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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视角下青少年维权实务研究

2015-05-30杨亮亮

杂文月刊(学术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

杨亮亮

摘  要:青少年维权和社会管理具有显著的相关性,二者统一于服务青少年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建基于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体制结构。本文将从社会管理视角出发,对社会管理与青少年维权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青少年维权存在的现实局限性和加强青少年维权的现实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社会管理  青少年维权  实务研究

一、社会管理与青少年维权的关系

探索社会管理与青少年维权的逻辑关系可以发现:首先,二者统一于服务青少年成长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其目的是规范生活秩序,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生活质量。而青少年群体作为一个特殊利益群体,是社会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对象,那么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也就属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范畴,其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也将是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青少年成长状况将直接反应和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发展态势,这就要求我们把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对象来对待。其次,二者建基于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体制结构。青少年维权工作本身就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包括维权主体、维权客体、维权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因而需要用系统论的观点来支撑,也需要有完善的体制结构来运作。而社会管理也同样如此,“广义的社会管理体制概念又称为社会管理体系,它包括社会管理的主体、客体、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社会管理的功能、目标以及社会管理理念等一系列内容。可见,青少年维权与社会管理无论是理论基础、体制结构还是现实操作都有许多共同之处,是可以互相借鉴和促进的。社会管理效果良好,可以为青少年维权提供优质的外部环境,促进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样,青少年维权工作做得好也可以增强社会管理的效果。因此,本文认为,借助社会管理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有助于从宏观出发,用系统的观点来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科学、有效、全面地解决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社会管理视角下青少年维权的现实局限性

1.青少年维权主体的局限性

青少年维权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因此青少年权益维护的主体也像社会管理的主体一样广泛而复杂,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在内的“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其中,政府在青少年维权方面应该是中坚力量,起着主导作用,但现实中政府对许多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并没有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去寻找深层次的原因,也没有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失职和过失追究法律责任。共青团作为一个群众团体,在社会管理中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共青团原有的以事后救助为主的维权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致使侵权事件在源头上得不到有效遏制,其维权地位不明确、维权体制不顺畅,维权效果不明显。其他主体虽然很多,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的分工,各个维权主体相互推诿,缺乏有效的沟通和支持。

2.青少年维权制度的局限性

首先,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至今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专门的青少年法,使其能够对青少年的维权事宜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规划。而现有法律对青少年维权方面的规定也并不多,其内容也比较宏观空泛,涵盖面太窄。其次,我国也无明确的青少年政策与法规的专司机关或部门框架,我国现有的青少年政策,从规划制定到具体执行,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来负责,缺乏一个将各个环节有机联系和整合起来的体制架构。最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结构性的变迁过程中,我们的青少年权益保障事业基本上属于社会救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完全显示出法律和社会政策的保障功能,已有的法律和社会政策在保障方面也存在着诸如重义务轻权力、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上的误区。

3.青少年维权机制的局限性

在目前的青少年维权机制中,人们过分依赖于政府,甚至认为政府在青少年维权方面是万能的,无论遇到什么样的问题都寄希望于政府,希望政府出台各种各样的文件,包罗万象,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同样,青少年維权的诉求渠道也比较单一,人们过分依赖于共青团,认为共青团是青少年维权的直接领导,维权过程中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认为是共青团的责任,而忽视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其他相关组织的作用,整个框架运作的协同性出现了问题,这就有悖于社会管理中的“社会协同”理念。

三、社会管理视角下加强青少年维权的对策分析

1.诉求渠道的构建与拓展

我们要在强化各方面作用的同时,构建多种青少年权益诉求渠道,充分展示和表达青少年的愿望和要求。一是个体依法诉求。当青少年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青少年可以依照司法程序诉诸法律机关审理。二是利用道德和舆论渠道进行诉求。青少年可以利用报刊和社会舆论工具,呼吁青少年的正当权益,揭露危害青少年利益的人和事,为他们的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通过信息反馈渠道进行利益诉求。青少年可以通过恳谈会、接待日、“热线电话”等渠道,倾诉自己的遭遇。四是利用各种服务项目解决青少年的实际问题,青少年可以通过心理资讯站、律师事务所、就业培训中心、婚姻介绍所等,解决其工作、学习、婚恋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2.维权对象的甄别与应对

青少年群体在类别上包括一般青少年群体和特殊青少年群体。一般青少年是指在正常的、良好的家庭、社会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有着积极向上的思想、健康的体魄等。特殊青少年是指由于自我身体上的残缺,或是由于家庭破裂或生存危机、或是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导致在心理、发展上存在问题的青少年。对于一般青少年,维权的重点是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和自护教育,包括举办讲座、观看影片、召开座谈会;聘请法制辅导员、开展以青少年模拟法庭为代表的普法教育活动等。针对特殊青少年,就要视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维权措施,比如针对社区犯罪青少年可采用社工接入的方法进行心理救助,对于边缘青少年就需要志愿者与他们“一对一”结对帮教。

3.维权内容的区分与把握

从现实来看,青少年维权的内容可以按照青少年的发展需要来划分,包括生存健康权的维护、发展权的维护、受教育权的维护、就业权的维护、闲暇活动权的维护、参与权的维护、社会保障权的维护。目前,我国青少年生存健康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参与权的维护成效比较显著,但对于青少年发展权、社会保障权、闲暇活动权的维护还做的不够到位,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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