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劣迹艺人”买单
2015-05-30王晓斌
王晓斌
今年以来,因涉毒被抓的艺人却屡见不鲜,甚至有传闻称广电总局或将升级“禁劣令”,劣迹艺人将遭到终身禁演的处罚。于是,如何防火防盗防“劣迹”艺人,从一个行政管理上的问题成为了娱乐法上颇值得探讨的新兴课题。
娱乐圈从来不缺乏热点话题,但能够持续成为热点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广大观众耳熟能详的一批导演、演员、歌手因涉毒、涉嫖被公安机关查处,2014年9月,广电总局出台了“禁劣令”政策,不仅使“劣迹艺人”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被封杀的代价,其参演的影视作品也遭到了封杀。本来作为临时性的“禁劣令”政策,随着一批“劣迹艺人”小惩大诫,可能也就和一系列娱乐事件一样,成为过去时。但是,今年以来,因涉毒被抓的艺人屡见不鲜,甚至有传闻称广电总局或将升级“禁劣令”,劣迹艺人将遭到终身禁演的处罚。于是,如何防火防盗防“劣迹”艺人,从一个行政管理上的问题成了娱乐法上颇值得探讨的新兴课题。各种报道中也出现了制片方要求演员签署道德条款、片酬分期支付、像体育运动员一样实行体检等等“奇葩”规定,不难看出制片方为了规避风险也是蛮拼的。但是,广电总局下的“猛药”的副作用到底由谁买单?制片方订立的中国特色的合同条款效果如何?可能还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一、广电总局的一记“猛药”
让制片方和投资方都变得十分谨慎,甚至感到委屈的“禁劣令”,其实是广电总局于2014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其中“吸毒”和“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封杀”的范围包括:一、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二、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三、影院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四、网站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五、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这样看来,某些艺人可以说被全方位无限期地“封杀”了,如果真如传言所称,广电总局要给“暂停播出”加上一个期限,那可能会是永远。当然这样的政策对于影视节目的制作方和投资方而言,真的是一人犯错,株连九族,使用“劣迹艺人”的代价有点大。难怪乎各制作单位和剧组要尽其所能控制风险,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都得用上。
二、新鲜出炉的“对策”
电视剧《奶爸当家》作为一部原本卡司不算大的剧并不起眼,但这部剧的两个男演员最近在微博上晒出一张“尿检单”,演员刘冠翔称,“拍戏十五年,这样的事情还是第一次遇到。”《奶爸当家》也可能成为第一家使出“进组先验尿”的剧组。这部剧的制片方更称其演员进组先签“验尿”约,再谈片酬,保证拍摄和播出期间不吸毒不惹事,否则,“赔双倍片酬”伺候。姑且不论这是否是剧组的炒作手法,但是可以体现制片方力求自保的心态。毕竟多数投资方都会与制片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审查和上映的风险都由制片方承担,制片方也就成为夹在投资方和艺人之间的主要责任人。
这样的规定和合同条款只要是在制片方和演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的,又没有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其实是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儿。可是这样的规定是否真的就让制片方安枕无忧了呢?我们可以来看一下《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样看来,当“劣迹艺人”真的影响到影视剧的上映和播出,考虑到制片方作为原告需要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到时能否真的获得双倍赔偿还是未知数,尤其是对于电影而言,谁都无法预见票房的收入。而且,在实践中,大部分制片方对处理相应问题都还没有经验,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对相应问题要么没有规定,要么就是一笔带过,发生了这样的突发情况下,制片方更多采取的方式是与艺人的经纪公司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损害赔偿。比如,有报道称柯震东一共有19个代言及广告,并接了不少商演,但因吸毒事件,可能会面临违约赔偿及损失超过10个以上商演,但目前还尚未从公开渠道听说相关诉讼,可见双方都希望低调处理相关事宜。
