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区矫正中志愿者服务问题
2015-05-30杨蕾
作者简介:杨蕾(1991-),女,汉族,河南信阳新县人,硕士学历,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不分方向)。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在我国从无到有,从最初的不完善逐渐走向相对合理。社区矫正作为我国法律领域的新生事物,在我国推行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问题,其中社区矫正中志愿者服务的规范与管理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志愿者的产生,志愿者服务风险等方面作些简单的介绍。希望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志愿者服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体现其最深层次价值。
关键词: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服务风险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简介
社区矫正最早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发起于上海,2000年上海市女子监狱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半监禁刑处遇,具体做法是允许监狱服刑犯周一到周五参加社会劳动,周末再回到监狱服刑。这一制度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肇始。此后,河北、南京、温州等地针对特殊情况的服刑犯尤其是少年犯也开始摸索适用社区矫正。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纳入刑事法律体系。2012年1月四部门再次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罚执行上的分工,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有关社区矫正的性质我国的法学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但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认为社区矫正是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即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顺应社会发展,紧跟国际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必然结果,相信在我国将会逐渐普及。
二、志愿者服务问题
在前面的介绍中已提到社区矫正是在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合力下进行运作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方面的服务。具有无偿性、自愿性、公益性、专门性、风险性、专业性、技巧性等特征。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系统的规定社区矫正中志愿者服务的规范和管理问题,实践中志愿者在社区矫正的服务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都无法律可循,下面就我国社区矫正中志愿者的产生问题,志愿者服务风险的规避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成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格
社区矫正的目的应是以个别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具体而言就是在维护刑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矫正成为一个不再犯罪的守法公民。首先,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该具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坚信这些社区服刑者只是社会化中途犯错误的人,只要悉心教导,矫正其错误的心理和行为,一定会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本质上属于国家专门机关体现公共意志的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具有恢复矫正对象社会功能的作用——通过刚性的强制过程实现的。③其次,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该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因为志愿者服务的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罪犯是因为不遵守法律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去损害他人、集体、甚至国家利益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矫正志愿者内心要具有法律信仰,坚信在社会主义的政治环境下法律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主要规范形式,进而在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做。
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管制是我国五种主刑之一,也是唯一一种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主刑,作为志愿者在服务的过程中应了解相关管制的法律规定,进而在服务中遵循。宣告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方式,其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假释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外执行一部分刑罚的方式,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④最后,要想作为一名真正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必须要积极的学习法律知识,只有懂得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有针对性的为那些社区服刑犯提供切实有效的帮教服务,让其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⑤
(二)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无偿的提供劳动帮助社区服刑犯改掉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因此他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时间精力,在这个服务的过程中只有一味的付出没有任何物质上的回馈。社区矫正是一种个别预防方式,在志愿者服务的工作中要注重有针对性,在志愿者与被矫正者之间建立一种联系,如性别,年龄,理想,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从而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志愿者去真正的关心被矫正者,被矫正者进而真正的信任志愿者,从而愿意敞开心扉,从而认识自己的错误,改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到家庭和社会。
(三)志愿者服务中的风险问题
社区矫正志愿者在提供的服务中会遇到到风险,包括因提供志愿服务而造成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害及因自己的志愿服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对象是实施过犯罪的罪犯,之所以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是因为其人身危险性小,但这些人与普通守法公民比还是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在志愿者工作中也许会因为各种小矛盾引发其伤害志愿者,包括人身上的和财产上的伤害。⑥志愿者在社区中为罪犯提供服务也许是对案件受害人的再度伤害,那种同态复仇思想真的会刺激受害者或其家属把仇恨发泄在志愿者身上。社针对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风险问题,首先要让社区服刑者、受害人及其家屬认识到志愿者在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志愿者是切实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复归社会的,对于受害人而言,在志愿者的帮教下使那些在社会化进程中失败的犯错者积极改正错误,主动修复被其犯罪损坏的社会关系也是非常有利的。其次社区矫正志愿者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服务工作中要注意与服刑者的沟通交流方式,遇到紧急危险情况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求助。⑦最后针对社区矫正中志愿者在开展服务工作中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问题,一概不分主观心理都由志愿者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对于损害的发生依照主观心理的不同来决定志愿者是否承担责任,对于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志愿者应该享有责任豁免的权利,但责任又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是不能够豁免的,根据刑法规定,其责任心理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应的罪名与之相对。⑧在志愿服务风险的防范中,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行使国家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社区矫正属于舶来品,作为新生事物,它的成长,发展必定不会一帆风顺!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推行必须要适应本土化的土壤,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以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为目标,以维护刑罚公正为前提,以确保社会安全为必须,社区矫正要充分考虑罪犯危险的控制。相信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社区矫正将在改造犯罪人重返社会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稳。(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注解:
①于显洋主编《社区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43
②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J].甘肃社会科学 2011(3)
③陈月.社区警务与社区意识[J].中国刑事警察,2004(06)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⑤丁元竹.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的精髓[J].人民论坛,2008(15)
⑥谭建光.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十大趋势分析[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19(62)
⑦吴鲁平.志愿者参与动机的结构转型和多元共生现象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8(2)
⑧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