——被圈了。

1650年前后,茶叶开始在英国出现。1669年东印度公司运送到英国的第一批茶叶约143磅8盎司,而到18世纪40年代,公司的年进口量已超过200万磅,到1800年更是达到了2000万磅。中国在茶叶出口上的优势地位一直持续到1850年代,英国植物猎人罗伯特·福琼 (Robert Fortune) 从中国盗取了茶种和茶苗,英国随后在印度阿萨姆成功种植出了茶叶才有所改变。

贸易方式

这段时间里,广州的行商包揽了包括茶叶出口在内的中外贸易。行商是清代广州被授予外贸经营特许资格的机构,统称“广东十三行”,但“十三”并非确切数目。为接待外国商人,行商在十三行街设有“夷馆”(即“夷人寓馆”之意,外商自称为“商馆”)。外商到广州后,必须首先投行。之后,就得租住在该行商所设的商馆里。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决定开海贸易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即在广州设立商馆。其商船到达广州后,船上管货的货长(大班)上岸交易,交易结束后即随原船返航,并不在广州过冬。乾隆三十五年(1770),公司派货长等12人常驻广州。其中的高级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处理对华商务及交涉事宜,这一做法直至道光十三年(1833)英国政府取消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独占权才结束。

起初,双方通过以货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东印度公司通过输入布匹等货物偿付部分货款,但这些货物数量偏少,平均每年只有350万元,而每年从中国输出的货物约值700万元。350万元的差额需要由东印度公司用美洲银币补偿。1805年以后,公司停止向广州输入白银,差额转而通过散商充任的代理行(港脚商,即在印度得到该公司许可而由散商经营的商号)的贸易来弥和。由于东印度公司垄断了茶叶收购,散商只好转而采购糖、锌等低价货物。然而,中国政府又禁止他们把现金利润输出广州。于是,东印度公司就有了三种获得白银的办法:

第一,由公司向某代理行预付卢比,该代理行购买印度棉花运往广州出售以换取西班牙银元,扣除利润后将余款交给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商馆账房。

第二,公司驻广州的商馆接受某一港脚商人的硬币而向其开立可在伦敦或孟加拉兑现的汇票。

第三种方法要复杂一些,如果东印度公司欠行商甲一笔预付款,甲可以从港脚商人乙购买棉花和鸦片,并把东印度公司欠他的款过户给乙,然后乙再用公司承兑的汇票将货款汇往伦敦。东印度公司则利用省下的这笔白银继续购买茶叶在英国出售。

在中国方面,尽管白银是净流入的,但具体经办贸易的广东行商却总是缺钱,于是试图通过向东印度公司收取预付款(下一年茶叶合同款的50%和生丝合同款的90%)以缓解资金压力。

《剑桥中国晚清史》指出:从英商得钱(预付款)愈多,行商在下一年度要提供的茶或丝的份额便愈大,必须接受的英国毛织品也愈多。而抛售那些原本就没人愿意要的毛织品,又会损害行商的清偿能力。到头来,结果只能是行商越来越依赖于东印度公司。

陈国栋《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中提到,清代中叶广东行商由于兼营进出口贸易,需要先行采购用于出口的茶叶,并垫付货款;由于东印度公司在茶叶的进口问题上具有垄断地位,行商为了出口茶叶只好在进口(如棉花)时向外商让利,于是整个贸易的利润总量就不是很大。尤其在同印度的散商进行棉花(进口)贸易时,由于对方几乎不购进任何商品,行商入超严重。从1760年到1843年行商制度废止的84年间,先后有47家行商营业,其中37家在1771至1839年间陆续停业,平均不到两年即有一家。其中,两家是因行主退休,4家原因不明,8家因能力不足或涉及官方认定的违法情事被勒令歇业,另有3家因行主死亡后继无人而关闭。其余20家则都是因周转不灵而破产的。

缺钱的富商

行商流动资金不足还和捐输以及官方的勒索有关。作为一种受到官方严格管控的贸易垄断资格,取得行商资格并不容易。如果行东换人(包括父子继递),必须换发执照,通常这又要花费数万两银子来打通关节。入行后的行商还要经常应对官方(有时是地方政府,有时是朝廷,有时是个别官员)借兴办公益事业或公共建筑,赈济灾区等捐款名目进行的敲诈勒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开列的一份1830年代左右的行商捐输清单显示:对皇帝的进贡75,000元、河工助款42,000元、公行驻北京代表经费29,000元、万寿节礼180,000元、粤海关部寿礼27,000元、对官员的馈赠56,000元,合计409,000元。

另据《剑桥中国晚清史》,1807年公行向皇帝纳“贡”银5.5万两;为帝国的军事行动捐银6.1666万两;为黄河水灾善后和镇压沿海海盗捐银12.75万两;向户部官员馈银5400两;为购置钟表和打簧货(即八音盒和机械玩具,当时这些东西是“官吏向其京城上司行贿的公认的手段”)付银20万两。

对于行商的捐输报效,皇帝心知肚明。虽然嘉庆六年的一道上谕信誓旦旦地提到“捐输报效已非一次,自当培养商行,令其家道殷实,方不致稍行赔累”,但那其实只是说说而已。之前,粤海关监督佶山建议将行商每年以“备贡”(买东西送给皇帝)名义捐给朝廷的数目由五万五千两增加到十五万两。皇帝只同意在嘉庆七、八两年先缴十五万两,嘉庆九年即恢复到原来的标准。但实际上,之后数年,为化解财政上的压力,政府强迫行商捐输的情况其实更甚。道光十七年,天宝行梁承禧(梁纶枢)、仁和行潘文海(潘宝书)、兴泰行严启昌(严焕文)更因拖欠之前捐输的东河工费银两而遭上谕点名,并被暂时革职、限期补缴。