进组之前先体检等规定难免具有中国特色,我们不妨来看看国外的演员合同是怎么对艺人的劣迹进行规定的。比如一份国外典型的演员合同中会约定:“艺人在任何时候均应以适当的方式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应做出任何可能损害制片公司声誉和影视剧作品声誉的行为;如果艺人在表演过程中不诚实,实施不端行为或故意过失,参与某些犯罪或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犯罪行为,除非制片公司根据自行判断认为该犯罪行为不会影响艺人良好的形象或影响艺人演出,制片公司以立即生效的书面通知的方式可随时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艺人经纪公司应向制片公司退还获得的报酬,而且经纪公司应进一步对制片公司所有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承担责任。”
三、封杀劣迹艺人并非独广电总局一家
如果只是从合同条款来看,国外的制片方似乎对艺人的行为没有太多的严厉处罚,顶多就是退还报酬、赔偿损失而已。但封杀“劣迹艺人”并非中国特色,为了肃清行业风气,影视娱乐产业发达的美国、日本、韩国等也各有狠招,不过更多的是通过市场、行业协会和制片方本身行为来制约的。比如,在韩国,一旦艺人涉毒,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将面临来自韩国演艺界行业协会和电视台的封杀压力,这直接影响到了涉毒艺人的星途。在日本,对吸毒明星一向是采用严惩做法,酒井法子被曝吸毒后,在日本名誉扫地,不仅被公司开除,给所代言厂商的赔偿都得用自家的房产来抵,她几次策划复出,但都遭到观众强烈抗拒。在美国,虽然媒体对于吸毒明星一般的态度都是激进的,明星一旦被曝出吸毒丑闻,不仅名誉扫地,而且也会影响商业活动。美剧《好汉两个半》中的主演查理·辛,不但跟执行制作人吵架,更因进戒毒所而导致剧集拍摄暂停,华纳兄弟公司最终以“道德沦丧”为由,将其开除。但是,“失业”后的他反倒更受粉丝的爱戴,而且不少商家和同行也看中他的剩余价值,向他伸出“橄榄枝”。
由此可见,国外的“封杀”更多的是针对艺人本身,而非“封杀”艺人的作品。因此,制片方或投资方的损失都是可控的,其中包括了支付的报酬以及其他一些费用,虽然影视剧上映后可能会受到一些抵制,对于制片方而言或投资方而言难免殃及池鱼,但是至少不会太过被动。
四、如何“避雷”成了制片方新课题
无论是行政手段的制裁,还是出于市场考虑的封杀,本质上都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重塑行业形象,因此目的本身无可厚非。但制片方却成了“禁劣令”政策副产品的牺牲品。笔者在与客户的交流中,也不止一次被问及对于这些被影响的影视作品该如何处理,或者今后该如何规避相应风险。目前阶段,国内还缺乏完片担保制度,没有这样一个机构可以从项目开发开始全程监督艺人的行为,并且在艺人出现不再胜任演出的时候,提供重拍等资金支持。现在国内开展影视保险的机构,更多承保的是演职人员因死亡、伤患或疾病而无法开始、继续或完成其原定的工作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因此,对于既成事实的损失,目前阶段,律师能够协助制片方尽量地追偿以及减少损失。比如,《道士下山》《煎饼侠》和《捉妖记》等影片,通过对相关演员的戏份进行修改、删减和调整,目前已接连召开发布会宣布档期,这几部因为有“劣迹”艺人参与的电影又重获生机。当然产生的所有額外费用就难免要由制片方、投资方和艺人三方分担,涉及一系列合同的修改以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其中各方承担的费用肯定是重点。但对于“劣迹”艺人担当绝对主角的影片,重拍就是很大一笔费用,到底是壮士断腕还是等待解禁,可能就需要在权衡利弊以后做出决定。对于今后的风险分担,制片方也应该考虑与律师配合设计更为合理的违约责任,并且在项目开发和拍摄过程中做好预案,而不是签完协议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同时,在与投资方的合同中,也考虑由投资方承担其指定演员的风险,这可能就需要制片方具备谈判的技巧和合同起草的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