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及其发展
2015-05-30李小燕
李小燕
摘 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诉讼科学化进程的加快,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司法会计 应用 诉讼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技术知识及其理论,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检验即查账、提取,從中发现犯罪线索,搜集、固定、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具有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侦查两项基本职能。但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而忽略了其侦查职能的运用。
一、司法会计在诉讼中的应用
1.司法会计在起诉前的应用
起诉前的诉讼支持包括撰写报告、推导因果关系、收集事实、翻译专业术语、组织数据、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诉讼耗时费力,如若败诉将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司法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评估诉讼风险,预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判定提起诉讼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如提起诉讼,司法会计人员可进一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从会计事实和证据角度出发,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弱点,制订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如确定起诉后,司法会计可借助对案件的事实分析来判断应在哪家法院起诉,依何种法律起诉。以什么事由进行起诉,获得多少赔偿等。
2.司法会计在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应用
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以后,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当事人之间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司法会计人员的作用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各种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中,司法会计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在起诉状中帮助原告对可获得金钱赔偿数额进行计算,在答辩状中帮助被告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甚至还可以基于事实分析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同时,双方的司法会计人员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就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特定事项向法院提出咨询书,协助当事人分析对方掌握的证据,比较和解、审判及其他解决方式的利弊,从而帮助当事人作出明确选择,以节省审判所需时间和开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其次,由于在这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了对方的诉讼主张及其相关证据。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这些都促使双力当事人现实地考虑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从而有可能达成庭前和解。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很多在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就用和解的方式对有关争议进行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开庭审理阶段的应用
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理并作出裁判的重要阶段,也是最能充分展示司法会计重要作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司法会计人员所拥有的丰富的知识和庭前进行的充分的准备工作,使得他们可以接受当事人双方委托的律师对其进行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为委托客户获取胜诉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保障。此时,司法会计的职能与前一阶段相比,更注重的是弥补法律专业语言与相关的财会专业语言之间的差异,协助法官查清件事实。
4.诉讼后阶段的应用
当审判人员作出最终的裁判后。有关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方式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此时,司法会计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分析、判断判决、裁定对己方的影响,并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作出进一步建议。如,司法会计认为裁决依赖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是基于虚假证据作出的。或者是裁决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或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司法会计若在庭审之后发现了足以推翻事实的新证据,也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
二、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诉讼科学化进程的加快,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1.适应形势发展,大力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的现状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已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
2.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促进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在我国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学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有部分财经、政法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还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少量司法会计方向硕士研究生,这为培养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人才开了个好头。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专门化班而没有作为一个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上注重于会计学而不重视法学、侦查学、司法会计学的基础教育,司法会计专业有其名而无其实,师资和司法会计专业教材也存在着一些困难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整体上有一个较合理的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
3.标准化:司法会计的最终出路。在诉讼中,诉讼证明标准的提出和证据法的制定被逐渐提到立法日程上来,这对涉及技术性证据的司法鉴定技术提出了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司法鉴定的标准化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最终走向。司法会计也不例外。要解决目前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司法会计必须走标准化的道路,这既是诉讼科学化的要求,也是司法会计自身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司法会计标准化研究与操作的需要,首先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司法会计标准化组织,这是进行标准化活动的前提条件。其次,要组织人力、物力,借鉴会计、审计的现有成果,尽快编纂司法会计引用技术标准,以解实际工作之急。
4.建立全国性司法会计学术组织。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无论是专业人员数量还是专业技术的应用都已初具规模。从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