行商资格门槛颇高,当差办事艰难,想要退出也非易事。即使能够获得批准,往往也要付出巨大代价,甚至有“破产是脱离行商职务的唯一门径”的说法。嘉庆十三年初,潘启官二世潘有度获准退出行商。事实上,他从1807-1808年贸易季开始就完全停止了商业活动,处理了同文行的财产,并与他六房兄弟的家人办好了分家手续。但直到嘉庆十二年十一月(1807年12月),常显担任粤海关监督时,才在广州张贴公告,准许他退休。嘉庆十三年年初,准许他退商的上谕送达广州,全部手续才算完成。但上谕要求他拿出十万两银子充公。那是他在嘉庆六年(1801)佶山担任海关监督(1799年9月11日-1801年11月17日)时被迫捐输、而后又被退回的一笔钱。当时北京一带永定河水灾,朝廷下令全国捐款赈灾。佶山借此要求全体行商捐输二十五万两,其中潘有度出了五万两(若按旧例,不需这多)。但佶山仍不满足,无理由地要求潘有度再捐出五十万两银子,并威胁说,如果不照办,就上奏皇帝,严加治罪。潘有度捐出了十万两,并拒绝再增加。佶山于1801年10月18日拜发奏折。但总督及巡抚均表达了不满,广东粮道也亲赴粤海关衙门游说。三天后佶山派人中途拦截折差,收回了奏折。不到一个月后,新上任的监督三义助退回了潘有度的十万两捐献。这次朝廷再度让他捐出这笔款项,作为退休的公开代价。

行商的宿命

行商的职责之一是充当“替代监督者”,向外商征税、监督并约束其在华的活动。按照要求,每艘外国商船进港后都必须有一名行商作保,其须对外商及船员的一切行动负责(如确保外商完成应缴税款);对于承保的外国商船货物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同时当其他分销货物的行商交不出应付的进口货税时,保商必须先行垫付。此外,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禀报的事宜,也要由保商通事代为转递。

此外,当局还要求行商之间进行互保。一旦某家行商破产,其欠下的进口货税,甚至拖欠外国商人的债务就要由其他行商共同补足。乾隆六十年(1795)而益行石中和因拖欠英国东印度公司及欧西散商十六余万,被逮捕下狱,病死狱中,其弟被充军伊犁。其所欠债务由各行商承担连带责任,又逢蔡文官破产,债务遂转嫁到其他八家洋行身上。

然而,付出了大量金钱、替官府办理了众多差遣的行商并不能从官府那里获得充分的保护。当行商和外商间出现债务纠纷时,作为债权人的外商(尤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有机会向清政府控追行商拖欠的货款。也许是考虑到“事涉外夷,关系国体”,清政府对外商的利益诉求几乎总是予以认可,而很少考虑其债权是否合理。只要债务被查实,债务人就会遭到监押,并照“交结外国,互相买卖,诓骗财物者,发边远充军”例处罚,革去职衔,发配边疆(如伊犁)当差。其家产将被变卖清偿,不足部分则由其他行商逐年或按股代偿。这种做法,实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事后给予债权人以法定担保债权的待遇,从而确保了外商债权的实现。相反,对外商所欠行商的债务,官府却并不过问。道光十五年(1835),行商潘文海状告巴斯人奥勿治欠其银两六千四百元,欠期长达五年多,追讨无着,只得求助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该人却推卸责任,一拖了之。

结语

由十三行的往事不难看出这一行业的兴替。

其一,在中英贸易的早期,广州的行商(广东十三行)无疑具有双重垄断地位:作为独掌对外贸易资质的出口商,其对茶商垄断了出口的渠道;作为茶叶外销中的卖家,其对买家(英方)垄断了货源,从而可以获取高昂的垄断利润。不过,由于市场上只有一个(最主要的)买家,有时甚至到了不卖给他生意就没法进行下去的地步,卖家的垄断优势就要大打折扣,或者说双方的垄断地位相互抵消了。

其二,当买卖双方重新回到博弈的原点时,商业技巧和商业盈利模式上的差别就凸显出来。行商所作的不过是向茶商(原产地的或中间商)定货,再转售给前往广州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坐收价差。受制于自身的流动资金不足,其以搭售英国货物为代价,从英印公司获得了预付部分货款以应周转。但此举逐渐加重了行商对交易对手的资金依赖,同时又因毛呢制品销路不畅而摊薄了自己的利润。相比之下,英印公司的作法则明显老道,在不影响自身贸易垄断地位的前提下,把散商变成自己的盟友,通过债权让与、使用汇票等方式有效减少了资金(现银)的支出和占用,还最终设法打破了中方对茶叶货源的垄断,自行种植生产。

其三,当局给广东行商设定了多元的法律角色:洋货采办商、现金流提供者,替代监督者……多元的角色有时彼此冲突,却未被理会。当局对面子的畸形偏好,更造成了悲剧性的结果:行商欠外商债务,要赔得倾家荡产,其他行商还要连带清偿;而外商欠行商债务时,行商却无处诉求。显然,当局只是把行商当作一只会下金蛋的鹅,同时还不断伸手拔毛。如此扭曲的政商关系之下,行商的败落也就势在必然。

姜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领导力与组织管理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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